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為名拿回質押物釀成糾紛 沭陽檢察官:這是披了層外衣的詐騙!

2015年7月21日,胡小飛將自己名下一輛轎車(價值15萬元)出質給仲小孟,向其借款48500元。幾日後,胡小飛藉故將車輛索回,沒過幾天,胡小飛又將該車質押給秦大河,先後從秦大河處借款13萬元。因該借款到期未還,秦大河於2015年底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勝訴,後該車輛被依法拍賣,所得價款全部用於償還秦大河。

將自己所有的財物質押給他人後,再借故將其索回,並處分,獲得錢款後揮霍,胡小飛的這種行為該如何認定?有人認為,胡小飛採用欺騙手段,騙取自己質押給他人的財物,致使被害人喪失對質押物的佔有和收益,導致其無法通過回贖方式實現債權,削弱了債權實現的可能性,致使被害人財產損失,構成詐騙罪。還有人認為,胡小飛在履行借款質押合同過程中,採用欺騙手段,騙取自己質押給他人的轎車,後逃匿,拒不返還質押轎車,亦未償還借款,構成合同詐騙罪。還有第三種觀點認為,胡小飛借款時以自有車輛設立質押,後藉故將車輛索回,並再次質押給他人的行為屬於有權處分,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正常的經濟糾紛,因而不構成犯罪。

【檢察官說法】

本案中,嫌疑人胡小飛將其所有的車輛質押給被害人,被害人享有對該轎車的質權,質權作為一種他物權,可以作為侵財類犯罪侵犯的法益,因此,本案質押的轎車可以成為嫌疑人犯罪的對象。本案被害人的質權雖被侵犯,但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還需要認定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非法佔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進行支配,並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本案犯罪嫌疑人在索回車輛後,理應返還而未返還,轉而處分該車輛,將其質押給第三人,所得錢款並未用於償還被害人,且通過隱匿、拒接電話等方式逃避被害人的追索,使被害人喪失對該車享有的質權,從而妨害被害人通過行使質權實現其債權,應當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詐騙罪要求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基於該錯誤認識,被害人主動交付財物。本案嫌疑人虛構借車用途,後採取躲避、拒接電話等手段切斷與被害人聯繫,以名為借、實為騙的手段騙取被害人享有質權的車輛,被害人將車輛交付給嫌疑人後,完成了處分行為,嫌疑人取得了財物,依據質權的實現模式,被害人喪失了對車輛的佔有即喪失了其享有的質權。綜上,所有權人將其質押物騙回後處分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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