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把小孩姓名改掉,男方還有義務出撫養費嗎?

雷蕾1482965


注意兩點,首先,養育子女是法定義務,女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是她的錯,但不是男方拒付撫養費的理由;其次,離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名。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更改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顯然,子女更改姓氏不是男方拒付撫養費的理由。但是子女更改姓氏也必須依法而行,比如,離婚雙方協商同意、成年子女自己決定,否則應予恢復。該《意見》同時規定,“父和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變更隨繼父或繼母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如果女方未獲男方同意擅自更改的,後者有理由要求改回原姓,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更改子女姓名需滿足法定條件。公安部關於子女姓名變更問題作如是規定:“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予以恢復。”

所以,撫養費必須給,姓名可以恢復原狀——這都有法律依據。


玄真子桑


我哥們兒小慶,跟你媳婦兒離婚兩年了,他從外地回來的時候去接兒子,像爺倆聚一聚。可是他前妻卻從不讓他見孩子,而且還躲閃著。於是小慶就很著急,最後通過親戚的勸說終於跟兒子見了一面。見面的時候才知道,原來自己的前妻把孩子的名和姓都改了。當時小慶氣的不得了,因為改孩子的姓名是必須要曉慶同意獲得認可的。可是就是這個前期可能是通過別的途徑和手段把這個事情給做了,於是小慶要用法律的渠道去解決這個問題。當他的這個前提,聽到小慶要把這個事情弄得明明白白的時候,自覺理虧的前妻馬上跟小慶道歉,而且說要賠償小慶一筆錢。最後小慶看見他撫養孩子的面子上,還是允許她在三天之內馬上把孩子的姓名改回來。後來不知道是用了什麼樣的渠道,還真把名字改回來了。


事後小慶跟我們這幫哥們兒說,他也打聽過夫妻離婚以後,如果是單方撫養孩子的人,想給孩子改姓名的話,必須要經過人家的父親同意,不可能擅自去修改的,而且戶籍部門也不會沒有經過人家父親的允許,就把兒子的名改了。所以我說對於前期改孩子姓名的事情是站不住腳的,也是不可能改的,所以我說如果改了的話就是在犯法就是在做一種不允許的事情。


如果我是這個孩子的父親,如果說我前妻把孩子的姓名給改了,我不但不給孩子撫養費了,我還要通過法律的渠道把這個事情弄個明明白白,為什麼不接受我的同意就私自的把孩子姓名改了,是誰賦予你們的這種權力?所以我說一定要維權,一定要讓這些人得到應有的懲罰。


伊春美食美客


我離婚,孩子就跟著我,三個孩子跟我姓,大的一個生病,醫了上百萬,我借錢,賣房產,賣店面,我都無所謂。她父親沒有給一分錢,沒有看過一次。我也無所謂。幾年過去了,我們生活的很好。如果孩子的父親是人渣。我另願丟棄也不給他做孩子。但是拋棄孩子我是真的不會這麼做,我只會讓自己苦點,累點,吃差點,穿差點,自己慢慢的撫養孩子長大。孩子有十八歲了,就可以半工半讀了。這樣一個女人樣兩三個孩子也是可以的。就是比別人辛苦而已。


飛飛1433019865842


我認為,女方擅自把孩子的姓名改掉後,男方可以提出反對意見並要求恢復小孩原有的姓名,在女方沒有改正之前,男方可以暫停給予撫養費是合情合理的,也是應該基本算合法的(因為姓名是受法律保護的)。因為,雙方的孩子要他出撫養費,只能跟父親姓或者跟親媽媽姓,而女方你把孩子改姓名後,在沒有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對方可以拒絕支付撫養費,你就應該做好暫時承受全部由你撫養的心理準備。女方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很可能是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進行判決。


永川龍


你可以不用給啊,你問這個問題,就是都不需要問了,你給不給,首先你得想想,這個世界上誰會叫你爸,你可以選擇不給,那麼你最好去公證你以後不和孩子有來往,老了也不會去找孩子,孩子結婚也不需要請你,問出這句話的人,就不是個負責任的父親,你老婆離開你是對的,


4758632


女方擅自給孩子改名改姓不對,但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法律是不允許也不會支持的,因為只要你和孩子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你就必須支付撫養費,姓名的改變無法改變或切斷這層血緣關係,不要妄想逃避你應盡的義務。不願意孩子改名你可以和孩子的母親交涉,目前想要改名其實是不容易的,需要家長去派出所領表填表,提交申請,說明改名的理由,再由戶籍民警審核,理由充分才可以改的,而且對改名的次數也有要求的,不是你想改就能隨意改的。這個母親明顯找到門路,輕輕鬆鬆改了孩子的名,你有異議可以去交涉的,為了孩子的未來著想,有商有量才是和平的解決方法。

以下是相關的改名知識,可以順便了解下。法律沒有關於夫妻離異後,能否單方面給孩子更改姓名的明確規定。關於夫妻雙方離婚後子女更改姓名,目前依據的只有《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公治[2002]74號),其中要求:“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由公安部的批覆可以知,現行法律規範下,如果要變更子女的姓名的必須要生父母協商一致,僅單方申請的公安機關將不予受理。


w月微涼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女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的做法是違法的,雖然在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最高人名法院的司法解釋中給了明確地解釋,即夫妻離婚以後,夫妻一方不得私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如果需要更改,則需要夫妻雙方親自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簽字辦理。女方在沒有徵求男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的做法既任性又違法,你可以要求恢復孩子原來的姓名。其次需要明確指出,你絕對不能因為女方擅自更改了孩子的姓名而拒絕繳納孩子的撫養費,不能因為孩子更改了姓名而改變了你們父子或父女的血緣關係,更不能成為你拒絕繳納撫養費的藉口,婚姻法中有關於撫養費的詳細規定,希望你不要違法。


另岸的風景


我是煮酒論詩,

我來回答。

首先很遺憾的告訴你,

這個不能成為你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理由。

因為法律上確定親子關係的理由是血緣關係,

從生物學講就是基因,

人的基因一旦確定,

無法更改呀。

無論小孩叫什麼名字,

跟不跟你的姓,

你們之間的血緣關係,

是客觀存在的,

無法改變的。

當然,如果你親子鑑定,

如果你不是孩子生物學上的父親,

那無論女方改不改孩子的姓名,

你都有權拒付撫養費,

因為這個時候應該由弄出孩子的那個人來撫養孩子。

簡單點來說,

就是誰弄出來的孩子,

誰就要養,

不能當初一時爽,

後面責任推光光。

都這樣的話,

孩子如何健康成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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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酒論詩


應該是本身就不想出撫養費吧,這正好有個天大的藉口!

不論什麼時候,父母的義務雖然是法律規定的,但是出於骨肉親情,你月月去計較那千八百的撫養費,親情就薄了吧!

如果不想管,你就從孩子的世界永遠消失,別需要你的時候你不在,等你老了不能動的時候就不要厚顏無恥的去找人家。

但是對於根本不想出撫養費的人,真的能做出來厚顏無恥的事。


夜意深沉


夫妻雙方離婚,孩子由女方扶養。可女方把孩子的名字都改了,男方還要給孩子扶養費嗎?

答案是肯定的。男方要付給孩子的扶養費。《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有扶養年幼孩子的義務。這種扶養義務,不因夫妻雙方的離婚而改變。女方雖然把孩子的名字改了,那是她的錯誤,這與男方扶養孩子沒有關係。男方不能因此負氣,而不扶養孩子,不給扶養費。如果男方放棄扶養孩子,那他就犯了遺棄罪,不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而且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法律可不是兒戲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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