戀愛時給女友錢還房貸,分手後欲以借貸為由訴回,法院:不支持

情侶戀愛期間,男方為了討好女方,給女方的銀行賬戶轉款45萬元買房,

後來雙方分手,男方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女方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7年,範某與汪某建立戀愛關係。為表達自己的誠意,熱戀中的範某私下裡去一家汽車4S店,支付定金10萬元訂購了一臺車,準備作為禮物送給汪某。在“交款單”及《訂車合同》上,均以汪某的名義落款署名。

訂車後,範某將“交款單”及《訂車合同》送給汪某。不料,汪某拒絕買車,提議將購車款拿來償還自己一處房產的按揭貸款。範某覺得只要汪某滿意,怎麼使用這筆錢都行,就同意汪某的建議,將購車款45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給汪某,在轉賬用途裡備註說明“借款”。

後來,兩人因感情不和分手,範某向汪某要回45萬元,汪某認為這筆款項是範某贈予她的,不願退回。範某認為這是借款,向法院起訴,要求汪某歸還借款45萬元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範某向汪某轉款事實確定,汪某作為收款方亦有責任提交證據證明該款項非借款而為他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同時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法官說法

如上所述,此案借貸關係成立的舉證責任由範某承擔,而其所舉證據需足以讓人相信該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方能認定該事實存在。而汪某作為被告方,其所主張的事實只要讓範某應證明之事實達到真偽不明的狀態,即應認定待證的借貸關係不能成立。範某依據銀行轉賬憑證備註“借款”主張其與汪某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而汪某認為轉賬時備註“借款”是系範某的單方意思表示,其本人並不知情,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已達成了借貸合意。範某無法進一步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汪某辯稱案涉款項系範某贈予其的,而範某也認可該款項發生時其與汪某為戀愛關係,因而贈予款項的可能性存在,該事實與範某僅提交轉款憑證的證明效力相較,足以使範某主張的借貸事實真偽不明,故應認定借貸事實不成立。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範某全部訴訟請求。

範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文章來源:人民法院報(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李玥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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