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對法官要講真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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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希望每位當事人打官司都能說真話。

若雙方當事人都說真話,可極大的節約主審法官的案件審理時間,提高質量和效率,同時,因為彼此誠信,還更能妥善化解矛盾,解決糾紛。

有一借款案件,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條上打的借款數額歸還借款,但被告說借條上的數額不屬實,原告實際給她的借款數額較少。法官幾次詢問原告,原告仍堅持自己的主張。為此,雙方爭吵,被告說原告就那還信佛呢,說瞎話不眨眼,也不怕遭懲罰。原告生氣的說,她是信主的,不是信佛的。因為信仰問題,雙方再行衝突。

此時,法官已經知道誰在說謊了,但苦於原告證據紮實,沒法打開原告的口。無奈,法官讓被告先出去,待剩原告一人在場時,法官就問原告,你信主對嗎?她說:對。法官又問,主在你心中嗎?她說:時時刻刻都在。法官又說:那好,既然主在你心中,那就請你給主說一下剛才被告陳述的案件事實是否屬實,我們負責給你記錄。

原告愣怔了一下,接下來嚎啕大哭,不停的說對不起對不起,是律師教她開庭時絕對不能說實話,絕對不能承認砍頭息,甚至息字連提都不能提。

叫被告過去,被告一聽原告承認她說的事實,就說:你早點承認事實,咱不早就調解啦!鑑於原告誠實的態度,最後雙方握手言和,調解結案。

其實,打官司誠信很重要,它會不知不覺中幫您節省了時間,節省了金錢,節省了訴訟成本,節省了精神損耗,節省了訴訟資源,保全了名聲,法官還能夠多快好省的結案。

法官每天加班,最多的消耗就是從當事人及代理人的瞎話裡挑實話,從證據中找真相。

法官真的是太需要當事人實話實說啦!


一圖說法


古代是。古代的判官審案,往往會主動的親自的查驗,最大可能 的還原事實真相,這才正確判決。

現在的法官,審案是消極的,表面化的,他們往往會把什麼舉證責任交給當事人,當事人舉證不了,則後果自負。他們根本不需要還原事實真相,僅據紙面的訴詞判決。

印象最深的是一個離婚訴訟財產分割糾紛案。法院先是說,只有執行庭才可查詢對方銀行全部餘額,審判庭是不可的。同一法院,就因此涇渭分明。男方兩次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銀行都不耐煩的了,直接把該女方所有在該銀行的存款餘額一攬子打了出來。但法院這回就認真起來,說前面三個是當事人申請調查的賬號,餘額共計3000元,其餘20個銀行賬號是當事人未申請調查的餘額300萬,這300萬不應該列入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理由是銀行打印當事人全部財產清單,侵犯了當事人隱私,不合法。

所以,你敢說真話你有多少錢嗎?有必要說真話嗎?

另一角度,法官判決後,公平正義了嗎?那300萬真的不屬於共有財產了嗎?呵呵……隱藏轉移財產,還可以不分、少分哦。想一想就好了,別想多了。


皇家師爺


在法庭上如何講話,講什麼話,都要圍繞你的訴訟請求和你的證據來定。

是不是講真話?真的不見得,就算法官問話,也不見得非要講真話,這也是很多當事人不出庭,而讓律師出庭的原因。

律師出庭的好處是,遇到法官或者對方提問,可以用“我不知道”“我回去問一下”等回答,這樣回去後可以與當事人商量如何回答比較好。

但法庭詢問,不能說謊,更不能做偽證,一旦被法庭發現,不但會受到處罰,而且導致法官懷疑你的所有證據真實性,得不償失!


法眼掃描


實話告訴你吧!如果你是有理的一方說真話無妨,如果你是無理的一方,那你隨便瞎說都沒事,法官不會處罰你,我切身體會。一個簡單的案子隨隨便便三五個小時完不了正常,就是因為說假話的被告太多。


神話59171


只講對自己有利的話,除非你打算輸掉官司……

請記住:當時發生了什麼;我們認為當時發生了什麼;證據證明當時發生了什麼;這是不同的三件事,法律只承認最後一件。


新會譚生


真亦假來假亦真,關鍵看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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