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险:男子患淋巴癌,10万重疾险拒赔,法院却支持保险拒赔?

曾听一个医生说,每个人都会生病,有的人生病早;有的人生病晚,最晚的莫过于老死了病都没有来。

现在的环境,食物,空气,生活习惯,生活方式都让我们的身体越来越弱,所以现在很多人非常容易生病。甚至于同一个部位多次生病。

本文的案例,就是这样一个同一个部位多次生病导致的……


案例说险:男子患淋巴癌,10万重疾险拒赔,法院却支持保险拒赔?


真实案例始末

2011年10月31日,福建的林某的老婆在某保险公司给林某投保了一份很火的万能险,其中基本主险保额15万,附加10万重大疾病保险和10万意外险。

2013年7月3日因病入院,出院报告写“腹膜后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后林某多次因本病往返医院化疗。

2014年2月20日,林某向保险提出理赔申请。

2014年3月5日,保险公司以被保人投保前存在有严重影响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告知,解除了保险合同,且拒赔10万重疾金。

案例说险:男子患淋巴癌,10万重疾险拒赔,法院却支持保险拒赔?

林某一家不服!于是告到了法院:

经查,原来2011年7月19日至30日,林某在厦门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病历记载:林某于入院前6月因“腰背部酸痛约3年”求诊于某县医院,行腰椎CT检查提示“腰5椎体占位”。最终确诊为:“1、盆腔恶性肿瘤①软组织肉瘤?②骨肉瘤?2、腰5椎体侵犯;3、右肱骨骨折术后;4、××病毒携带者”。进行抗肿瘤、提高免疫力等处理。出院医嘱及告知建议上级医院手术治疗。

2011年8月4日至9月5日,林某在南方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进行“腹膜后肿瘤切除+氩氦刀冷冻消融术”,出院诊断为腹膜后肿瘤等。

通俗的说,林某在投保保险之前,做了“肿瘤”切除,而肿瘤分为良性和恶性,良性很少需要治疗,而恶性肿瘤有另外一个名字“癌症”。

林某试图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超过两年不得解除合同”,即大众熟知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为由诉讼获得赔偿。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福建省高院复审。

最终法院认定,林某这种明显在投保前两月才做了手术,2个月后就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且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询问中做“否”的回答,并不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判决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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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说险

1、无论林某有意还是无意,这种还在手术康复期就投保的行为都带有骗保嫌疑。而事实上,根据法院卷宗中的描述,林某系2013年7月3日入院,但是却在2014年2月20日才报案,拖到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约定合同成立2年,然后以“2年不可抗辩条款”提起诉讼请求。

2、目前很多投保人、被保人、业务员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看成了一种大杀器,看成是一种保险公司必然输官司的条款。事实上,这个条款适用也是有一定的限制,而非所有的情形都适合。如果所有的带病投保被保人若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出险都拖到合同成立2年后在报案,那么保险也就失去了保险作用了。

3、如果有保险业务员给你说,有健康问题可以不用告诉,反正2年后保险公司必赔。大家遇到了,一定要远离这种业务员,必要时候可以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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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如果怕出现保险理赔纠纷,那么在投保时候就要谨慎。保险本身就是一个合同,而不是菜市场买大白菜,保额动辄几十万你都不上心,到底是便宜保险公司,还是对未来的自己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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