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夫妻一方從事賭博活動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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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在實際生活中,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在第二十四條原條款的基礎上,新增“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定夫妻一方從事賭博活動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裁判規則

法信碼 | A1.N2202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

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法院判定夫妻一方從事賭博活動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裁判規則


法院判定夫妻一方從事賭博活動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裁判規則

法信·裁判規則

1.夫妻一方用於賭博及其他不正當消費的借款,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榮功成與熊明福等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款的債務性質,應依據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定本質,即夫妻共同生活,作出準確認定,以實現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的公平保護。

案號 :(2006)渝一中民終字第1722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6期

2.經常性賭博一方短期內大額借款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於某訴馮某、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實質要件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對於超出家事代理權範疇的短期內大額舉債,女方初步舉證男方有賭博惡習,且債權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應當認定該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債權人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借款人用於或其有理由相信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應依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號:(2016)蘇06民終4388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7年8月10日第6版

法院判定夫妻一方從事賭博活動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裁判規則

3.夫妻一方因賭博行為產生的債務不能歸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沈甲訴夏甲、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因賭博等不良惡習產生的債務因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能歸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夫妻另一方不承擔償還借款的義務。

案號:(2016)滬民再29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8年2月28日發佈

4.夫妻一方借錢用於賭博,另一方不擔還款責任——劉某訴王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用於賭博,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債權人訴至法院要求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審理法院:陝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陝西法院網 2017年7月9日

5.離婚時,一方因賭博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李某訴胡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因賭博問題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另一方申請離婚的,法院應予准許;因一方從事賭博活動所負的債務,應由賭博一方個人承擔,不宜認定為共同債務。

審理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法院網 2010年9月16日

法信 · 司法觀點


1.問:最高人民法院為什麼要出臺“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和“通知”?

答:近年來,公眾持續關注第二十四條的適用問題,對此條文存在不同解讀。有觀點主張修改、暫停適用甚至廢止該條規定,理由主要是該條規定與婚姻法精神相悖,過分保護債權人利益,損害了未舉債配偶一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也陸續接到一些反映,認為該條規定剝奪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權益,讓高利貸、賭博、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的所謂債務以夫妻共同債務名義,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擔,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該條規定勾結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損社會道德,與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現實中個體婚姻家庭情況千差萬別,主張修改、暫停適用或者廢止第二十四條觀點所列舉的情況,如有的離婚案件當事人置夫妻忠實義務、誠信原則於不顧,虛構債務或為賭博、吸毒、非法集資、高利貸、包養情婦等目的惡意舉債確實存在。但是,這些確為虛構的債務和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時產生的非法債務,歷來不受任何法律保護,不屬於第二十四條適用範圍,不能依據此條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擔責任。至於現實中適用第二十四條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的極端個例,也是因為極少數法官審理案件時未查明債務性質所致,與第二十四條本身的規範目的無關。

因此,司法審判中未嚴格依法處理案件,出現的判令夫妻一方承擔虛假債務或非法債務,需要人民法院進一步改進司法作風,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當然,審判中還有個別受案法院在夫妻另一方未能提出反證的情形下,就簡單將上述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甚至在執行階段不當引用第二十四條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並將夫妻另一方直接追加為被執行人。這顯然與第二十四條作為司法審判標準、不適用於執行階段的基本屬性不一致。這不但可能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且還可能造成部分社會公眾誤解。

鑑於目前社會對夫妻債務問題的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經過認真研究,決定出臺“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補充增加了兩款規定,分別作出了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規定。這既進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否定性評價的鮮明立場,也是針對當前婚姻家庭領域新情況、新問題的最新回應。為了指導各級法院正確適用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了“通知”。

(摘自:《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 維護健康誠信經濟社會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有關問題答記者問》,2017年2月28日。)

2.夫妻共同債務的例外情形

(1)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

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於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以保護”。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另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的個人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條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例外情形。一種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並且這種約定本身可以得到證明;另一種是《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摘自:沈志先主編,《婚姻家庭案件審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190~191頁。)


法信 ·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在案件審理中,對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不予法律保護;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後用於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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