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丨交友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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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信用卡糾紛案件。被告李某將其信用卡出借給尚某使用,後因尚某資金鍊斷裂無法按期還款,銀行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還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共計約29萬餘元。法院最終判決,李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經查,被告李某與案外人尚某系多年朋友,尚某因徵信不良無法辦理和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後尚某因做生意資金週轉不開向李某借款,李某出於朋友義氣便將自己在某銀行辦理的大額信用卡出借給尚某使用,尚某遂使用李某的信用卡多次消費,初期尚某能按期還款,後因尚某資金鍊斷裂無法按期還款,最終銀行將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基於李某的申請向其發放信用卡,雙方之間形成信用卡服務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系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李某領用信用卡後,未按約及時償還本金、利息等費用超過三個月,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信用卡具有人身依附性,與持卡人的徵信息息相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信用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提供、出租或轉借給他人使用。將信用卡出借給他人使用違反信用卡申領合同約定,也存在較大風險,由他人惡意透支導致的信用卡欠款,須由持卡人本人負責償還。在他人持卡期間發生的信用卡丟失、盜刷等損失,也不能享有銀行的失卡保障等服務,一切損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擔。若他人在持卡期間發生信用卡套現、詐騙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故即使是親戚、朋友之間也要慎重出借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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