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誰優先

案例:甲向乙借款10萬元,以小汽車一輛做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之後又用同一車輛做質押向丙借款10萬元,並辦理質押登記。因車輛故障,丙將該車送到丁處維修,欠丁維修費5萬元未支付。丁向丙多次催要費用未果後對該車行使了留置權。由此爭訟。

在這種情況下,乙丙丁誰的債權可以優先受償?本案其實就是一個擔保物上設立了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造成一個擔保物上多個擔保權益相沖突的情形,哪一種權利優先受償的問題?

首先這三者都來源於擔保物權這一概念。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已發享有的就擔保的財產變價款並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依照擔保協議將擔保財產移轉給債權人佔有,或經登記而擔保特定債權實現的行為。

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誰優先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押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押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標的僅為動產。

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和質押權受償

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留置該財產並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本案中丁基於修車合同佔有車輛,並基於維修行為就修理費對丙享有了債權,丙未按時支付修車費,丁有權留置車輛並優先受償。

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誰優先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39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據此,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這是由於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而抵押權是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結果,法定權利優先於約定的權利。”所以無論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設立時間誰在前,留置權一律優先於抵押權、質押權受償。”

經依法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所以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按照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根據上分析,一個擔保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相沖突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

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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