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險:男子患淋巴癌,10萬重疾險拒賠,法院卻支持保險拒賠?

曾聽一個醫生說,每個人都會生病,有的人生病早;有的人生病晚,最晚的莫過於老死了病都沒有來。

現在的環境,食物,空氣,生活習慣,生活方式都讓我們的身體越來越弱,所以現在很多人非常容易生病。甚至於同一個部位多次生病。

本文的案例,就是這樣一個同一個部位多次生病導致的……


案例說險:男子患淋巴癌,10萬重疾險拒賠,法院卻支持保險拒賠?


真實案例始末

2011年10月31日,福建的林某的老婆在某保險公司給林某投保了一份很火的萬能險,其中基本主險保額15萬,附加10萬重大疾病保險和10萬意外險。

2013年7月3日因病入院,出院報告寫“腹膜後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後林某多次因本病往返醫院化療。

2014年2月20日,林某向保險提出理賠申請。

2014年3月5日,保險公司以被保人投保前存在有嚴重影響承保決定的健康狀況,而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告知,解除了保險合同,且拒賠10萬重疾金。

案例說險:男子患淋巴癌,10萬重疾險拒賠,法院卻支持保險拒賠?

林某一家不服!於是告到了法院:

經查,原來2011年7月19日至30日,林某在廈門某醫院住院治療。住院病歷記載:林某於入院前6月因“腰背部痠痛約3年”求診於某縣醫院,行腰椎CT檢查提示“腰5椎體佔位”。最終確診為:“1、盆腔惡性腫瘤①軟組織肉瘤?②骨肉瘤?2、腰5椎體侵犯;3、右肱骨骨折術後;4、××病毒攜帶者”。進行抗腫瘤、提高免疫力等處理。出院醫囑及告知建議上級醫院手術治療。

2011年8月4日至9月5日,林某在南方醫科大學某附屬醫院住院治療,進行“腹膜後腫瘤切除+氬氦刀冷凍消融術”,出院診斷為腹膜後腫瘤等。

通俗的說,林某在投保保險之前,做了“腫瘤”切除,而腫瘤分為良性和惡性,良性很少需要治療,而惡性腫瘤有另外一個名字“癌症”。

林某試圖以《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超過兩年不得解除合同”,即大眾熟知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為由訴訟獲得賠償。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福建省高院複審。

最終法院認定,林某這種明顯在投保前兩月才做了手術,2個月後就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且在投保書中的健康詢問中做“否”的回答,並不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判決保險公司理賠決定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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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

1、無論林某有意還是無意,這種還在手術康復期就投保的行為都帶有騙保嫌疑。而事實上,根據法院卷宗中的描述,林某系2013年7月3日入院,但是卻在2014年2月20日才報案,拖到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約定合同成立2年,然後以“2年不可抗辯條款”提起訴訟請求。

2、目前很多投保人、被保人、業務員將“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看成了一種大殺器,看成是一種保險公司必然輸官司的條款。事實上,這個條款適用也是有一定的限制,而非所有的情形都適合。如果所有的帶病投保被保人若在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內出險都拖到合同成立2年後在報案,那麼保險也就失去了保險作用了。

3、如果有保險業務員給你說,有健康問題可以不用告訴,反正2年後保險公司必賠。大家遇到了,一定要遠離這種業務員,必要時候可以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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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如果怕出現保險理賠糾紛,那麼在投保時候就要謹慎。保險本身就是一個合同,而不是菜市場買大白菜,保額動輒幾十萬你都不上心,到底是便宜保險公司,還是對未來的自己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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