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頒佈,專家解讀來了

國務院

總理李克強22日簽署國務院令,23日公佈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10月23日,北京市政府組織召開學習貫徹落實《條例》座談會。與會專家認為,《條例》的頒佈是我國營商環境法治化建設的重大突破,為地方政府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優化營商環境的中國經驗

《條例》首次對優化營商環境的目標、範圍、原則進行了明確界定,聚焦企業反映集中的“准入不準營”、市場退出障礙、“融資難、融資貴”、審批手續多時間長、執法檢查過多過頻等痛點難點問題,從體制機制層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彌補了法規方面的空白。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李長安

表示,《條例》吸收了世界銀行對各國營商便利度的評估經驗,把近年來各地區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行之有效的政策、經驗和創新做法上升為法規制度,提供了優化營商環境的中國經驗。

李長安說,《條例》中營商環境的內涵覆蓋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律保障,在系統性和方法論上比世界銀行的企業生命週期評價方法更為全面,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優化營商環境行動中的具體職責和事項,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這些特點對於其他發展中國家優化營商環境必將產生積極的影響和作用。

“《條例》不僅強調放還有管和服,加強管理還有提高服務,比如說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因此,從內容上相對而言,在某些方面《條例》比世行營商環境報告更完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聶輝華說。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春生認為,《條例》的出臺標誌著中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建設進入了新的階段,營商環境水平已由各地及各級

政府的基層探索和經驗總結上升為國家級戰略。

公開透明是營商環境的核心

長期以來,市場主體之間形成的事實不平等,成為困擾中國市場化改革的核心頑疾。劉春生表示,國有、民營、外資在市場準入、機會獲得方面存在差異,迫切需要通過法治化手段解決這些問題。

劉春生說,《條例》的出臺,更加強調“兩平一同”,即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各級政府不得偏向某些企業或限制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投資者所有制的性質、規模、盈利能力、所在地等而有所歧視。

來自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的周瑞軍認為,《條例》除總則第三條確立的基本原則外,還進行了全面規定:市場準入方面除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平等獲取要素方面,保障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依法平等獲取人力資源、資金、土地使用權和自然資源等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招投標和

政府採購方面,對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市場主體平等對待,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進行限制或者排斥。此外,在權利保護方面,自主經營權、財產權、知識產權、中小投資者、拖欠企業賬款等也都納入了平等保護的範疇。

“《條例》的出臺對於未來各級政府打造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因此,在行政審批、市場監管、政務服務的基礎上,將政務公開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是打通服務市場主體‘最後一公里’的重要手段,更是打造高質量營商環境的必要一環。”劉春生說。此外,“負面清單”制度保證了各類市場主體對於哪些領域不得投資、哪些領域有所限制均有清晰而明確的知悉。

讓“基本法”落地不走樣

劉春生認為,《條例》從國家層面建立了優化營商環境的“基本法”,同時,《條例》也鼓勵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依法探索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舉措。如何評估各地營商環境優化的效果,成為檢驗各地落實《條例》的重要議題。

李長安認為,《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對政府過度運用行政權力干預企業的行為做出明確的限制,讓地方政府隨意性的行政行為帶上緊箍咒。

長期以來,國內沒有建立統一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各類機構的營商環境評價缺乏權威性。劉春生說,《條例》將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評價指標、評價體系以及評價標準來評估各地營商環境的實際水平,劃定各地營商環境的及格線,形成各地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的良性競爭。

李長安認為,衡量營商環境的終極指標,就是看能不能吸引到投資、有沒有企業來投資、企業能不能正常經營。“短板的方面我們要彌補,但要從目標上來部署,使《條例》儘快得到更好的落實。”李長安說。

記者:劉志國

審核: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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