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了新領導,出了新思路,要求48歲以上的職工一律內退,每月領3千5,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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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我只能說“無知者無畏”,領導牛p,可以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無視勞動者權益而獨斷專行!這無庸質疑,新領導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

無論領導有什麼樣的新思路新想法,但始終不能與國家的基本法律相違背。這是任何一個職場領導應該秉承的基本原則與底線。

這裡之所以說領導的做法不合法,主要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慮的。

1、一刀切的決定,違背了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原則。

對於公司人員的內退處理,必須是要與員工進行協商處理,而不是由公司一刀。這種做法嚴重的損害了員工的個人利益,也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

有些人在48歲的時候,的確會出精力和創新不足,或者是身體上出現其他的疾病問題,從而可能會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

如果是這一類人員,那麼內地處理,也是於情可以接受的做法,但是也應該提前與員工進行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而有一些員工在48歲的時候,他們的經驗技術才顯得更加的成熟,完全可以更好的指導其他員工的成長。

如果對這些員工也進行一刀切的話,這對公司來說完全是一種經濟上的損失。

2、每月3500的工資,是憑什麼做出了這樣決定,這種決定是否科學?

我完全可以大膽的猜測一下,領導在做內退處理。那麼公司的效益應該是出現了問題,否則領導是不會做出這種決定的。

既然如此,那領導決定內退以後每人領3500元的工資,這究竟又是以什麼為依據,所作出的決定。這種決定是否具有科學性?

假如不夠科學合理,完全是由領導拍腦門所決定的,這種決定無疑對公司來說會造成雪上加霜的傷害。

如果這是屬於國有企業,那領導的決定無疑是造成國有資產的惡意流失。

當然領導的這種決定對於那一些普通的員工來說,他們肯定是會熱烈歡迎。每月可以不勞而獲,就可以得到3500元的工資,但是這對於那一些在職的員工來說,又會造成極大的心理傷害,造成員工的心理失衡。

您的這種決定不僅不合法,而且還會造成公司內部員工的新的矛盾與衝突,導致他們對工作的懈怠,影響公司的發展,讓領導的新思路最終失敗!

3、內退處理是以前國有企業解決內部職工的一種方式,現在這種處理方式已經不再合法。

內退處理是曾經國有企業,解決內部員工的一種處理方式,它帶有明顯的時代特徵和侷限性。

簡單的說就是在勞動合同法還沒有出臺和規範之前,一種便捷的處理方式。而現在一切都只能遵照勞動合同法來依法辦事,否則這種做法就是不合法的行為。

因此,公司的領導要麼直接辭退員工,給他們支付經濟賠償金,要麼讓他們留下來,繼續為公司努力工作。沒有第3條道路可以選擇。

而題主的領導,現在還在使用這一套已經過時的手段,公然違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勞動合同法背道而馳。

因此無論從哪一個方面來看,公司領導的做法都是屬於違法的行為,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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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要求48歲以上員工內退,是否合法?主要看單位和你的溝通情況,如果你們雙方都同意,那就屬於合法。如果你不同意,單位強制內退你,那就不合法了。

一、什麼是“內退”?

“內退”顧名思議是指”內部退休“或“內部退養”,一般是指企業員工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企業或者因為自身產能過剩,或因為企業改制需要等原因,對一部分在崗員工實行“內部退休”或“內部退養”。

這部分員工與企業保留勞動關係,但退出工作崗位,單位在此期間按月發放生活費及繳納社會保險,待員工到達退休年齡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根據國務院1993年《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第九條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由上可見,實行內退制的主要是國有企業,且需符合“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本人申請、領導批准”的情形。

二、單位要求辦“內退”是否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重新安排和調整職工工作,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內容,則須雙方協商一致才可。若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而單方面變更(安排內退),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或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若是雙方協商一致,則不屬於違反規定 。

所以,是否合法主要看單位跟勞動者之間溝通的情況。當然,在實際情況中,有些企業是實行強制性內退的,不論員工是否同意,強制性要求辦理內退手續。碰到這種情形,若勞動者不願意辦理內退,那麼建議勞動者先與單位協商解決,若無法協商解決,再向勞動部門反映或通過法律手段維權。

三、“內退”職工每月領3500是否可以?

