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因為財富或者其他原因願意鋌而走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這種行為也屬於違法行為,有可能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形式責任,那麼,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立案標準是什麼呢?
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洩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洩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即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1、本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2、行為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其中內容如屬國家秘密,則又觸犯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3、行為人如果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出於共同故意而在事後幫助的,又會觸犯所實施的犯罪,這時屬牽連犯罪,對之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即所實施的共同犯罪比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處罰重,如走私犯罪,對之則應以共犯論處,反之就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治罪。
綜上所訴,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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