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一定


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在無公司授權時,無權代表公司對外訂立合同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

裁判要旨

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在無公司授權時,無權代表公司對外訂立合同。除非構成表見代理,所簽訂的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

案情簡介


一、樺林公司公司章程原規定“公司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6月19日,任命羅凡為董事長,趙勤任總經理兼法人代表。

二、2009年9月7日,樺林公司與核工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樺林公司將某項目工程發包給核工業公司,核工業公司向樺林公司支付了保證金200萬元。

三、2010年3月15日,核工業公司與羅凡簽訂一份諒解協議,約定原合同取消,樺林公司退回核工業公司所繳納的200萬元工程保證金,並補償核工業公司200萬元。

四、2010年4月9日,樺林公司將公司章程中“公司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公司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2011年1月5日,核工業公司將樺林公司訴至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樺林公司支付保證金20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核工業公司與羅凡簽訂諒解協議時,羅凡系樺林公司的董事長而非法定代表人,該諒解協議既無樺林公司的公章,羅凡也無樺林公司的授權委託書,因此羅凡的簽字行為既非職務行為也不能代表樺林公司,其法律後果不應由樺林公司承擔。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六、核工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原告認為合同對方羅凡是公司的董事長,且在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合同對方已獲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因此羅凡可以代表公司與自己簽訂有效合同。

然而,在合同訂立的當時,合同對方的身份僅是董事長,並非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無權代表公司。一方面,該諒解協議既沒有加蓋樺林公司的公章,核工業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羅凡在簽訂協議時出具了樺林公司的相應授權證書,故羅凡的簽字行為只能代表其個人,不能認定為代表樺林公司的職務行為。另一方面,核工業公司與樺林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只有樺林公司蓋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勤的簽字,且核工業公司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在該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存在羅凡代表樺林公司履行行為的任何證據,因此羅凡與核工業公司簽訂的《諒解協議》也不構成表見代理。

實務經驗總結

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因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具有對外代表公司的能力,因此,在與對方公司簽訂合同時,應當確定代表對方公司的當事人是否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確定對方是否為該公司的董事長,否則就應該要求對方加蓋公章,個人簽字不能代表公司。

在合同對方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即使合同對方是該公司的董事長,在沒有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也無權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

二、不是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合同也不是必然不會對公司產生約束力:如果簽字人有該公司的授權,或者在與該合同有關聯性的前合同中,存在該簽字人的簽字,或有足夠證據證明該簽字人在合同實際履行中,代表該公司履行了相應義務,則可認定該簽字人構成表見代理,此時該公司也應當承擔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一、羅凡與核工業公司簽訂的《諒解協議》是否是履行職務的行為。

2010年3月15日,核工業公司與羅凡簽訂諒解協議時,羅凡系樺林公司的董事長而非法定代表人,該諒解協議既沒有加蓋樺林公司的公章,核工業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羅凡在簽訂協議時出具了樺林公司的相應授權證書,故羅凡的簽字行為只能代表其個人,不能認定為代表樺林公司的職務行為。

二、羅凡與核工業公司簽訂的《諒解協議》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2009年9月7日,核工業公司與樺林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只有樺林公司蓋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勤的簽字,且核工業公司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在該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存在羅凡代表樺林公司履行行為的任何證據,核工業公司僅以2010年3月15日,羅凡與核工業公司簽訂《諒解協議》的行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其證據不足。

案件來源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國核工業第二二建設有限公司成與四川樺林硅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1)成民終字第4664號]。



關於我們

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均從事法律職業多年,實務經驗豐富。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及《法學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疑難複雜案件併成功獲得勝訴,參與辦理的各類案件總金額累計達百億元。領銜的律師團隊專門辦理來自全國各地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團隊“十大金剛”最低學位為碩士學位,全部畢業於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學專業博士或碩士學位,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在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公司併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公司保衛戰》《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等法律專業著作十餘部。團隊深度耕耘的業務領域:公司法(含公司併購及公司控制權)、合同法、擔保法、金融、土地與礦產資源法、工程建設與房地產法、高端婚姻家事糾紛、重大財產保全與執行。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

是一家專注於高端商業領域法律服務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雲亭所律師堅持專業、友善的執業信條,堅持客戶至上,以真正解決法律問題為導向,以客戶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始終堅持致力於為客戶提供一站式的整體的法律服務解決方案。

雲亭律師從業多年來業績卓著,在其擅長的公司法律事務、重大民商事訴訟與仲裁、金融與執行、房地產與建設工程、土地與礦產資源、重組與破產重整、知識產權、涉企業家和公職人員刑事辯護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雲亭所在大量的新興業務領域,無論是研究還是實踐,都一直處於法律服務的最前沿。

雲亭律師事務所堅持嚴格的專業分工和團隊協作的工作模式,主要業務領域合夥人均具有國內外知名法學院相應專業的碩士以上學歷,並具有國內外頂級律師事務所的從業經歷,每個專業部門和業務團隊均有完整、嚴格、規範的業務流程、管理制度和質量監督機制,以確保每一個案件和客戶都能夠實現業內最高水準的專業服務。

自成立以來,雲亭律師事務所的客戶主要集中於業內有影響力的境內外上市公司、外資企業、大中型國有企業、優質民營企業、知名企業家及政府和公共事業單位。雲亭律師事務所以向客戶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率的法律服務為己任,並堅信:能否真正維護並實現委託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檢驗律師工作成效的唯一標準。


聘請律師或就文章涉及的法律問題深度探討

請與我們聯繫

網址:http://www.yuntinglaw.com

郵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010-87521368

手機:18501328341(李舒律師)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廣渠門外首東國際大廈A座6層(來訪請提前預約,否則恐無時間安排接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