根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 第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發放的生活費在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但是不得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目前,國家層面未對內退職工生活費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不同地區規定的內退職工最低生活費標準也有所不同。內退期間的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定,一般企業效益較好的企業,內退生活費也會比較高,符合內退條件的員工辦理內退的熱情也比較高。若企業效益不好,內退生活費低,那麼職工肯定是比較不願意辦理內退手續的。

若每月領3500的“內退費”,這個標準是否可以要看個人的具體情況及所在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情況。若本人平時工資不高,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比較落後,那麼每個月3千5的“內退費”還是會吸引人的。總體來講,3500的“內退費”在國內大部分地區來講都是比較高的標準了。很多國有企業內退職工的“內退費”是沒有達到3500的。

保叔有話說

辦理內退是幾家歡喜幾家愁。有人笑稱內退是“在職享受退休待遇”,有人認為內退就是“下崗”。不管喜或愁,辦理了內退的人員年齡也都還在勞動年齡內,內退期間可以發揮“餘熱”的地方還很多,可以好好利用時間發揮個人價值,您說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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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題目出的,題主身份肯定是國企了,內退的說法,事業編制沒有這一說,民營企業就更加別談了。

你48歲以上,給你辦理內退手續,3500元/月。咋了,這你不滿意嗎?估計,在單位還是個小領導啥的,捨不得,覺得工資比3500高多了是嗎?還想,在單位裡繼續幹,發揮餘熱。你這想法挺好,但不現實呀。不符合新領導的新思路,跟不上時代的步伐。領導要改革,你硬槓,你留下能咋滴?他給你來個競爭上崗,你去當普通職工,願意嗎?

年齡大點的內退,看上去不合法,這是肯定的。可能,他會為企業的發展帶來新的活力,年輕人肯定是要上去一大批的呀!也許,有的企業的性質不同,需要不斷創新!那對年齡大的人來說,就是個負擔了,因為到了一定的年齡,幹勁就不足,不想創新,只想一天三餐吃飽就行,這不符合企業的更好發展的目的。

領導也沒有辦法,要擔起發展企業的責任,不改革,就要改他自己。有責任擔當的領導,一般都會有新的、好的想法。作為職工,他只要有合適的、科學的、不脫離實際的、經過論證能夠可行的規劃,應該支持!大傢伙,不都是希望企業更好的對嗎!

說起來內退3500元/月的收入不算少,但比起上班可能是少了點。那是在上班,你現在是在玩,你可以搞第三職業呀,企業不會限制你。有好的單位,想聘用你,同樣可以去工作。

雙份收入,何樂而不為呢!


成長新視點


應該為這樣有魄力的領導點贊。說實在的大多數普通人入職時間長了,工作久了之後或多或少會產生暮氣,缺乏工作熱情,甚至於懈怠。這些人也為事業的發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給他發3500元的內部退養生活費,讓他們去做力所能及的自己願意做的事情,這是一個非常人性化的做法。作為機構可以吸新生力量,有利事業的發展。作內部退養人員,48歲距正式退休的12年時間,可在社會上繼續發揮餘熱,在豐富自己的生活的同時取得一定的收入。這是個兩全齊美的事情,何必要懷疑它的合法性呢。


活著就好HZJH


這是什麼單位48歲內退3500退休費,企業職工上班也就這些錢。甚至還有少的!現在反對延遲退休的人也是這些體力勞動者,因為幹不動了。你們這樣的單位實行這樣的政策還不滿意。肯定是你們的工資太高了,不然的話這種事是我們夢寐以求的,你們還問合理合法嗎?我看不合理,應該讓你們到企業再幹12年的體力工作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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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要開職代會全體職工代表投票表決通過才可以。有問題可以向上級工會進行反應。


北京花草


國企強制內退是進入改革開放以來才實行的政策,主要就是因為崗位超編,企業唯有減員增效才會達到目的,其實是不得已的辦法。這個辦法相對於政策而言肯定是不合法的,但卻是合情合理的改革。前提是唯有國有企業有雄厚的經濟實力才可以執行下去,一個月能發三千五百元的工資目前來說已經不低了。對於企業來說減少了崗位減輕了負擔,對於個人來說,如果是五十歲以下,還可以在社會上拼搏一番從事第二職業,也是一種適應新形勢的改革。進入新時代,智能化機器人已是大勢所趨,許多崗位用不了那麼多人,所以說國企改革勢在必行。


東方強漢88


這個我喜歡,只是沒這好福氣,我每月一人4000工資,工作累得跟狗一樣,我的頂頭上司左看我不順眼右看我不順眼,天天找我渣,如果給我內退別說3500元了,3000元我都幹🤔,就是沒這命


手機用戶25291939018


向這個領導他自己應該別幹了,48正是干將。這種領導是小人一個。跟本沒為全局想,48歲就給推送社會這是犯罪!


user9547376778518


哪個國家有這樣的好領導?給我來一打,我們當地上班族的工資水平一般在3000左右,你這個領導,不上班都給3500,那單位集體呼籲,強烈要求內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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