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虛構事實騙取理賠 被支付寶公司告上法庭

用戶虛構事實騙取理賠 被支付寶公司告上法庭

要說丟了手機最怕啥,應該就是怕自己支付寶裡的錢被盜刷。但現在支付寶出了個“賬戶安全險”,保障我們在賬戶裡的每一分錢,如果被盜刷,可獲賠相同金額的錢。可偏偏就有用戶抓住了這一點,虛構自己支付寶被盜刷的事實,騙取理賠,被支付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塊錢。

10月21日,浙江杭州互聯網法院對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李某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開庭審理,當庭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李某使用虛假、欺詐手段,向支付寶公司申報不真實的非授權支付損失賠償,違反雙方之間的網絡服務合同約定,構成違約,判決被告李某賠償支付寶公司損失1元,並承擔本案律師代理費10000元。

案件分析

2019年5月16日,李某向支付寶公司反映,稱其手機在當日登山遊玩時丟失,導致支付寶賬戶內3050元資金被盜刷,要求支付寶進行賠償。

因李某是賬戶安全險的被保險人,在其提交相應理賠材料之後,案外人某財產保險公司於2019年5月30日向李某賠償了3050元。

在李某聲稱手機丟失近一個月後,即6月22日,其竟通過人臉驗證方式,在相同IMEI碼手機上登錄了案涉支付寶賬戶。(IMEI碼是手機出廠時生產商所設置的獨一無二的編碼,相當於手機的“身份證號碼”)

此種數據異常觸發了支付寶智能安防系統警報,提示李某存在虛假申報賠償的情況,支付寶公司在對數據進行整理、分析後,認為情況屬實,於是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在李某案涉支付寶賬戶發生“盜刷”事件當天,該賬戶發生了五筆支付交易,其中前兩筆交易,李某認可系其本人操作支付,後三筆李某稱系手機丟失後被他人“盜刷”。

數據記載,當日五筆賬戶交易登錄支付寶app的手機IMEI碼均為※※※※58758,且五筆交易均通過密碼驗證方式完成支付,期間還通過驗證原支付密碼方式對原密碼進行了修改,表明前述支付交易均在同一設備完成,設備持有人同時知悉賬戶支付密碼。

李某當庭解釋稱,其手機並未丟失,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同學拿走,由同學使用其手機、賬戶、密碼代為進行支付、交納就業安置費,由此產生支出,其事先完全不知情。

但該解釋明顯具有不合常理之處,同學拿其手機代為交費,不可能長時間將手機佔為己用而不予歸還,也不可能在交費後不將交費情況予以告知,亦不可能在進行支付後,私自對賬戶支付密碼進行修改,更不可能在其向公安機關報案後不予澄清。另外,支付寶交易數據顯示,所謂“盜刷”的三筆交易的收款人均為個人,也明顯不符合學校交費的交易模式。

通過對支付寶系統數據反映的賬戶操作情況進行分析可知,在李某申請賬戶“盜刷”事件前後,該支付寶賬戶存在與李某報案陳述相互矛盾的異常操作,李某存在謊報賬戶被盜、虛假申請賠償的行為,故對支付寶公司主張的1元損失賠償及因維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0000元由被告李某承擔的訴求,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支付寶賬戶被盜,在法律上被稱為非授權支付,是指非經付款人授權,使用支付機構賬戶,發起支付指令,在收付款人之間實現資金轉移的行為,其交易情形主要為支付寶密碼丟失導致的非授權交易,包括不法人員假冒公檢法、熟人好友、假客服等,通過短信、聊天工具,騙走各類用戶信息,然後盜取或更改用戶密碼、用戶手機丟失等非授權交易,造成用戶支付賬戶資金損失。

與傳統的刷卡支付、網銀支付相比,支付寶在線支付無須經歷網銀頁面跳轉、POS機上刷卡輸入銀行卡、信用卡密碼等繁瑣程序,用戶只需通過輸入對方第三方支付賬號,即可向對方轉賬付款,具有操作簡便、支付快捷、免密支付、用戶體驗度好的特點,但同時也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支付寶公司從較早前提出“你敢付,我敢賠”,到現在承諾“疑案先賠”,就是希望通過技術創新,建立一種新型的信任機制,強化對用戶權利的保障,在促成交易的同時,解決網絡上陌生人之間的信任問題,普惠整個社會。

而本案李某的行為無疑對支付寶公司的前述努力,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其行為不但會損害支付寶的經濟利益,更有可能動搖支付寶公司與用戶之間的互信,導致互聯網世界的信任成本提高,互聯網企業和用戶將因信任降低而付出更多的成本,最終受損的,是誠實的用戶和誠信的企業,故李某的騙賠行為,不僅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也違反了當事人合同約定及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受到社會道德的負面評價和國家法律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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