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傍名牌?商標法不同意!“寶格麗”維權成功

如果說起那些世界知名的奢侈品名牌,寶格麗(BVLGARI)一定位列其中。1884年,出生於希臘銀匠世家的索帝里歐·寶格麗,在意大利創立了寶格麗品牌。其後,寶格麗憑藉大膽獨特和尊貴古典的風格,虜獲了一眾富豪名流與電影巨星的心,慢慢發展為繼法國卡地亞和美國蒂芙尼之後的世界第三大珠寶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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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其官網發佈一份裁定書: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格麗公司)對由霍斯伯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霍斯伯格公司)於2015年6月提出申請註冊的第17304978號“寶格麗”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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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格麗公司認為:其一,“寶格麗BVLGARI”商標經過長期宣傳和使用,已經在中國具有極高知名度,被中國公眾普遍知曉,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寶格麗公司申請的第3811212號“寶格麗BVLGAR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的複製和摹仿,容易導致公眾誤認,損害申請人的利益;其二,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或產地等產生誤認,具有欺騙性;其三,霍斯伯格公司申請註冊爭議商標,並非出於生存經營的目的,而是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且還註冊了多件與申請人及其他知名標識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有惡意註冊的嫌疑,易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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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商評委經過了解後認為,寶格麗公司的引證商標曾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本案中,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複製、摹仿,容易使相關公眾將爭議商標與申請人或者申請人商標相聯繫,從而可能對申請人商標的顯著性及知名度造成損害。最終, 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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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對於馳名商標給予了特殊的保護,根本依據是《商標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上文引用條款)。據此,如果某一馳名商標沒在中國註冊,他人也不得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如果違反該條規定,未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駁回註冊申請或者無效掉他人已申請的商標。

【相關事件】

2016年3月,寶格麗公司通過國際註冊的第G1290822號“BVLGARI”商標在第9類商品上申請在我國延伸保護,卻遭到了駁回,原因是與自然人張某2013年申請註冊的第13690198號“BVLGARI GEM ESSENCE”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經過幾輪拉扯,寶格麗公司對“BVLGARI GEM ESSENCE”提出了無效宣告申請,但至今還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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