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人抗辯權是如何行使的?

蔣獻凱


不請自來,莫怪莫怪🙏🙏🙏

連帶責任保證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抗辯權從廣義上看是一種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權利。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是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抗辯權是一種防禦性權利,只有當債權人提出主張時,我們才可以使用抗辯權。而且,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不得主動援引抗辯權,抗辯權也是一種私權利,只有當事人自己可以主張,當事人沒有主動提出的,視為放棄該權利並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那麼連帶責任保證人都依法享有哪些抗辯權呢?

基於債務人本身的抗辯權而享受的抗辯權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我們可以看出保證的從屬性,從屬於主債務。

一、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訴訟時效經過後,就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就不再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不再享受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因此,連帶責任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要求其履行保證責任時提出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並且沒有先後履行的順序的,債權人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要求債務人履行其義務的,債務人有權拒絕履行。

因此,連帶責任保證人可以據此提出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其相應的保證責任。

三、順序履行抗辯權;

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的,並且履行義務有先後順序,債權人履行義務在先。債權人沒有履行該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要求。

因此,連帶責任保證人也同樣享受順序履行抗辯權。

四、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且有先後履行的順序,雖然債務人履行義務在先,但是如果債務人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債權人出現如下情況之一的,債務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要求。

  1. 債權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 債權人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躲避債務的;
  3. 債權人喪失商業信譽的;
  4.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

當出現上述情形後,連帶責任保證人也因此享有了不安抗辯權,有權拒絕履行其相應的保證責任。



基於保證合同而享受的抗辯權

一、保證合同的抗辯權;

  1. 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當然無效,在保證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不承擔保證責任。
  2. 保證合同自身無效的情形,例如:主體不適格、滿足《合同法》52條的相關規定等…

二、保證期間經過的抗辯權;

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相應的保證責任。

專屬抗辯權

一、出現法定事由,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一)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二、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務的;

若債務人在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只是轉移部分債務,未轉移的部分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三、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變更主合同的;

若變更的事項是減輕債務人的義務的,那麼,保證人仍應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若債權人和債務人只是變更了合同的履行期限,那麼保證人只能對變更後的履行期限提出抗辯,而不能對整個債務的履行提出抗辯。

若債權人和債務人協議變更的合同內容未實際履行的,那麼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四、最高額擔保中,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人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的;

五、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

同一債權中,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債權人主動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的擔保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以上是我個人的一些觀點,有不同見解歡迎在評論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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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帶責任保證人抗辯權的行使是怎麼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抗辯權是債務人對抗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權利,連帶責任保證人同主債務人一樣享有法律規定的對抗債權人的抗辯權。當債權人行使權利,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連帶責任保證人並不是一味地承擔保證責任,而是可以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的要求,拒絕或者延緩履行擔保義務。

因此,連帶責任保證人合法地行使抗辯權,對提升自身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起到積極作用。

二、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

(一)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於連帶債務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保證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三)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三、保證人的權利有哪些

保證人對債權人不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所享有的只是抗辯權或其他防禦性的權利。具體包括:

第一,主張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有的抗辯或其他類似的權利。保證人所可以主張的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例如時效完成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即使債務人放棄上述抗辯權,保證人也有權主張,因為保證人主張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並非代為主張,而是基於保證人的地位而獨立行使。保證人可以主張的主債務人的其他類似權利有撤銷權和抵銷權。

第二,基於保證人地位特有的抗辯權,即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此項權利。《擔保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學者認為,應將“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解釋為“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包括執行結果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足清償債務諸情形,例如拍賣主債務人的財產無人應賣,或拍賣所得價款僅能清償一部分債務,或者主債務人雖有財產卻不知其所在等。

四、先訴抗辯權既可通過訴訟行使,也可以在訴訟外行使。但在下列情況下不得行使:

其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此處所謂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住所變更的時間,必須是在保證合同成立之後,而不能是成立之前或當時。

其二,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債權人於此期間不能從主債務人處獲得滿足,甚至將來也是如此,只有保證人實際承擔保證責任才會實現債權,於是法律不允許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

其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

第三,基於一般債務人的地位應有的權利。保證人是債務人,因而應享有一般債務人的權利。例如,保證債務已經單獨消滅時,保證人有權主張;保證債務未屆清償日期,保證人有權抗辯;保證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致使保證債務不存在時,保證人有權主張不負保證責任;保證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時,保證人亦可拒絕負責。

綜上訴資料可以總結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抗辯權分為以下三點:1.基於主合同享有的抗辯權;2.基於保證合同享有的抗辯權;3.專屬抗辯權。


業餘研究者


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基於所保證的主合同債務人抗辨權而享有的在債權人提出保證之債履行請求時予以拒絕的一種權利。其本質是屬於債務人的基本的、常態型的抗辨權,鑑於保證的從屬性、補充性等,決定了保證人同時享有,凡主合同債務人依法依約享有的一切抗辨權,都應為保證人享有和行使,成為保證人的抗辨權,這也是保證人負有監督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時應當獲得的相應權利。其法律特徵表現為:

  (1)保證人一般抗辯權的享有和行使不受保證責任方式的限制。無論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只要保證合同合法有效,保證人均可以享有和行使債務人的這些抗辨權。也即基於保證的從屬性,保證人行使屬於債務人合同抗辯權的權限與債務人完全相同。

  (2)一般抗辨權雖然來源於債務人,但不為債務人專有,債務人放棄抗辨權也不影響保證人的繼續享有和行使。保證人雖然不是主合同當事人,但在與主合同有從屬關係的保證合同中負有保證責任,債務人放棄抗辯權,實質是對保證人合法利益的侵犯,債務人的意思表示不能替代保證人的意思表示,保證人的抗辯權不因此消滅。

  (3)一般抗辯權的行使主要是針對主合同履行中的特定事由進行,因為這些事由的存在,產生債務人可以拒絕或延緩債權人請求權行使的後果。如可撤銷事由使合同不履行得以成立、時效喪失使債權人債的請求喪失勝訴權、同時履行及不安抗辯事由的出現使義務人可以拒絕先行給付以延緩對方請求權的行使。

  (4)保證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主合同債務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行使一般抗辨權。保證人以自己的身份獨立抗辨,是由保證合同相對獨立性決定的,行使目的在於延緩或免除其保證責任的承擔,以最大程度地保護保證人權利。

  我國現行法律對債務人的抗辨權沒有作出明確、統一和全面的規範,因而保證人究竟享有哪些屬於主合同債務人的抗辨權,也沒有統一規定。筆者認為,從保證人的一般抗辯權源自主合同債務人的合同履行抗辯權這一原理出發,圍繞主合同的履行與否,保證人能夠享有的一般抗辨權包括:撤銷抗辯權、時效抗辯權、主合同終止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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