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評」辦案也要深化“放管服”改革

丁慎毅

「時評」辦案也要深化“放管服”改革


20年前昭通巧家縣一村民被打致死,立案與否沒說法。10月22日,昭通市公安局對此做出回應併發布了情況通報,通報稱,該案已被列入重點積案,明確由分管副局長負責指揮偵辦,已商請機關及昭通市紀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組介入開展工作。

2000年2月3日,8名人販子及幫兇打死一老人,老人另外2個兒子被打成殘疾。對這一案件,警方表示,至2008年9月,先後抓獲4名嫌疑人,2名嫌疑人在逃期間死亡,另2名嫌疑人仍在逃,故案情難以全部查清,已抓獲的嫌疑人在採取刑事拘留後又因證據不足依法變更為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措施。儘管回應的態度值得肯定,但拖了20年仍值得商榷。

長達20年的案件,或許基於保密等各種原因,兩名嫌疑人仍然在逃,但是,不徹底結案就不回應的這個套路也應該改一改了。事實上,警方完全可以把哪些是需要向社會保密的,哪些是需要向受害人保密的分清楚,根據辦案情況,及時向受害人反饋:案子辦到什麼程度,警方為追逃做了哪些工作,有沒有進行通緝等等,應及早向受害人說清楚。這一過程中,甚至會啟發受害者想起新的線索向警方提供,更有利辦案。

無獨有偶。江西一起被控貪汙公款539.16元的案件一審宣判後,1979年10月因證據不足被髮回重審,直至今日始終未能結案,當年的公訴機關蓮花縣公安局現在已無公訴權,案發時被告人劉志發是一位20多歲的小夥子,如今已年滿七旬。發回重審40年,他仍然在等待結果。10月21日上午,劉志發專門到蓮花縣公安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想以此證明自己“有罪還是無罪”,但未能如願。這一案件久拖不決,可能同樣有特殊的原因,比如,被“無法確定公訴機關”拖住重審步伐,但為何不和當事人說明情況,告訴他一直在想辦法解決呢?比如,司法機關協同安排,當地公安部門補充偵查等,否則也不至於劉志發一直走在上訪路上。

政法部門的涉案工作儘管涉及到特殊性,但特殊性不是案件久拖不決的理由,同樣需要“放管服”改革,通過制訂案件承辦人、聯繫人與案件當事人的聯繫制度,把正在做的工作和暫時不能做的工作及時向當事人說清楚,至少讓老百姓少跑路。

近年來,各地都曝出一些久拖不決的陳年舊案,都暴露出之前思維觀念的滯後和作風上的短板,也暴露出一些公安部門、司法部門主管者的懶政甚至是腐敗導致整個體系在工作作風上的治理不嚴。比如就昭通這一案件來說,李彪2015年7月先後任昭通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公安局長、副市長,如果其任職期間,認真抓一抓陳年舊案,或許也不會等到今天。可惜,李彪的心思多在如何腐敗上,日前,經中共雲南省委批准,雲南省紀委監委對李彪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所以,在掃黑除惡、整頓吏治的同時,深化政法系統的“放管服”改革,通過“放管服”的長效機制,強化老百姓對政法系統的信任,也反制一些官員價值觀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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