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致人輕傷,如何判?

打架致人輕傷,如何判?

打架致人輕傷,如何判?

胡佩佩

生活不易,所遇之事五花八門,如鄰里糾紛、打架鬥氣、挑事鬧事等等。日常生活裡甩個臉、罵個人、打個架,公權力對此不予置評、保持緘默。但若這些糾紛瑣事導致致人輕傷的後果時,公檢法則不會坐視不管,已然摩拳擦掌,準備具備介入。本文聚焦的法律問題是“打架致人輕傷,如何判”的情形。該類案件致人輕傷的結果,使得公檢法在此事件的處理上皆於法有據、有權可施、可有所為。

首先,打架鬥毆致人輕傷與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異同之分。這兩種情形有諸多類似之處,如客觀結果為毆打致人輕傷,主觀方面則源於故意;不同的是前者有特定目的,後者則事出無因。如何理解尋釁滋事中的事出無因呢?實踐中通過行為人毆打對象的不特定,毆打理由、方式、次數等的隨意性予以判斷;再結合該行為所侵犯法益即社會管理秩序的程度;公權力選擇在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之間權衡。而打架致人輕傷中的故意具有特定的動機和特定的對象,其實施的非法行為已對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權造成了損害。當其損害程度達到輕傷以上時,便構成定罪量刑的起點。此處的輕傷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之一,而非唯一。除此之外,還應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賠償結果和被害人諒解等因素作出判斷。

其次,打架鬥毆致人輕傷中公安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權力界限。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初步對傷害案件中的罪與非罪作出區分,其出罪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也就是說,毆打致人未達輕傷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處罰,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或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但有例外,故意傷害雖致人輕傷,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也是由公安機關處理。該情形與本文討論的問題密切相關,即打架鬥毆雖致人輕傷,可罪與非罪的認定仍有待商榷,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於民間糾紛、被害人過錯、未成年人等適宜調解解決的情形時,符合出罪情形,按非罪認定,由公安機關調解處理。若調解不成或行為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為人課以處罰後,被害人可以就民事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至此,公安機關在打架鬥毆致人輕傷案件中的權力運用與救濟方式已經窮盡。

最後,打架鬥毆致人輕傷中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之間的權力界限。當打架鬥毆致人輕傷符合定罪的標準時,當事人如需獲得救濟,則不得不啟動司法程序了。司法領域,定罪量刑案件的起訴權歸於檢察機關,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即為公訴。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了告訴才處理的、輕微刑事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等案件,被害人可以不經過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直接向審判機關提起訴訟,即為自訴。打架鬥毆致人輕傷的情形則歸於輕微刑事案件的類型,被害人可以通過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可以直接提請檢察機關起訴,也可以直接向審判機關起訴,最終由審判機關審查處理、定罪量刑。另,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因此,打人需謹慎。若非萬不得已,打架致人輕傷已成事實,也不要驚慌失措、亂了方寸。當事人應儘可能尋求法律的救濟程序,從中獲得獲得權利救濟的最大化,傷害損失的最小化,以達致息訟止爭之效。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

4.《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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