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給錢子女買房,“贈”還是“借”?一字之差,房子丟了一半兒

父母給錢子女買房,“贈”還是“借”?一字之差,房子丟了一半兒

【1】 買房引發的“悲劇”

前陣子,好朋友阿偉拿著離婚協議和一份“出資證明”垂頭喪氣地來找我。我有點意外,“前幾年才聽說你們寶寶剛出世,怎麼一下子就離婚了呢?”忙詢問他到底發生了什麼。他嘆了口氣,跟我說起了因為買房而引發的一系列“悲劇“。

2016年時候,阿偉和妻子欣欣的寶寶誕生了,家庭因為小生命的到來而顯得其樂融融。眼看著這小傢伙一天天長大,尤其是阿偉的父母還常年幫忙照顧小孫子,祖孫三代擠在原來一室一廳的小房子,顯得格外擁擠。於是大家就討論換房的事情:阿偉父母體諒兒子和兒媳生活壓力比較大,就和親家商量著買房款就由雙方父母出,別再給孩子增加壓力。阿偉父母經濟情況相對好些,就主動提出自己多出一點。最後,阿偉父母拿了200萬,欣欣父母拿了100萬,給小夫妻倆全款買了套房,還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本以為這下就皆大歡喜了,誰知悲劇才剛剛開始。

這兩年因為阿偉生意不順利,整天和欣欣鬧矛盾。天天吵架的日子讓阿偉和欣欣都非常厭煩,實在受不了了兩人決定和平分手。孩子還太小,撫養權不出意外肯定是判給欣欣了,但房子的分配實在讓阿偉無法接受。阿偉原來覺得這房子自己父母一共出了總房款的三分之二,自己應該佔總份額的66.7%,而欣欣父母出了總房款的三分之一,欣欣應該佔總份額的33.3%。誰知欣欣請的律師拿出了一份所謂的“出資證明”,說小偉的份額算反了,應該是欣欣佔三分之二,而小偉佔三分之一。這讓小偉百思不得其解,於是拿著對方律師起草的離婚協議和那份“出資證明”找到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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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風險一:本以為錢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卻被認定是個人財產出資?

我仔細聽完事情的經過後,詳細給他解釋:“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你們雙方父母的出資款將被認定為是對夫妻倆的贈與,購買的房屋屬於小偉和欣欣的夫妻共同財產。如遇需要財產分割情況,即使雙方父母出資額度不同,也是一人一半。你以為的就真的是你以為的嗎?”

小偉聽完有點沮喪,但轉過念頭:“那為什麼對方律師說是我只佔1/3呢?一半也總比三分之一強啊?”我仔細看了下那張所謂的“出資證明”:證明陳述了欣欣父母所出的100萬為欣欣的婚前個人財產,僅是由其父母代為管理,同時附上相對應的轉賬記錄和轉賬備註,並由欣欣和其父母三人簽字確認。

一時間,我也挑不出什麼法律漏洞,竟無法辨別是真是假。“假設這張出資證明說的是真的,那相當於欣欣出的那100萬是屬於她個人出資,所購的房產份額(也就是三分之一)是屬於她個人部分的。而你父母出資的200萬仍然屬於對你們夫妻雙方的贈與,所購的房產份額(也就是三分之二)應該是由你們倆人平分,也就是一人三分之一。所以加起來,可不就是對方律師說的:欣欣佔三分之二,你佔三分之一啊!”小偉一時間啞口無言,但現在還有什麼用呢,只能認命。

其實只要是涉及到父母出資購房,並將房產登記在另一方或夫妻雙方名下,都有可能將父母的出資款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具體判定條件可以參考《 》)。一旦被這樣認定,就有可能出現類似的風險,真的是防不勝防。

這事對我的觸動特別大,畢竟現在房子價格這麼高,誰家爸媽的錢都不是大風颳來的,哪個人碰到這樣的事情一定都不甘心。到底還會遇到怎麼樣類似的問題,遇到了又該怎麼解決呢?

【3】 風險二:本以為錢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也可以被認定是對夫妻個人的贈與?!

如果欣欣拿出的不是“出資證明”,而是“贈與合同”,房屋份額又將怎麼被認定呢?

我們假設在贈與合同中已明確陳述:

1)贈與方是欣欣父母;

2)被贈與方是欣欣個人,與其他人無關;

3)贈與金額為100萬,款項用途為購房;

4)其他限制條款:例如未經贈與方同意,不得抵押或出售房屋、不得添加其他共有產權人等。

在這種情況下,欣欣父母的出資將認定為是對其子女個人的贈與,與他人沒有關係。這100萬所購買的房產份額也歸欣欣個人所有。所以從房產的認定份額結論來說,與案例中的情況是一致的——同樣也是欣欣佔三分之二,小偉佔三分之一

但唯一不同的是,根據《合同法》第192條規定,若發生不贍養贈與人、或侵害贈與人、或未履行贈與合同中的義務條款,贈與款是可以隨時被要回去的。雖然看似發生的幾率不大,但仍然為買房這件事增加了很多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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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風險三:本以為錢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還可以被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借款?!

如果欣欣當時拿出的既不是“出資證明”,也不是“贈與合同”,而是一張證明“欣欣向其父母借100萬作為購房款”的借條,房屋份額又將怎麼被認定呢?

首先對於阿偉父母出錢購買的房產份額的認定與前面一致:欣欣佔三分之一、阿偉佔三分之一。而剩餘的100萬的借款,從法律上認定,是阿偉夫妻倆向欣欣父母的借款,所以這部分錢也屬於夫妻共同出資,所對應的房屋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整套房子欣欣佔一半;阿偉佔一半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因為這100萬借款發生於婚後,且借款用途屬於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所以即使阿偉對“借錢”並不知情,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欣欣父母要求歸還欠款,阿偉還需要負擔至少一半的借款,也就是50萬。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在房價平穩的時候,借款和贈與的風險基本等同。一旦處於房價上行、或下行的時候,借款和贈與兩種方式就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從本質上來說,贈與對應的是購買的房產份額,而借款對應的僅是本金和所約定的利息;也就是說,在

房價上行時,贈與的風險更高;而在房價下行時,借款的風險更高

【5】 總結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確有很多防不慎防的“坑”,這篇文章就是讓各位父母們“未雨綢繆”,儘早瞭解這些“手段”。最後給大家幾點建議:

1)如果能全款購房的,不管婚前婚後,儘可能全款購房。這樣房屋產權乾乾淨淨,可以減少很多風險。

2)如果確實條件允許,也太顧及“面子”,在登記時候,將房屋的產權人和對應的份額約定清晰。

3)我們不提倡使用上面這些“手段”來應對析產問題。但如果確實存在上面說的“贈與”或“借款”等情況,建議保留好相關證據,例如合同、協議、打款憑證等。如果還覺得不放心,可以將相關法律文書進行公證,以防未來發生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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