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將雙方共財產房子約定給未成年的兒女,這樣合法嗎?

蓬安百事通


案例: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於2001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婚後於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雙方於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離婚時對於共同共有的位於北京市崇文區××路××號院××小區××號樓××單元59號房屋(以下簡稱59號房屋)並未予以分割,而是通過協議約定該房屋所有權在王某某付清貸款後歸雙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稱:59號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房屋產權亦未變更至王某名下,即還未實際贈與給王某,目前還處於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財產狀態,故不計劃再將該房屋屬於自己的部分贈給王某,主張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由法院依法分割59號房屋。

被告王某某則認為:離婚時雙方已經將房屋協議贈與王某,正是因為李某某同意將房屋贈與王某,我才同意離婚協議中其他加重我義務的條款,例如在離婚後單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4.5萬元。我認為離婚已經對孩子造成巨大傷害,出於對未成年人的考慮,不應該支持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焦點:

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後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

分析:

目前,審判實踐中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夫妻將其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行為,系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應適用合同法中贈與合同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而夫妻雙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均可以主張任意撤銷權。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對於婚姻關係的解除、子女的撫養、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達成的具有人身和財產雙重性質的合意,不能簡單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行使任意撤銷權。

我們採納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構成了一個整體。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是在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基礎上,對於人身問題和財產問題制定一個概括的“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在處理財產時,往往經過不斷地博弈和協商,通過某一個處分行為來解決多項財產分割問題。所以雙方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是一個概括的合意,該合意中任何一項財產的處分都與其它財產的處分互為前提、互為結果。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麼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同時,離婚協議各個條款的訂立都是為了解除婚姻關係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統一性。在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於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佔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誘發道德風險。

其次,原、被告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適用物權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訴爭房屋是原、被告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單獨享有對訴爭房屋處分的權利,處分該房屋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雙方在離婚時已經對共同財產的處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該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理應對雙方產生拘束力。因贈與行為系原、被告雙方共同作出,故在離婚後一方欲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單方撤銷贈與時亦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徵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


Oo小楷哥oO


離婚協議約定,將夫妻共有的房產給子女。

這個做法,在法律上沒毛病。

對於房產給子女的這個性質,在法律上的界定,應當是屬於贈與。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贈與的標的物是房產,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權利轉移是以產權登記為準。

所以,這種情況下,父母能否任意予以撤銷?

有的觀點認為可以,有的觀點認為不行。就我個人而言,我是傾向認定不能撤銷。離婚協議不能等同於一般的合同行為。離婚協議的訂立及依據等等依照的是婚姻法等規定,這是一個綜合性的協議,具有人身及財產的雙重屬性。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處分,是雙方在離婚/撫養權等等各種事項協商一致達成的處理意見,互相關聯,不可分割。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不能簡單的適用《合同法》規定,對具有身份依附屬性的協議或行為進行撤銷。


葉律師


夫妻自願離婚時最重要的是達成離婚協議,協議必須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作出約定,在離婚時將財產約定給未成年子女,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完全合法,但處理不好後續也帶來許多麻煩。

將房子給未成所子女屬於婚內贈與

夫妻雖然準備離婚,但需要在離婚前就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作出分割,將房子約定給未成年子女的行為是婚內贈與,而且是雙方對子女的共同單方贈與,未成年子女作為受贈與人,只要不明確表示拒絕接受的意思,就視為贈與合同生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可以代為表達意思。

看這樣贈與合同是否合法,要滿足,贈與人有財產的處分權,本案是共同財產所以需要共同作出贈與的意思表達,受贈與人是合法的合同主體(未成年人有這個資格),雙方意思表達真實,本案的要件都具備,所以完全合法。

及時過戶,完成贈與

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並不代表合同履行完畢,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的轉移自產權登記中心的確權變更登記後生效。所以夫妻雙方要及時到產權登記中心作出變更轉移,明確權屬,避免以後的財產糾紛。

面臨的風險

雖然將財產共同贈與未成年子女看似妥當處理,其實會面臨許多問題,比如未成片子共隨生活一方再婚,有的未成年幼小,是全託管狀態,監護人可以代為處理財產,並不需要獲得其同意,而另一方不一定會對處分知情。難免還會出現損害孩子利益的事,也違背了當初贈與的初衷。


若未成年子女死亡,新組家庭的繼父母有權分得遺產的。或者隨生的父母一方死亡,基於新的撫養關係,繼父母有權取得監護權,也可能作出對其利益不符的財產處置。而離開一方的父母一方已經喪失對該財產的處分權,為了利益去訴訟也只是徒增煩惱。所以要謹慎行之。


悟法析律


夫妻離婚,將雙方共同財產房子約定給未成年的兒女,在法律上屬於“財產贈與”,這種行為是合法的。


對於父母來說,把房產給孩子,是給孩子未來生活的一種保障,也是對孩子愛的表現。不過,需要注意兩個方面:



1. 房產歸屬


如果是夫妻婚後所買房產,那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理權。而嚴格上來說,夫妻共同房產與孩子無關,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那就可以將房子贈與孩子。


所以,第一點要注意的就是,必須是夫妻共有的財產,而且這個房產不能涉及到第三者,或者損害第三人利益,那麼在兩人都同意的情況下,這個房子可以贈與給孩子。



2. 協議好贈與後,不能反悔


有的夫妻離婚前,把夫妻共同房產贈與了孩子。離婚後,其中一方,或者雙方因為經濟原因,想要把房子賣掉,這個時候就屬於不合法行為了。


除非房產並未過戶到孩子名下,如果房產已經過戶到孩子名下,則不能賣。孩子雖然未成年,但已經享有房產所有權,離婚後作為孩子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的父親或者母親,只是有權代為管理孩子的財產,但是沒有權利去處理、售賣等。


