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帶孩子去銀行辦事,小孩扒填單臺被砸身亡,銀行應該負全責嗎?

風謎


銀行方面應該擔主責,但孩子的監護人也有一定責任。

從網上查了查,這個問題還有真實事例。這是一則舊聞,發生在河南某地的銀行營業廳。廖先生帶著2歲左右的女兒在銀行辦理業務,期間讓孩子獨自離開身邊幾秒鐘。就是這短短几秒鐘,女孩獨自奔向旁邊的填單臺,雙手攀附了填單臺的邊緣,誰知填單臺突然被拉倒,砸到了女孩胸部,女孩經搶救無效死亡。



首先,在這件事情上,銀行的確是有主要責任的。一個兩歲的孩子能有多大力氣?只是用手扒了一下,填單臺便突然傾倒,那張肇事的填單臺顯然存在安全隱患。銀行內大人帶孩子來辦理業務的情況並不鮮見,銀行方面應該考慮到這張填單臺的安全問題。而且當時填單臺附近也沒有銀行工作人員值守,最終導致了慘劇發生。可以說,銀行方面難辭其咎。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來看,銀行也屬於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孩子的監護人也是有責任的。意外發生,最痛苦的是孩子的家長,不過,既然帶孩子出來就該花心思照顧好孩子。退一步講,此前孩子是坐在家長腿上的,期間家長本可以讓銀行工作人員幫忙照看,但他並未這樣做。慘劇就發生在短短的幾秒鐘,銀行員工也來不及反應。家長的疏忽也是導致慘劇發生的因素之一,此外,如果家長平時幫孩子養成好的習慣,估計也能避免慘劇發生。

總而言之,個人認為在這件事情上,銀行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但也不該承擔全部責任。


夜雨如書


事情發生在河南某地,廖先生帶著2歲左右女孩在銀行大廳辦業務。起初廖某讓孩子坐在自己腿上,之後可能是需要填寫單據,就把孩子放了下來。孩子獨自一人跑到一旁的填單臺旁玩耍,她雙手攀附填單臺,結果填單臺瞬間倒下砸到孩子身上,孩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過現場勘查,銀行安置的填單臺存在不明顯安全隱患,如果成年人趴在上面,雙腳可以作為支撐點是非常穩固的,但是小孩雙腳離地,全身重點壓在填單臺上,很容易傾倒。同時,銀行營業廳安全和管理人員也沒有及時發現和制止兒童行為,存在管理過失。

雖然銀行設施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管理也存在漏洞,銀行以應該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不能是全部責任。

這起悲劇發生主要原因還是監護人疏忽大意,兩歲孩子完全沒有安全意識,家長廖某放任孩子獨自玩耍本身就是很危險事情。即使不是在銀行出事,父母這樣粗心大意,未來孩子同意存在危險。

這件事情父母還是要多反思,自己有責任就不能獅子大開口,銀行有錢也不是冤大頭,希望最好能夠妥善協商解決。

事情出了,父母悲憤心情肯定能夠理解,銀行該承擔什麼責任,該賠多少,自有法律裁決。

我想說的是,父母對於孩子安全教育和關注一定不能放鬆。尤其是特別小的孩子真的一刻都離不開大人視線範圍!都是血的教訓,家長一定要多留意!


民間那些事兒


家長帶孩子去銀行辦事,小孩扒填單臺被砸身亡,銀行應該負全責嗎?

這件事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不搞清狀況,直接就開火,認定銀行需要負全責,那是情緒化的發洩,而不是理性的分析!

2017年4月,河南信陽,廖先生帶著2歲的女兒到銀行辦理業務,期間孩子一直坐在廖先生腿上。待業務辦好,廖先生將孩子放下,起身收拾東西準備離開,不想孩子卻奔向大廳裡的填單臺,並用雙手拉住填單臺的邊緣,臺子隨之倒下砸中孩子,雖經搶救,但還是無力還天。

為了更清楚地釐清其中的責任關係,我們試將事件的地點改一下,放在一個居民家中,那麼大家會不會認為居民應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呢?我想很多人肯定會說,居民何錯之有,家中的桌子是好是壞跟其他人有什麼關係,如果家長把孩子看好,孩子不去碰桌子,又怎麼會發生這種事呢?就跟村民對家中院子裡的桃樹打藥一樣,有小孩翻牆進去偷吃而中毒,難道也是村民的過錯嗎?

同樣的道理,如果家長看護好孩子,不讓她去碰臺子,那麼臺子就不會倒,孩子也就不會被砸身亡,這才是此事故的主要因果關係。

看到有人說,家長沒有注意到孩子也就是一眨眼的功夫,但是要知道,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負有保護其人身安全的義務,這是誰都無法替代的義務。就像逛商場一樣,自動扶梯也有安全隱患,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釀成事故,不過商場只要盡到了提醒、提示的義務,就可以免除責任。這種情形下,責任由誰承擔呢?當然是家長!

為什麼發生安全事故,私人場所不用承擔責任,而銀行、商場等公共場所卻要承擔責任呢?

因為這是法律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銀行的填單臺確實存在安全隱患,且也沒有盡到安全提示義務,應該承擔次要責任。


打虎拍蠅


我記得宜家的五斗櫃子就發生過類似的事情,靠牆的窄櫃應該固定,發生意外有責任。



楓神84472792


您好。陳群律師為您解答,希望幫到您。

您的問題是:

家長帶孩子去銀行辦事,孩子扒填單臺被砸身亡,銀行該負全責嗎?

