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將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將房子過戶給自己,法院如何判決?

今年年初,少女李小梅將自己的親生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父母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這是為什麼呢?原來,早在5年前,李小梅父母因感情不合協議離婚,並且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夫妻共有的位於南寧興寧區明秀路某小區的一套120平房屋贈送給年僅14歲的女兒李小梅,離婚後,李小梅跟隨父親生活,且居住在這所房子裡。

在2018年1月,年滿19歲的李小梅瞭解到這套房子依然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時候,當即提出了異議,並且要求父母協助辦理房子的變更登記,面對女兒的要求,母親當即就同意了,但是父親卻一拖再拖,對於女兒的要求,一直不協助辦理。

少女將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將房子過戶給自己,法院如何判決?

房屋過戶

因此發生了年初少女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將房子過戶給自己的案例;李小梅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他們於2013年7月3日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並協助自己辦理房屋的變更登記手續。對於這樣的案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

今年5月底,法院對此案件作出判決,原被告雙方接受了法官的調解,李小梅與父母達成調解協議,房子歸女兒,並且約定在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達成之日起五日內,協助辦理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

少女將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將房子過戶給自己,法院如何判決?

法院判決

這起案例的主要爭議焦點集中在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贈與子女的效力問題,主要有以下兩種意見:

一、離婚協議約定房屋贈與子女,但房屋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視為贈與財產的權利未轉移,贈與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銷權。故其父有權不轉移房屋的所有權。

二、離婚協議約定房屋贈與子女,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目的的贈與,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有別於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在雙方婚姻關係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贈與行為不能隨意撤銷,因此,女兒李小梅有權要求被告變更房屋產權登記。

而法院的最終判決是房子歸女兒,父母應儘快變更房屋所有人,在這起官司中,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因此,對子女是未成年人的,接受父母贈與不需要子女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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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送

那麼,一旦贈與成立,在財產轉移之前後悔了,父母是否可撤銷贈與呢?

根據合同法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任意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屬於道德義務,為此,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即使在財產轉移登記前,父母也不能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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