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張林蒼越獄案”兩名獄警被判失職,情節輕免刑罰

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犯有運輸毒品罪的張林蒼服刑期間越獄,出逃8天后再次落網,被判無期徒刑。今日(10月24日),新京報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張林蒼越獄時的兩名監獄幹警被判失職,但因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云南张林苍越狱案”两名狱警被判失职,情节轻免刑罚

張林蒼被捕。 新京報資料圖

新京報此前報道,2017年5月2日8時20分,雲南省第一監獄七監區在押罪犯張林蒼,擅離勞動現場,趁駕駛員下車、等候裝貨之機,強行駕駛一輛130型福田牌貨車,衝破監獄隔離網和施工用的臨時柵欄門後脫逃,並把貨車丟棄在距監獄2公里處的虹橋路附近。5月3日,雲南省公安廳發佈A級通緝令,懸賞10萬元,緝拿張林蒼。

2017年5月10日,逃脫8天的張林蒼在小街鎮李官村委會小藥靈山被抓。同年11月16日上午,張林蒼涉逃脫罪一案,在昆明中院一審開庭。2018年2月,雲南越獄犯張林蒼被判無期徒刑。

時隔兩年多後,與張林蒼越獄案有關的一起案件,也已了結。中國裁判文書網於昨日(10月23日),對外公佈了對涉事失職獄警馬某勇、陳某的刑事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顯示,檢方指控,雲南省第一監獄七監區副監區長馬某勇沒有認真履職巡檢,失職導致張林蒼有機可乘。包乾責任警察陳某未嚴加監管,使得張林蒼駕車脫逃。

判決書披露稱,張林蒼脫逃當天,馬某勇在帶班過程中,未認真履行監區值班領導相關職責,且未積極認真對各執勤點巡視檢查,對重點罪犯張林蒼的監管措施落實不力,當天警力部署失當,致使罪犯張林蒼脫逃。

而被告人陳某,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張林蒼進行嚴格監管,致使對張林蒼的包夾等相關制度未落實到位,以致罪犯擅離勞動崗位,無人監管,進而駕車脫逃。

最終,昆明中院認為,涉事監獄監管設施客觀存在安全隱患,馬某勇、陳某二人自願、主動歸案,故而判處兩人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但因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新京報記者 李一凡 編輯 白馗 校對 李項玲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