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2018年新農合費用的人需要在2019年補齊上一年的費用才能繼續繳納,這是為什麼?

劉輝158660010


因在行政機關工作,多年來一直深度地參與部分特殊困難群體的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我國居民參保對象的基本劃分

習慣上,國人一直以農村戶籍還是城市戶籍,把人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現在看,這種分法實際上己經沒有任何意義了。目前,我國所有居民,如果按所參加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來劃分的話,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人: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

所謂的“城鎮職工”,是一個涵蓋範圍很大的概念,基本的特徵是有工作崗位,有穩定的收入,當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政策規定了,享受養老和醫療保險待遇。這類人,包括:所有黨政機關的正式工作人員;所有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所有類型的企業工人。上述三類人,由國家強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企業人員另外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除此之外,還有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自願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強制參保。

所謂的“城鄉居民”,更簡單地說,就沒有工作及固定收入的居民,是除了“城鎮職工”之外的所有居民。主要包括兩大類人:城鎮無業居民,包括老人、孩子、在校大學生,以及成年無業的居民。農村居民,是除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之外的所有農村居民。這個群體原來的養老、醫療保險是分為兩部分獨立運行的,2016年,國務院決定予以整合。他們按自願原則參加的基本保險有兩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過整合之後,隨著這兩個保險的正常運行,原來的農民和城鎮居民的不同待遇己經完全一致,城鄉居民之間的壁壘已經完全消失。那些說農民怎麼怎麼的人,其實根本不瞭解政策動向,只要在亂說一氣而己。

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本特點

與城鎮職工相比,城鄉居民即沒有固定的工作崗位,也沒有固定的收入,這就決定了這類群體養老、醫療保險的參保門檻不能太高,否則,經濟上無力承擔。

僅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城鄉居民醫保)而言,有以下特點:1、自願參保。是否參保採取自願,完全由家庭或個人決定,參保不參保均可以,來去自由。2、每年參保繳費。城鄉居民醫保的基金來源由個人繳費參保和國家定額補助構成,一年交繳一次,一年參保一次,也只保障一年的報銷待遇。如要一直享受報銷待遇,就必須每年繳費參保一次。如果你當年未繳費參保,當然就不能享受報銷待遇。假如當年正好有事,那隻能祈求上天保佐你和你的家人平安了。2018年,個人最低繳費標準220元/人.年,國家定額補助490元/人.年;2019年,個人最低繳費標準250元/人.年,國家定額補助520元/人.年。一般情況下,在每年的後半年或第四季度,開始交下一年度的個人繳費。基金管理的原則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當年的基金在確保當年報銷患者醫療費用的基礎上全部用完,不允許有大額結餘,當然也不存在個人未用結轉下一年度的前提條件。同時,也不允許設立個人帳戶,己設立的也必須平穩過渡,依規定取消。由於投入力度有限,總體保障水平不算高,因此稱為“基本”醫療保險。3、與城鎮職工醫保相比,享受報銷待遇的方式不同。主要表現在:起付線不同,報銷比例也不同。同時,不存在在職期間交繳參保,到達法定年齡不再交繳參保,只享受待遇的前提條件。直白點說:人去世了,下一年度就不用繳費參保了。是否參加城鄉居民醫保,與本人年齡大小沒有任何關係。更為現實的情況是,越到年齡大越必須參保,原因是老年人健康水平下降,病比例多。

三、未繳納2018年新農合費用的人需要在2019手補齊上一年度的費用才能繼續繳納,這是為什麼?

說實話,本人因工作原因,多年來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工作,相對來說對這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有所涉獵,也多次回答過相關問題。也己經多次見過網友留言,說的和題主提出的問題一樣。對此,我也是好生奇怪,百思不得其解。

為了慎重起見,我認真地查了能見到的政策,沒有找到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在中斷參保的情況下,要再次參保還必須補齊以前年度未參加時的參保金的政策規定。毫無疑問:這是在收繳下一年度的城鄉居民醫保(或新農合)的個人繳費時,有人公然違犯國家政策,私下決定,要參保人補齊以前年度未參保期間的參保費用,是巧立名目,搭車收費,多收的錢或中飽私囊,或歸入單位小金庫,從而徒增參保人的經濟負擔,是標準的違法亂紀行為。如果是個別工作人員的私人行為,肯定是個人違紀行為。如果是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基本可以斷定:是系統性的犯罪行為。

因此,本人建議:遇上此類問題,收集好相關證據,然後果斷地向當地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監委舉報,當然以監委最為妥當,說不定可以挖出一窩違法犯罪分子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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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慎重補充一下,以防止誤解】在前一年度後半年或第四季度,一般開始收繳下年的參保金,因為個人繳費金額尚未明確,有些地方就按舊標準收繳參保金,待明確標準時,發現己收金額低於國家標準。在此情況下,少繳部分就必須補交,也理應補交。這是政策執行層面的協調問題,出現此類情況也是可以理解的。————特此說明。


水波不興3291


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首先,在這裡說明一下,改革以後的新農合現在統一叫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叫新農合了。未繳納2018年新農合費用的人需要在2019年補齊上一年的費用才能繳納,這是為什麼?


不知道題主是哪裡人,是聽別人說的還是發生在自己身上的,反正在小編當地,是沒有這個政策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從還叫合作醫療的時候,就是一年繳納一年的費用,當年使用當年的費用,不補繳也不提前繳,一般都是從當年的十月份開始收繳下一年的保險費用,元月份就可以用當年的繳費憑證進行費用報銷。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繳納都是採取自願的原則,不強制徵收,如果你覺得家人今年健康,可以選擇不繳納這個費用,感覺明年有可能要住院,比如媳婦明年生孩子,你就把明年的費用繳上,至於今年的,你是可以不補繳的。今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上漲到了220元每人,對一個普通收入的農村家庭開說,確實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但隨著保險費用的上漲,我們住院費用的報銷比例也相應的上漲了,所以,為了給我們家人一個基本保障,為了家人在生病後看得起病,我們還是儘量每年都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吧。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不妥之處請多多批評指正。


新農人散耕


我們這也是補交上一年度的才可以交下一年的,跟你講的不一樣。為什麼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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