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案例:女友給男友買保險遭拒賠,法院:保險公司拒賠合理

看到這篇文章的案例時,第一時間想到的居然是一首網絡口水神曲《愛情買賣》……

在保險投保中,有這樣一種情況,就是投保人和被保人並非法定的夫妻關係,而可能是處朋友。而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而對於保險利益的界定,《保險法》第十二條也有明確的規定,即:【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通俗的說,投保人和被保人之間的關係,要麼是先天性的直系血緣關係,要麼就是法定的配偶,養父母、養子女等,“法定”二字很重要!

之前筆者就遇到過一個女孩子,因為經常和男友吵架,而找我諮詢,她可不可以給男友買保險,然後她可以受益的,我說,你們沒有結婚證,你能作為受益人的保險幾乎沒有……

那麼,男女雙方交往階段,為對方買的保險,雙方並沒有扯法定的《結婚證》,被保人出險後,保險公司賠不賠?法院又是怎麼看待的?

本文的案例就是這樣一個案例!


保險案例:女友給男友買保險遭拒賠,法院:保險公司拒賠合理


案例始末

周某和王某系情侶關係。2015年6月,周某為王某在遼寧營口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險,保險金10萬,保費5045元,保險投保書系保險業務員代填,合同中“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填寫的是周某,關係填寫的是“配偶”。

2017年1月,被保人王某因病去世。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1、經查詢,周某是以被保人王某系其僱傭員工,周某和王某系男女朋友關係為由向保險公司索賠,但周某並未向保險公司提交相關的理賠資料,甚至於王某死亡原因材料等均為向保險公司提交。

2、經審查,周某投保時未進行如實告知義務,且若按投保人被保人僱傭關係投保,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因此原告周某作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隨後周某上訴至二審法院。


保險案例:女友給男友買保險遭拒賠,法院:保險公司拒賠合理


經過二審法院審理後,二審法院認為:

1、一審法院調查基本事實一致。

2、依據《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周某在作為投保人在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中隱瞞了以下信息:

①周某和被保人王某並非夫妻關係的事實。

②在和涉案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是,對於《個人人身保險投保單》詢問被保人是否在其它保險公司有人身保險合同選項時,周某做了否定回答。經過查證,2015年3月到6月間,周某現在後在營口、錦州地區15家保險公司先後為被保人王某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險、終身壽險等,被保人王某風險保額累計達231萬。

2018年6月29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周某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

二審後,周某向遼寧省高院提起再審請求。2018年11月28日,遼寧省高院調查後裁定,駁回周某再審請求。

保險案例:女友給男友買保險遭拒賠,法院:保險公司拒賠合理

海哥說險

1、投保人對被保人必須有法定的保險利益,這是投保的原則性問題。假設沒有這條,那麼社會秩序、公俗良序將會產生很大的糾紛。

2、案例中,僱傭關係投保,受益人只能是被保人本人或者其法定受益人。但是,有一種保險因為其性質不同,不瞭解的人會產生一定的誤區,這就是“僱主責任險”!僱主責任險,就是一種賠錢給僱主的險種,但是這是一種“責任險”,看似保障的員工等,實際上保障的是:將本該由僱主進行賠償的責任,由保險公司來承擔。類似於車險的“三者險”。本質上保障的是僱主!

3、總的來說,這種沒有法定保險利益的投保人,是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打官司也贏不了的。本案中2015年3月周某就開始在15家保險公司投保,我們不揣測是否有其它目的,但是為何周某和王某沒有去扯結婚證,原因我們就不知道了。

4、上述案例中,王某若有子女、父母健在,是否有領取這231萬保險金的權利呢?依據海哥分析,根據《保險法》三十九條規定,是可以由近親屬領取的。而周某作為投保人有退保權,雙方通過協商,完全可以達到領取231萬保險金的目的。而不是去法院告保險公司。

5、保險金受益人分為“生存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通常來說,只要被保人不死,那麼保險金受益人都是被保人,例如醫療、重疾、傷殘情況;而一旦涉及被保人死亡才賠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則就是近親和法定的配偶等關係了。上面的案例就是被保人身故情況。

本案例來自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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