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是開發商的附隨業務,為什麼有的開發商不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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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買商品房後,辦理產證,實際屬於業主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登記與對外公示。商品房只有進行了不動產登記,即辦理好產證,才真正意味著業主對房屋的所有權。

2.一手房買賣,辦理產證是開發商的重要義務,一般寫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並會約定逾期辦理產證的民事責任。

並且開發商協助辦證也是法定義務。法律明確規定,開發商應當協助業主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

3.目前法律規定,業主應該在購房後90天內辦理房屋登記。不動產登記機關需要在30天內審核完畢。所以,業主在開發商交付房屋後120天內就可以取得房產證。

如果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合同辦證期限超過120天,該條款無效。

4.從業主角度來說,一旦出現開發商逾期辦理產證的情形,不必要糾結於逾期辦理的原因,這是很複雜的,以業主之力難以查清。也是不必要的,證明責任在開發商。只要超過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即可起訴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與損害賠償。或者向住建部門投訴。還可以拒付尾款作為對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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