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因熱水被前座乘客碰倒, “暴躁女”乘高鐵用開水把對方潑成二級輕傷, 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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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經過看了下,楊某的行為從法律評價上來說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從情理上來說這就是小肚雞腸的一種表現,僅僅因為別人調整座位就碰倒了其熱水就懷恨在心進行報復的行為既不理智也不可取,最終的代價是因為自己的衝動行為而落得刑事追責以及民事賠償的下場,何必呢?

事情梗概:

嫌疑人楊某因李某調整座椅靠背時不小心碰倒了其放在小桌板上的熱水而懷恨在心,誆騙李某去衛生間幫其處理,隨後楊某徑直走到車廂連接處的開水機旁,拿了一個一次性紙杯,裝了一杯開水,待李某走到身旁,將開水從李某的胸口及右肩頸處分兩次傾倒下去,造成李某前胸、後背等部位燙傷。

5月2日,海口東車站派出所依法對楊某處治安拘留十日並處罰款500元。

5月6日,司法鑑定結果表明李某的傷情屬於面積達6%的二度燙傷,構成輕傷二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楊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案發後,楊某悔罪態度較好,積極爭取被害人諒解,主動賠償醫療費用等共計7.7萬元。

事件起因比較簡單,就是調整座位時李某不小心碰倒了楊某的熱水,僅僅因為這一個舉動導致楊某懷恨在心並實施報復的行為,看似真是愚不可及,最後楊某因為自己的報復心理所要付出的代價就是7.7萬元的賠償以及可能發生的刑事追責,所有的起因僅僅是因為楊某的報復心理,明顯並不值得。所以想必現在楊某早已悔青了腸子。

法律評價

開始對於楊某的行為只是按照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尚不構成犯罪進行了行政拘留處罰並處以罰款500元,但是經過傷情鑑定在已經構成輕傷二級的情況下,那麼該案就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予以立案追責。

根據《刑法》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當中雖然楊某事後主動賠償並取得諒解,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楊某的行為就可以從法律上不評價為犯罪,只是在事後追責時其取得諒解並主動賠償的表現可以在量刑方面給予從寬處理而已,所以可見一時的衝動索要付出的代價,是多麼慘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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