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普安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在脫貧攻堅工作中發生的被告人張某林妨害公務一案,當庭判決被告人張某林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作案工具寶劍1把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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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11日16時40分許,普安縣交通局工作人員、普安縣脫貧攻堅駐村網格包保員羅某、明某二人到普安縣三板橋鎮西隴村半過箐(小地名)開展扶貧工作,二人到被告人張某林的父親家開展工作時,張某林因對政府工作人員的扶貧工作不滿,對前來開展扶貧工作的羅某、明某二人進行辱罵、毆打,被其兄張某龍勸阻,其掙脫後返回家中持寶劍前來準備繼續對明某、羅某實施傷害,羅某、明某到張某龍家躲避,張某林持寶劍尋找明某、羅某未果,遂寶劍到半個箐路口攔截明某、羅某二人。公安民警接報警趕到現場後將張某林控制並傳喚到案,並扣押張某林持有的寶劍一把。
受理該案後,普安法院黨組高度重視,指派資深員額法官主審本案,並於2019年10月24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同時全程通過互聯網庭審直播平臺同步播出庭審現場,擴大和深化庭審宣傳教育效果,增強群眾的守法意識。在脫貧攻堅工作中,普安法院立足審判職能,緊緊圍繞全縣脫貧摘帽工作重點,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創新司法服務和保障機制,積極做好精準扶貧領域各類矛盾糾紛的處置工作,依法嚴厲打擊扶貧領域的各類犯罪,努力為全縣如期實現脫貧摘帽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來 源:普安縣法院
編 輯:張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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