這真是一個慘案,但他同時是個意外事件。

不是家長不照顧孩子,更不是銀行謀害了這個孩子,而是一個意外事件。

孩子那麼小,又那麼活潑好動。

她一離開父親,就跑到填單臺。

她那麼矮的個子,卻想看看臺上是什麼,很自然地就扒了檯面。

誰知道,她一扒,臺子一倒,正好砸到這個可愛的小朋友。導致小朋友不治身亡。

從視頻裡可以看到,這張臺可能很輕,也沒有固定,小孩兒一扒,它就立馬倒啦!

好可怕!

雖說銀行不是幼兒園,不是小學,不是未成年人學習、玩樂、生活的地方,但是臺子也應該是穩當的。

一扒就倒的臺子,放置在營業場所,確實是銀行失察、失誤、有過錯,沒有提供安全、適當的營業環境為儲戶服務,因此導致損害,是應該賠償。

但是家長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父親帶孩子去銀行,本來就不是很合適,又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導致他小孩受傷死亡,父親也有一定過失。

因此,可以減輕銀行責任。

換句話說銀行不用負全責。


陳群律師


別瞎扯了!好意思讓銀行負全責,你以為銀行有錢就負全責?你還想把你也養老送終?想的很美,但不可能。是你帶孩子去銀行爬臺子砸死了,只怨你沒管好,責任當然在你了。再說了,你那孩子就沒教養,不坐椅子上或站在你跟前等,爬臺上找死去了!


懸濟蒼生三連張懷武705


首先這個新聞是2017年發生的事情,很遺憾儘管幼童當即被醫院救治,但在轉院途中不幸身亡。雖然不清楚最後銀行方面與幼童的家屬是如何處理後續事宜的,但是毋庸置疑的一點是銀行方面填單臺未能採取固定措施,存在安全隱患;同時幼童的父親作為監護人未能在公共場所盡到相應的監護義務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結合本案的情況來看,雙方均應當對本次悲劇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其次這樣的悲劇每年都會發生,一方面是幼童的認知風險能力較低,無法判斷行為事物的危險性,出於天生的好奇心,很多時候我們根本不能指望孩子去循規蹈矩跟成年人一樣,所以作為家長應該更多的時候在公共場所照看好未成年人,同時公共場所的經營者也應當及時排查相應的安全設施有無類似的風險,只有內外互相排查,才有可能降低這種悲劇發生的概率。

最後,悲劇已經發生過去數年,但願幼童的家屬看不到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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麋鹿說法


這個事件我更傾向於銀行負全責。

看到當時的監控截圖,事故發生只在幾秒的時間內,一個兩歲的孩子生命就這樣沒了,真是讓人痛心。

銀行這樣的公共場所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銀行的填單臺是向所有人開放的公用設施,一個兩歲孩子隨手一扒就立即發生傾塌,可以說明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了。

同時我認為家長不存在明顯過失不需要負責,因為家長之前一直看著孩子的,只是辦理完業務稍微低頭整理了一下材料馬上就找孩子了,孩子離開家長身邊幾秒鐘即發生了危險,當時場景是在相對比較安全的銀行,而不是危險比較大的馬路邊或者室外,我們不能苛求家長每一秒都人目不轉睛地盯著孩子。

而且我覺得,就算家長當時不是在辦理業務,就是在一旁看著孩子,孩子去扒那個臺子,兩三秒的時間也是很難及時阻止的,悲劇發生的原因還是在於銀行的公共場合的公共設施存在隱患。


上林院


這是一個不幸的事情,作為銀行櫃檯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銀行方面雖然不應該負全責,應當承擔90%以上的責任。

其一,顧客到銀行辦事,銀行方面就負有保障人身安全的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銀行方面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其二,銀行的櫃檯等設施應當牢固結實,安全第一。但是我們看到該銀行的櫃檯被一個小孩子一扒就倒,可見該銀行的櫃檯顯然是一個“豆腐渣工程”,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

銀行那麼有錢,怎麼就不能做一個堅固牢靠的櫃檯?

別說是一個小孩子了,就是一個大人,有時候不注意也會被該櫃檯推翻砸傷的。像這樣的櫃檯,早晚會出事的。

其三,大人帶著小孩兒到銀行去辦事,在辦事的過程中,大人當然無暇照顧小孩兒了。雖然說小孩子頑皮容易出亂子,但是由於小孩子沒有行為能力。所以責任方應當在銀行方面,大人因為是在辦事,責任相對輕一些。

故此我認為,對於這起事故,最主要的責任還是在銀行一方,銀行應承擔90%以上的責任。


法重情深


銀行肯定有責任,當然,孩子家長作為監護人同樣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什麼說銀行有很大的責任呢?試想一下,一個小孩子,扒填單臺,導致填單臺倒塌,這說明銀行的填單臺出現了安全隱患,而銀行並沒有注意這個潛在的危險,所以導致了慘劇的發生。

而案例本身是一個兩歲的小女孩和家人去銀行,孩子乘著家人辦手續之際扒上了填單臺,而就這一個不注意就發生了不可挽回的慘劇,孩子被砸身亡,所以說最大的責任方應該是銀行,因為銀行存在潛在的安全隱患。



銀行作為服務行業,面向所有大眾,而裡面的設施有安全隱患,應該及時排查並修理,可是並沒有引起銀行工作人員的重視,以至於發生了不可挽回的慘劇,所以說銀行才是最大的責任方,自然也要承擔孩子不幸的賠償。

而孩子的家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作為監護人,兩歲孩子爬上填單臺,家長並沒有注意,這就是最大的失職,以至於最後孩子身亡,雖然說家長肯定是意料不到的,可是對於家長來說,帶孩子就應該注意一切潛在的危險隱患,所以說家長也是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這件事情中,銀行也好,家長也罷,都是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一個兩歲的孩子,並沒有預知危險的能力,所以說家長作為監護人就應該監護孩子的安危,同樣銀行對於危險的檢查和維修不到位,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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