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有錢不還玩資金轉移!男子拒不執行判決獲刑兩年

【以案釋法】有錢不還玩資金轉移!男子拒不執行判決獲刑兩年

王某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拒不執行判決,反而將部分款項轉入自己公司賬戶和用於自己消費,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近日,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案,被告人王某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回放

原告原平市某煤機廠訴被告山西某熱能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原商初字第262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山西某熱能設備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原告原平市某煤機廠貨款673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原平市某煤機廠於2015年10月30日申請執行,原平市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山西某熱能設備有限公司賬戶內存款長期、頻繁、大量轉入股東王某個人賬戶,造成法人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混同之事實,涉及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於2018年3月1日作出(2015)原執237號執行裁定書,追加王某為被執行人。

2018年4月17日,原平市人民法院向王某送達了(2015)原執237號執行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限王某立即履行(2015)原商初字第262號民事判決的內容。經調取王某銀行卡和王某的公司賬戶明細,自2018年4月17日以來,王某銀行卡內頻繁有匯款入賬,其中2018年5月20日入賬30萬元,6月19日入賬6萬餘元,但被告人王某未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而將部分款項轉入自己公司賬戶和用於自己消費,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原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當庭自願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提醒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民事、經濟等案件中,執行首先要靠當事人自覺進行。如果當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是對抗國家法律、破壞法律秩序的拒執行為,不僅侵害了案件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嚴,其行為將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所以,奉勸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老賴”們不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否則,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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