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改革市場化推進 燃煤發電上網電價採用“基準價+上下浮動”機制 改革後用電成本將穩中有降

燃煤標杆上網電價機制逐步邁向市場化。

10月25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國家發改委網站獲悉,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將現行標杆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基準價按各地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確定,浮動幅度範圍為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對於尚不具備條件的地方,可暫不浮動,按基準價執行;實施“基準價+上下浮動”價格機制的省份,2020年暫不上浮,確保工商業平均電價只降不升。《指導意見》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並要求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化實施方案於11月15日之前上報。

這也意味著,改革後居民、農業用戶、已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用戶、工商業用戶的電價水平不變,而電力供求相對寬鬆的情況下,採用“基準價+上下浮動”方式參與市場的用戶電價將穩中有降。

不再“一刀切”

燃煤發電是保障我國電力供應的主力電源,平穩有序放開燃煤發電上網電價,是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重點任務,也是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關鍵。

2004年以來,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及煤電價格聯動機制逐步建立,併成為上網電價形成的重要基準。但隨著電力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化,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加快放開,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機制已難以適應形勢發展。本次《指導意見》的正式下發意味著將結束上述15年曆史的機制,進一步推進已經進入深水區的電力改革。

根據《指導意見》,本次上網電價改革要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推進電價市場化改革,有序放開競爭環節電價,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

核心改革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將現行燃煤標杆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基準價按各地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確定,浮動幅度範圍為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二是現執行標杆上網電價的燃煤發電電量中,具備市場交易條件的,上網電價由市場化方式在“基準價+上下浮動”範圍內形成;暫不具備市場交易條件或沒有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準價執行。三是燃煤發電電量中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準價執行。四是已按市場化交易規則形成上網電價的燃煤發電電量,繼續按現行市場化規則執行。五是改革後,現行煤電價格聯動機制不再執行。

“此次改革,將對電力體制改革、電力市場發展、行業上下游發展和降低用戶用電成本等多個領域產生廣泛和積極的影響。”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總結道:“一是有利於加快確立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我國當前燃煤發電量約佔全部發電量的65%。‘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可以有效反映電力供求變化,促進電力資源進一步優化配置。與此同時,還將有利於促進電力市場加快發展、有利於煤電及上下游行業平穩健康發展以及有利於促進降低企業用電成本。”

煤價短期或小幅下滑

事實上,過去的“煤電聯動”機制難以反映電力市場供求變化以及燃煤發電成本變化,進而使得其他參照煤電定價的電源價格無法合理實施定價。

申萬宏源環保公用分析師劉曉寧認為,本次煤電價格改革,完成了“計劃電”向“市場電”過渡的關鍵一步,逐步將電價的決定權由行政機關還給市場,還原電力作為商品的消費屬性。“從短期來看,隨著煤價下行煤電企業盈利的不斷修復,2020年煤電電價預計小幅下行,部分削弱了煤電企業的業績彈性。考慮到2019年煤電交易電量部分已有2-5分錢不等的折價幅度,2020年新政策落地後下浮幅度將會較為溫和。”

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還提出了配套改革措施:健全銷售電價形成機制;居民、農業用電繼續執行現行目錄電價,保持穩定;穩定新能源發電價補機制;穩定核電、燃氣發電、跨省跨區送電價格形成機制;相應明確環保電價政策;完善輔助服務電價形成機制。

劉曉寧補充稱,“因此,從中長期來看,新電價機制一方面解除了後續煤價回落後行政手段大幅下調電價的政策擔憂,另外一方面使得電力企業在電價的決定過程中具備更多主動性和話語權,後續煤電企業盈利將逐步修復至合理水平,且由於浮動電價的機制煤電企業盈利穩定性也將得到顯著增強。利好煤電企業長遠發展以及估值中樞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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