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工作了九年,沒給繳納社保,單位說從明年繳納,那以前的社保怎麼辦?

三郎8831


在單位工作了九年,並沒有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一般這種情況下,有兩種原因:


一是單位九年了在社保並沒有開戶,給任何員工,任何人,在之前都沒有繳納過社會保險,這種情況一般存在在初創企業,在剛開始發展階段,各方面並不完善,也擔心企業人工成本過高。這種情況下,補繳很困難,因為沒有過往紀錄,作為職工個人,維權成本難度過大。


第二種原因,就是單位可能是老單位,以前繳過費,各種人事管理都很完備,只是因為種種原因,你工作的這九年正好沒有繳納,或許是因為企業經營困難等原因,無力繳納,這種情況,在社保部門都是可以查到欠繳記錄的,所以想要追繳,如果有勞動合同的話,難度不是很大。


兩種情況分析完畢了,在來看看題主的訴求,九年沒交社保,您並沒有選擇投訴或離職,那麼可以理解為,這個企業可能是在薪金,也可能是在未來發展等方面,對您還是有吸引力的,並且超過了為您繳納社保這一訴求,所以您一待九年並沒有離開。


單位說明年開始交,也是有兩種情況,一種就是“畫大餅”,可能企業瞭解到員工有這方面的訴求,所以,給大家畫的大餅,很有可能的結果,就是明年推後年,後年推大後年,只是一種管理方式,並不能給大家解決實際問題,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也是很常見的。


第二種就是隨著企業的發展,經濟效益逐漸提高,企業的經營者想往正規路子上靠,所以人力資源管理也越來越完善,想要為大家繳納社會保險,希望題主的企業是這種,那證明這個企業,在現階段發展勢頭良好,而且隨著之後越來越完善,可以會對員工福利做的更周到,當然這一切只是設想。


以前的社保,如果您想追繳,首先要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然後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注意不是勞動仲裁機構,因為勞動仲裁及法院均不受理社會保險問題。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會處理的。但對於過去九年的社保,也有可能並不是您一個員工,所以一旦接受處理,補繳社保及滯納金都是一個不小的數目,企業不一定會承受的起,現在大多數企業的做法就是,會繳納罰金,但補繳社會保險,一般很難。


而且這時候你就要做好了不在企業做的打算,畢竟如果投訴了,很難在企業像原來一樣的工作,可以選擇離職,以企業未交社會保險為由,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我想題主應該不想走這條路,畢竟已經熬到企業要為你繳納社會保險了。


剩下的一條路,就是和企業好好溝通,大打感情牌,不過我個人感覺成效不會很大,所以我的觀點就是,儘量和企業商量著補交,能補不補,不能補,也就只有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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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遇到單位不繳保險的問題,一定要多上心,一不小心就會吃虧。

根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跟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要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形申請行政部門,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維權。注意法院是不會受理這種事情的,這屬於行政執法範圍。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勞動監察維權的有效期是兩年。不過不要擔心,並不是從維權申請之日起,往前申請兩年。而是根據勞動違法行為的持續性,從用人單位結束違法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

比如我們離開單位向監察部門維權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那麼從離開單位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我們在單位工作九年,用人單位一直沒有給繳納社保的違法行為是一直持續的,只要繼續工作,一直屬於勞動監察的有效期範圍內。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一旦給職工開始繳納社保,那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已經終止了。

很多勞動者不瞭解法律要求,由於需要一份穩定的工作,再加上後期又有保險了,也就不再計較。可是等待企業裁員或者勞動者需要離職時,要求補交之前的保險,行政部門就無法幫其維權了。這樣就會造成自己勞動保障權益的損失。

一般,在一個單位工作滿十年了,而我們的養老保險交費只要求15年,這一部分保險已經非常重要了,值得我們去申請維權。這相當於每月至少五六百元的養老金,隨著社會平均工資增長還會增長。

在維權之前,大家一定要注意提前蒐集有關證據材料,比如發放工資的記錄、單位的招用人員信息表、用人單位的工資憑證等材料。否則一旦出現爭議,有可能認定的工作時間比實際工作時間要短。




暖心人社


這種情況單位己經違法,從明年給上保險,那麼就把以前的給補繳吧!

另外這九年不給繳保險,你也能幹下來。可能是因為怕丟工作。話又說回來了,這種單位我看也好不到哪裡去。現在叫單位補繳之前保險,估計多半也幹不下去了。



進入正題:《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2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員工主張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是具有強制性的,不應受到時效的限制。主張這項權利不僅是勞動者的“私權”,同樣也是國家的“公權”。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不主張此項權利,國家有關部門也應當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   

正因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涉及到了國家利益,已不單單是員工和用人單位雙方之間的事了,所以對此是不能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對於此類問題,司法實踐中所掌握的標準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開始補繳。

可以告訴你,這種情況可以主動辭職,到勞動仲裁和保險徵繳機構投訴。違返法律規定的主動辭職是可以有經濟補償金的。

再不懂的我可以告訴你,關注加私信!


