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保險詐騙案”引發的刑法和民法的法律衝突

四川省達州市渠縣有慶鎮財政所的會計帥英曾於1998年、2000年帥英兩次為母親投保康寧終身保險。康寧險的合同約定,“凡70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公司將賠付基本保額3倍的保險金。其實,1998年時帥英母親已有77歲高齡,所以投保時對年齡進行了修改,保險業務員對此也心照不宣。2003年帥英母親身故後,渠縣分公司進行理賠調查,帥英再次修改母親入黨申請書上的年齡,後來獲得了27萬元保險金。消息傳開後,保險公司收到多個舉報,稱帥英母親年齡有假。保險公司報案後,公安局僅立案偵查一天便宣告破案。

但是,這個案子卻引起了法律適用上的極大爭論,爭論主要集中在於:帥英兩次修改母親年齡的事實確鑿,但是她是否就是保險詐騙罪犯卻難下結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

帥英的代理律師認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2條規定“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因此,康寧險的保險標的指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也就是人的生存狀況和健康狀況。此案中,標的是帥英母親的生或者死,並非她的年齡,因此帥英沒有虛構標的,不構成刑法的保險詐騙罪。

二、《保險法》第54條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保險法對帥英這種情況已經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如在兩年內不解除合同的話,合同將受法律保護。

而檢察機關則認為:

帥英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種危害性已經不能用保險法這樣的民法來遏制,必須使用刑法來調整。雖然帥英後一次篡改年齡是在兩年的除斥期之外,但這兩次篡改年齡具有連續性,犯罪行為在她拿到錢時才形成。大竹縣檢察院認為帥英的行為屬故意詐騙,是保險法第54條的例外。

同時,年齡與人的壽命或者身體不能單獨分開,也就是說,年齡是康寧險的標的。

所以,帥英已經觸犯了保險詐騙罪。

目前,這個案件在牽扯了省市縣7個公檢法機關之後,已經呈上最高院。

這是一起典型的由於刑法和民法之間的交叉條款而引起的法律衝突。它引發這樣的思考:一項行為,當民事法律已經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還需不需要刑事法律來調整?又或者,當該行為已經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之時,是否刑法的適用應優先於民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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