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活動中如果申請了招標代理機構來代為組織管理活動的話,還需要支付招標代理的服務費用,這筆招標代理服務費該誰來出呢?按理說招標代理是跟招標人簽訂的合同,如果由中標人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是否合法呢?一起來看下解答吧。
1.查找《招標投標法》,裡面只規定有招標代理資質條件,資質獲取部門,迴避利益關係等。未明確有關代理費用支付內容。
2.查找《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只規定了招標人與委託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合同,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順著“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去查找,有哪些有關規定呢?發現:《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明確有規定。2003年和2011年,國家發改委分別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範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兩個文件對該辦法進行了補充和修改。
4.查找《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中第十條有: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託誰付費”。後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將第十條修改為: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到這裡已經很明瞭代理服務費的支付方式了。但,作為一個學習者,查找到這是不夠用的。
5.瀏覽《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範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主要修改有關計價方面的內容。
6.現經過修改後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對招標代理服務費支付方式已經明確為: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可以理解為,《辦法》只給建議,如若雙方共同約定為其他不違法的方式,從其約定。這裡應該疑問的是:雙方如何約定?雙方口頭約定還是書面約定?其實,國家部門不會管你這麼細的,再管就變成了計劃體制時——個人談戀愛都要組織解決的地步了。市場經濟下,把管理思路轉變為:相信個體都是個自私的聰明人。
8.應當知道的是,從個體自身出發,書面約定是自我保護最好的方式了。所以,招標代理服務費,由中標人支付是否合法?應當在代理服務合同中查找,是否約定為中標人支付代理服務費。並且,代理機構為了保護自身利益,應當知道,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在招標文件中寫明代理服務費由中標人支付。如果傻到沒有落實清楚自己報酬的來源,還做事的話,隨便……
9.從目前的市場現狀來看,由中標人支付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費是普遍現象。
總結:通過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招標投標法》的條款解讀,我們可以瞭解到招標代理服務費是要看具體情況中約定由誰來支付的,如果是約定好由中標人來支付的話也屬於是合法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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