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因热水被前座乘客碰倒, “暴躁女”乘高铁用开水把对方泼成二级轻伤,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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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经过看了下,杨某的行为从法律评价上来说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从情理上来说这就是小肚鸡肠的一种表现,仅仅因为别人调整座位就碰倒了其热水就怀恨在心进行报复的行为既不理智也不可取,最终的代价是因为自己的冲动行为而落得刑事追责以及民事赔偿的下场,何必呢?

事情梗概:

嫌疑人杨某因李某调整座椅靠背时不小心碰倒了其放在小桌板上的热水而怀恨在心,诓骗李某去卫生间帮其处理,随后杨某径直走到车厢连接处的开水机旁,拿了一个一次性纸杯,装了一杯开水,待李某走到身旁,将开水从李某的胸口及右肩颈处分两次倾倒下去,造成李某前胸、后背等部位烫伤。

5月2日,海口东车站派出所依法对杨某处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5月6日,司法鉴定结果表明李某的伤情属于面积达6%的二度烫伤,构成轻伤二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杨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杨某悔罪态度较好,积极争取被害人谅解,主动赔偿医疗费用等共计7.7万元。

事件起因比较简单,就是调整座位时李某不小心碰倒了杨某的热水,仅仅因为这一个举动导致杨某怀恨在心并实施报复的行为,看似真是愚不可及,最后杨某因为自己的报复心理所要付出的代价就是7.7万元的赔偿以及可能发生的刑事追责,所有的起因仅仅是因为杨某的报复心理,明显并不值得。所以想必现在杨某早已悔青了肠子。

法律评价

开始对于杨某的行为只是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并处以罚款500元,但是经过伤情鉴定在已经构成轻伤二级的情况下,那么该案就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立案追责。

根据《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当中虽然杨某事后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杨某的行为就可以从法律上不评价为犯罪,只是在事后追责时其取得谅解并主动赔偿的表现可以在量刑方面给予从宽处理而已,所以可见一时的冲动索要付出的代价,是多么惨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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