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由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霍邱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郭先平受賄一案,被金寨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案情介紹
2004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郭先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霍邱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霍邱縣政法委副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餘某某、周某某、陳某某、任某某、王某某、薛某、曹某某等27人在案件辦理、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283000元,購物卡24000元,總計307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判決結果
1、被告人郭先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2、追繳被告人郭先平違法所得人民幣307000元(已繳納),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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