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虚构事实骗取理赔 被支付宝公司告上法庭

用户虚构事实骗取理赔 被支付宝公司告上法庭

要说丢了手机最怕啥,应该就是怕自己支付宝里的钱被盗刷。但现在支付宝出了个“账户安全险”,保障我们在账户里的每一分钱,如果被盗刷,可获赔相同金额的钱。可偏偏就有用户抓住了这一点,虚构自己支付宝被盗刷的事实,骗取理赔,被支付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块钱。

10月21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李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某使用虚假、欺诈手段,向支付宝公司申报不真实的非授权支付损失赔偿,违反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支付宝公司损失1元,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0元。

案件分析

2019年5月16日,李某向支付宝公司反映,称其手机在当日登山游玩时丢失,导致支付宝账户内3050元资金被盗刷,要求支付宝进行赔偿。

因李某是账户安全险的被保险人,在其提交相应理赔材料之后,案外人某财产保险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李某赔偿了3050元。

在李某声称手机丢失近一个月后,即6月22日,其竟通过人脸验证方式,在相同IMEI码手机上登录了案涉支付宝账户。(IMEI码是手机出厂时生产商所设置的独一无二的编码,相当于手机的“身份证号码”)

此种数据异常触发了支付宝智能安防系统警报,提示李某存在虚假申报赔偿的情况,支付宝公司在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后,认为情况属实,于是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在李某案涉支付宝账户发生“盗刷”事件当天,该账户发生了五笔支付交易,其中前两笔交易,李某认可系其本人操作支付,后三笔李某称系手机丢失后被他人“盗刷”。

数据记载,当日五笔账户交易登录支付宝app的手机IMEI码均为※※※※58758,且五笔交易均通过密码验证方式完成支付,期间还通过验证原支付密码方式对原密码进行了修改,表明前述支付交易均在同一设备完成,设备持有人同时知悉账户支付密码。

李某当庭解释称,其手机并未丢失,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学拿走,由同学使用其手机、账户、密码代为进行支付、交纳就业安置费,由此产生支出,其事先完全不知情。

但该解释明显具有不合常理之处,同学拿其手机代为交费,不可能长时间将手机占为己用而不予归还,也不可能在交费后不将交费情况予以告知,亦不可能在进行支付后,私自对账户支付密码进行修改,更不可能在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不予澄清。另外,支付宝交易数据显示,所谓“盗刷”的三笔交易的收款人均为个人,也明显不符合学校交费的交易模式。

通过对支付宝系统数据反映的账户操作情况进行分析可知,在李某申请账户“盗刷”事件前后,该支付宝账户存在与李某报案陈述相互矛盾的异常操作,李某存在谎报账户被盗、虚假申请赔偿的行为,故对支付宝公司主张的1元损失赔偿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支付宝账户被盗,在法律上被称为非授权支付,是指非经付款人授权,使用支付机构账户,发起支付指令,在收付款人之间实现资金转移的行为,其交易情形主要为支付宝密码丢失导致的非授权交易,包括不法人员假冒公检法、熟人好友、假客服等,通过短信、聊天工具,骗走各类用户信息,然后盗取或更改用户密码、用户手机丢失等非授权交易,造成用户支付账户资金损失。

与传统的刷卡支付、网银支付相比,支付宝在线支付无须经历网银页面跳转、POS机上刷卡输入银行卡、信用卡密码等繁琐程序,用户只需通过输入对方第三方支付账号,即可向对方转账付款,具有操作简便、支付快捷、免密支付、用户体验度好的特点,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支付宝公司从较早前提出“你敢付,我敢赔”,到现在承诺“疑案先赔”,就是希望通过技术创新,建立一种新型的信任机制,强化对用户权利的保障,在促成交易的同时,解决网络上陌生人之间的信任问题,普惠整个社会。

而本案李某的行为无疑对支付宝公司的前述努力,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其行为不但会损害支付宝的经济利益,更有可能动摇支付宝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互信,导致互联网世界的信任成本提高,互联网企业和用户将因信任降低而付出更多的成本,最终受损的,是诚实的用户和诚信的企业,故李某的骗赔行为,不仅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也违反了当事人合同约定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受到社会道德的负面评价和国家法律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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