職場銷售精英


從法律法規上講,這件事很容易處理。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不予以繳納,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並且一定能勝訴。

但是,題主為什麼在用人單位九年沒有繳納社保的情況下仍然沒有辭職離開呢?不是這個單位和工作、報酬足以吸引題主,就是題主失去這份工作再找工作有難度。無論是哪種情況題主都不會輕易離開這個企業,更何況企業現在又要給繳納社保啦。鑑於上述,題主很可能不會走仲裁或訴訟之路。

那麼前九年欠的社保怎麼辦呢?提一點建議吧。

向企業提出申請,多多溝通,從法律到人情,從當前的生活到年老的退休生活,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爭取和平解決。這是最理想的結局。但是,這樣用人單位不僅要補繳九年社保費用,還要從欠費之日起繳納按日2‰的滯納金。用人單位肯付出這樣的代價嗎?

如果單位不同意補繳,而題主又堅持要求補繳社保,我建議題主在等到工作滿十年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後再走仲裁或訴訟程序(原因是什麼?題主認真思考思考)。

九年的社保繳費和九年的工齡,對退休後的養老金影響很大,我建議題主還是要求企業補繳社保,但要有一些策略。


向前看29792


您的問題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給您一點分析和建議:

1、現實點回答,如果您想繼續幹下去,那隻能接受公司安排。你能幹九年沒上社保,說明公司還行,你也沒想離開,如果你想維權,面臨的可能就是離開。

2、如果你就想維權,而且不怕失去工作,你可以馬上申請勞動仲裁,程序很簡單,時間也不長,裁決會支持你補繳(當地可以補繳情況下),公司應繳部分會賠償你,當然你也可以以未繳納社保為由仲裁解除勞動合同,你最多可以獲得18個工資的賠償及補繳社保賠償等。

這個事情估計沒有中間路線,跟單位談你沒有資本,單位也不會為了你一個人補繳以前的。現實中勞資確實存在種種不公平,但是想維權,法律還是公正的。

如果您或者其他讀者有問題,可以關注並私信我,方便時候給您答覆~


民間那些事兒


樓主你好,在單位工作了9年沒有給交納社保,單位說從明年開始交納,那麼以前交納的社保該怎麼辦?如果說單位工作的9年沒有給交納社保從明年才開始交納,那麼之前的社保很難進行補交。為什麼?因為如果你之前沒有建立自己的基本養老保險賬戶,那麼就沒有補交中斷年限的一個條件。

所以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說你在所在的工作單位工作了九年,但是因為工作單位的原因沒有給你及時的交納相關的社保待遇,那麼作為工作單位來講,實際上它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屬於一個違法行為,這個時候可以通過勞動監察大隊。來進行舉報投訴證件這樣的一個事情。

通過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完成以後,由勞動監察大隊出面來調查這個事情,如果說事情屬實的話,那麼勞動監察大隊有責任和義務來要求企業單位進行補交這個社保待遇,那麼這樣一來的話,你應該就可以享受到之前9年的一個社保補交,但是在補交的過程中,自己所承擔的費用應該由自己來承擔,大約是交費總額的1/3左右,企業單位所承擔的費用和滯納金的一個費用應該全部都由企業單位來承擔。

感謝嶽總,請加我的關注。


懂社保


加關注看我文章昨天發的,說的就是這事

瞭解勞資糾紛,社保,公積金相關問題可以關注我,最近有更新相關文章。


Bigcoconut


樓主您好,在單位工作9年沒有給你繳納社保,那麼單位說從明年開始交可能就是從2019年開始交那以前的社保,實際上如果你自己不去申請自己的主張和合法權益的話,那麼單位是不會給你交的。

但是從勞動合同法當中的規定來看。因為這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企業單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都應當依法購買社保。所以說企業單位給員工購買社保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員工也應當有權利去享受這個社保。

那麼樓主想要申請自己的主張,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手段來解決這個爭議。只要是你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你是這家單位的員工,也就是勞動合同書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勞動仲裁介入處理,那麼都會得到一個滿意的答覆。


社保小達人


社保法規定,用人單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時間應該從雙方發生勞動關係開始,所以,對與之前用人單位給員工漏繳的社保,員工完全可以申請用人單位予以補繳,用人單位不與補繳的,員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者向當地點工會申請幫助,由他們督促用人單位履行其為員工足額足時繳納社保。


窮人富講究


用工單位應當合法合規經營,交納社會保險基金,是"勞動法",社會保險管理基金條例立法條款,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益。為此,做良心企業,口碑企業,應當給予勞動者信心和愛廠精神。如若勞動者通過勞動監察,仲裁,乃至司法途徑,將給企業帶來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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