所以,綜上所述,夫妻兩人如果離婚時,協議將雙方共財產房子約定給未成年的兒女的話,是可行的,但是過戶給孩子之後,就無權處理孩子的財產啦,希望大家要慎重對待。



我是林桐


這種做法在現實生活中非常常見,能夠在某些案件中達到調和雙方矛盾的“神奇功效”。當然,這種做法也完全是合法的。


先說一個真實案件。前些年我在法院實習時,曾經遇到這樣一起離婚案件。男女雙方仇深似海,完全不能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他們爭議的主要財產是一套房產,該套房產是他們共同出資、共同還貸所得,他們都想獲得它的所有權,誰也不肯做出讓步。這種情況就讓法官為難了,試想,男女雙方對該套房產的貢獻都是均等的,現在雙方都想要爭這套房產,將其判給任何一方,另外一方都會不服。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離婚案件都要先行調解,於是法官便組織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法官提議將這套房產過戶到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名下,這樣對於雙方就都很公平了。看得出來男女雙方都不太情願,但也想不到反駁理由,也想不出其它更好的解決方法,便只得同意了。於是,在法官的主持之下,男女雙方順利簽署了調解書。

在法律上,這種做法是完全合法的。首先,這套房產屬於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只要他們一致同意,當然可以轉讓給其他人。其次,未成年子女雖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但卻享有完全的權利能力,他當然可以作為房產過戶的受讓對象。最後,將夫妻共同房產轉讓給未成年子女,也沒有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何來不合法一說呢?

綜上所述,這種做法是完全可行的。


冰焰


夫妻雙方離婚是可以約定將共同房產贈送給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的,但是一般這種情況下,該房產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夫妻雙方共同同意才可以,一方是無權做主進行贈送的,當然,如果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那是可以隨意處分的。

另外,通常情況下,這種情況下的贈予是不得隨意進行撤銷的。雖然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贈予給一方在沒有進行過戶之前一方式可以進行反悔的,但是這條法律規定並不適用於夫妻雙方離婚贈送房產的這種情況。

因為很多夫妻雙方之所以把房產贈送給自己的子女,實際上是對離婚條件的一種妥協。很多人既不想讓對方得到房產,自己又沒有辦法得到,那乾脆還不如把房子放在孩子名下,這樣對於雙方來說好像似乎都公平。所以這種贈送夾雜著對離婚的一種妥協。也就是說,如果答應了這種條件,雙方才有可能順利離婚,所以這並不是普通的一種贈予,它應當是跟離婚融為一體的,所以這種情況下不能離了婚之後,一方再反悔把房子要回,那顯然對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離婚協議當中所附贈的贈予行為一般是不得激情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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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夫妻離婚,將雙方共財產房子約定給未成年的兒女”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

因為夫妻共同房產屬於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雙方共同對該處房產的處置相當於是兩人各對自己那一半的房產進行處置,是合法、有效的行為。並且雙方基於離婚所做出的財產約定,並且雖然我國房產以登記為主,但是在過戶前一方單方面反悔想要撤銷贈與,並不適用《合同法》當中的任意撤銷權。也就是說一方想要單方面反悔是無效的,需要雙方共同協商對該處房產進行其他處置。

法律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四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協議約定將夫妻個人財產或共有財產贈與對方或第三人,離婚後交付或變更登記之前,一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撤銷贈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東友律師團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約定部分是夫妻對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應在夫妻雙方之間處分。夫妻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有的房產處置給子女背離了共同財產分割的含義,但是否合法有效不可簡單下結論。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共有財產給子女應視為雙方對子女的贈與,如未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且不存在脅迫欺詐的情形,應認為有效。但需視子女的年齡或身體狀況區別來看。

1,若受贈子女為健康成年人,在離婚協議後,未辦理過戶登記前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權撤銷贈與,以此可能損害另一方的權益。

2,若受贈子女為未成年人或殘疾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是出於對子女成長或生存需要贈與房產,則任何一方均不可隨意撤銷贈與。

總之,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財產給他人背離財產分割的含義,是否有效需綜合各種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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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山說法


現在好像不少人這麼做。

我知道的一對夫妻,一直在孩子面前扮演著恩愛夫妻的模樣,可是感情早已破裂,他們多次協商財產問題,後來,決定把房子留給自己的孩子,夫妻雙方都不要。

於是,倆口子都屬於無房戶。

這樣的處理房子,就是因為,房子這個大的財產,給哪個都屬於不合適。給孩子最好。

有一次,我想,如果法律就這麼規定,夫妻離婚,房子給孩子,大人定期過來看護孩子,這房子的財產屬於孩子,是不是大人離婚就沒有那麼任性了呢?!

離婚,最終傷害的就是孩子。給孩子一個房子,倒是這離婚的爹媽給孩子最後的一點愛,最真摯的物質保證。


Longsuixinyuan


夫妻離婚將夫妻的共同財產房產約定給未成年的兒女,這實際上是雙方行使了自已對財產的處置權,是對兒女的財產贈與。只要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並且沒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這應該是可以的,也是合法有效的。

這種處理方式現在不少,可後來後悔的也鬧上糾紛的也不少。因為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實際上是長期佔有和使用雙方贈與兒女的財產房產,另一方有時連個安穩的住處就沒有,時間長心理上產生不平衡,往往又會後悔,甚至有的提出重新分配的要求,造成不該有的紛爭。

在涉及財產和房產的處置時,離婚夫妻雙方應仔細考慮後果,權衡利弊得失,力爭達到雙方滿意,不留後患,儘量少給孩子帶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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