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續還了他人的借款,現對方要求重新補充借款協議,利息如何算?

有人問:他向別人借款2萬元,約定了3分的利息,還了一部分錢後,對方要求重新籤一個借款協議,並約定按月利率3%計付利息,如我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時,出借人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代理費等相關費用由我承擔。現在我還不起,對方多次催促後,向法院起訴,現在該如何辦?

此類案件屬於民間借貸糾紛。

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原告甲訴被告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甲向人民法院訴乙,提請:1、被告乙償還甲借款本金2萬元並支付利息(利息計算:以2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從2018年10月30日至清償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30日,被告乙以資金週轉為由向原告甲借款2萬元,被告乙向原告甲出具借條為憑,約定:按月利率3%計付利息,如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時,出借人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代理費等相關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借款發生後,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償還。

被告乙答辯:該筆借款的實際借款時間是2017年8月,2018年10月30日出具的借條是補充更換的;且借款發生後,其從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31日已分13次,共向原告償還了11000元;關於律師費不知如何確認。

法院在組織交換意見和質證後,認定:1、2018年10月30日的借條,證明被告乙於2018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2萬元;2、發票、委託代理合同,證明原告因本案訴訟支付了5000元律師代理費;3、2017年4月19日的借條,僅是證明被告於2017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2萬元。

後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甲借款本金19000元並支付利息(利息計算:1.以2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從2018年10月30日起計付至2018年12月31日止2.以19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從2019年1月1日起計付至債務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羅國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榮旺律師代理費1000元

三、駁回原告陳榮旺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為什麼會這樣判呢?

經審查查明:原告甲與被告乙之間的借貸關係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被告辯稱2018年10月30日借款的實際借款時間是2017年8月,2018年10月30日出具的借條是補充更換的。且借款發生後,其從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31日已分13次,共向原告償還了11000元。但被告曾於2017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2萬元,未提供證據證實該還款是用於償還本案訴訟爭的借款。對被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於2018年12月31日轉給原告1000元,本院依法確認被告系償還2018年10月30日的借款本金。綜上,本院依法確認:被告於2018年10月30日向原告所借的2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9000元。

關於尚欠借款利息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的規定,本案中原被告甲約定的利率為月利率3%,已超出法定最高限額,對此原告自願將利率調整為按月利率2%計算,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律師代理費:原、被告明確約定,如被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時,原告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代理費由被告承擔。但原告訴請的律師代理費超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原告請求的5000元律師代理費,本院只支持10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因此對於向他人借款,陸陸續續還款的,一定要註明是還什麼款項,保留還款的證據,以免發生糾紛時,無證據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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