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費用計算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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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

公司在解散清算過程中,一般是按如下程序進行:“成立清算組——登記債權——清理財產——制定清算方案——債務清償——清算報告——註銷終止”

在這個環節中,權益人和債務人最關心就財產分配。法定的清償順序一般是;“清算費用——員工工資債務及相關保險、賠償費用——稅費欠款——普通債權——債務全部清算後再向股東分配剩餘財產(如果有)”,其中第一清償環節中的清算費用包含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破產費用好理解,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產程序順利進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費用,即破產程序本身耗費的需在破產程序進行支出的成本,新《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費用有:破產案件的訴訟相關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在法定支出的範疇中,其基本特點是成本成本性支出

那麼這個公益債務具體是什麼?

概念解釋如:共益債務是指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由債務人財產及其管理人而產生的債務。

法律解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之後,法律賦予管理人請求繼續履行雙務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管理人可以基於履行合同是否有利於增加債務人財產的考慮,決定是否繼續履行雙務合同。

這裡所指的雙務合同應包括兩個方面:1.是破產清算程序開始前已經成立但雙方未履行完畢的合同。2.是破產清算破產程序後,管理人或債務人為保證企業的繼續存續,而簽訂的新的雙務合同。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無因管理,根據民法原理是債的一種發生根據,是指雖無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在破產程序中,如果破產企業的財產或者事務由清算方管理,而清算方又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那麼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即為無因管理,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應作為共益債務。由共益債務的特點決定,這種因受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務必須發生在破產案件受理之後,否則不構成共益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不當得利,也是債的一種發生根據,指基於沒有合法根據而使他人受損、自己受益的行為,受到損失的人有權要求獲得不當利益的人返還該不當得利,受損人為債權人,受益人為債務人。

如果管理人管理的債務人財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獲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的,應該將此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人。這種不當得利由於會使債務人財產從整體上增加,因此這種債務屬於共益債務。但這種不當得利也必須發生在破產案件受理之後,否則不構共益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後,債務人繼續經營的目的是處理未完經營事務,增加債務人財產或為償債之需,這種營業通常會使企業利益相關者獲得利益。為進行這種營業應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如此期間的職工醫療費用、傷殘補助等屬於共益債務。

(五)清算組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在破產程序中,清算組或者相關人員為維護和增加債務人財產,提升債權人整體利益而執行職務,因這種執行職務行為而產生的後果,應作為共益債務。

因此,本條規定清算組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但並非清算組或者相關人員造成的所有損害產生的債務都由債務人財產清償,只有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所產生的債務才屬於共益債務。清算組或者相關人員故意或失職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本身的原因造成他人損害的,所產生的債務屬於共益債務,這種情況包括:因債務人財產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況,如債務人企業的生產事故造成的損害等。

二、破產費用同共益債務的聯繫與區別

(一)兩種費用的聯繫。

  ①產生的時間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產生。

  ②產生的目的是為了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為了更好的管理債務人財產,為了保護債權人或者有利害關係第三人的利益。

  ③依據新法的規定兩種費用的支付來源都是債務人的財產,支付方式不同於一般債務,不按照普通債務要在最後財產分配方案確定之後才得到清償,而是在破產過程中是以企業的財產隨時撥付的。(當管理人發現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時候,管理人應當申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二)兩種費用的區別在。

①兩者所指的範圍存在區別。破產費用是在破產程序進行和債務人財產管理過程中支出的常規性、程序性費用。而共益債務是在破產程序中為了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確定費用。

②清償順序不同。當債務人的財產能夠完全支付這兩種費用的時候,不存在支付順序問題;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時候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當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時候,各破產費用按照比例清償;當債務人的財產只夠清償破產費用的,共益債務將不予清償;當債務人的財產清償完破產費用後所剩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共益債務時,各共益債務按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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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費用的計算視具體情況而定,沒有統一金額規定,要根據你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

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費用:

1、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為根據破產財產金額,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

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務報酬及相應的清算辦公費用。管理人的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來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範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一)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二)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三)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四)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六)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七)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動範圍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範圍,並通過當地有影響的媒體公告,同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破產費用的內容

破產費用包括: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這一費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鑑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破產費用所包括的案件訴訟費用必須是為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不包括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個別債權人因其他爭議而發生訴訟的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後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當然,重整程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變價費和分配費。

第一,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是破產管理人為佔有、清理和保管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債務人的營業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清理費用、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營業稅費、公告費用、通知費用等。此外,律師費、聘請會計師的代理費用,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費、文書製作費等行政管理費用也包括在管理費範圍內。

第二,債務人財產的變價費,是破產管理人為處理非金錢的債務人財產而將其變現為貨幣所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估價費用、鑑定費用、公證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拍賣費用、執行費用、登記費用以及變價債務人財產的稅費等。

第三,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將債務人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分配表的製作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提存分配費用等。

(3)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指在破產案件進行過程中,管理人為了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報酬的總稱。主要包括破產管理人履行新破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所產生的費用、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所需其他費用、破產管理人的報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員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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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了解一下啥叫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清算費用構成:

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大家從定義上大概可以看出公司破產清算需要哪些角色參與,而這些角色都是需要收費的。

一、訴訟相關費用:

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鑑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1、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是破產管理人為佔有、清理和保管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債務人的營業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清理費用、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營業稅費、公告費用、通知費用等。此外,律師費、聘請會計師的代理費用,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費、文書製作費等行政管理費用也包括在管理費範圍內。

2、債務人財產的變價費,是破產管理人為處理非金錢的債務人財產而將其變現為貨幣所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估價費用、鑑定費用、公證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拍賣費用、執行費用、登記費用以及變價債務人財產的稅費等。

3、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將債務人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分配表的製作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提存分配費用等。

三、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

四、費用的計算:

破產費用的計算視具體情況而定,沒有統一金額規定,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

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費用:

(一)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為根據破產財產金額,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

(二)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務報酬及相應的清算辦公費用。管理人的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來確定。

(三)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四)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範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1、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2、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3、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4、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5、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6、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7、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動範圍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範圍,並通過當地有影響的媒體公告,同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五)會計科目需設置:

增設“應付清算費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間根據合同、協議的規定應付而未付的清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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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費用包括: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這一費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鑑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破產費用所包括的案件訴訟費用必須是為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不包括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個別債權人因其他爭議而發生訴訟的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後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當然,重整程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變價費和分配費。

第一,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是破產管理人為佔有、清理和保管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債務人的營業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清理費用、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營業稅費、公告費用、通知費用等。此外,律師費、聘請會計師的代理費用,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費、文書製作費等行政管理費用也包括在管理費範圍內。

第二,債務人財產的變價費,是破產管理人為處理非金錢的債務人財產而將其變現為貨幣所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估價費用、鑑定費用、公證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拍賣費用、執行費用、登記費用以及變價債務人財產的稅費等。

第三,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將債務人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分配表的製作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提存分配費用等。

(3)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指在破產案件進行過程中,管理人為了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報酬的總稱。主要包括破產管理人履行新破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所產生的費用、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所需其他費用、破產管理人的報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員所需費用。

二、破產清算費用的計算

破產費用的計算視具體情況而定,沒有統一金額規定,要根據你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

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費用:

1、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為根據破產財產金額,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

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務報酬及相應的清算辦公費用。管理人的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來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範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一)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二)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三)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四)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六)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七)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動範圍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範圍,並通過當地有影響的媒體公告,同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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