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聚餐的八項規定

北宋元豐五年(1082年),宰相富弼退休後閒居洛陽,好友文彥博時任洛陽留守。一次,富弼向文彥博提議,由二人牽頭,組織一些年齡相仿、資歷相當、性情相投、口碑良好的老領導,仿唐代白居易“香山九老會”的形式,置酒相約,定期聚餐。文彥博非常贊同富弼的提議,二人一拍即合。於是,他們組織當時居住於洛陽的部分已經退休或即將退休的老領導,以年齡為序,輪流做東,時人稱之為“洛陽耆英會”。

北宋聚餐的八項規定


聚會確定了“老而賢者”13人。這13人中,官位最顯者為富弼和文彥博,二人均出任過宰相。年齡最大者為富弼,79歲。其次是文彥博,77歲。時任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的司馬光年齡最小,64歲。按規定,司馬光本來是不能進入這支隊伍的,但因他聲望高、學問好、人緣不錯,又正好在洛陽居住,便被“強拉入夥”,成為“耆英會”中的老么。

儘管只是幾位老領導的小聚會,但大家畢竟都是當朝叱吒風雲的人物,無規矩不成方圓,凡事不能草草。眾人經過合議,決定由擔任過皇帝秘書的司馬光執筆,撰寫《洛陽耆英會序》,以紀其事。司馬光又撰《會約》,給聚會定規矩。《會約》一共八條,內容如下:

一、序齒不序官;

二、為具務簡素;

三、朝夕食不過五味,菜果脯醢之類,共不過二十器;

四、酒巡無算,深淺自斟,主人不勸,客亦不辭;

五、逐巡無下酒時,作菜羹不禁;

六、召客共用一簡,客注可否於字下,不別作簡;

七、會日早赴,不待速;

八、右有違約者,每事罰一巨觥。

《會約》逐條的大致意思是:

一、聚餐中只論年齡長幼,不論職務高低;

二、要求餐具簡樸,不得講排場;

三、請客時,主菜不得超過5種,至於佐酒的果脯、肉醬之類,總數不得超過20碟;

四、座次按年齡排,酒壺按順序遞,酒倒多倒少、飲多飲少自便,東道主不得勸酒,賓客也無須勉強,量大盡興,量少隨意;

五、酒倘未喝完,桌上菜餚卻已一掃而光,可補充一些菜羹;

六、為節約紙張,只用一張通知單,主人派人逐家傳遞,客人能否出席,簽註即可;

七、聚餐之日,客人要按時出席,不等不催;

八、上述規定,違反一條,即罰酒一大杯。

有了這麼一則《會約》,人們在請客的過程中,均按“約”辦理,減少了身不由己的鋪張,杜絕了競奢鬥富的攀比,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費,主人沒有壓力和負擔,客人也絕無輕視和鄙薄,優遊自如。

司馬光做官多年,待遇豐厚,卻始終惡衣疏食,他常說:“食不敢常有肉,衣不敢有純帛。”當時,他居住在洛陽,正埋頭編纂《資治通鑑》,前後整整10年。由於房屋低矮破敗,夏天酷暑難當時,司馬光只好在房子下挖一個地下室,穴居其間,寒磣而又另類,被人譏笑為“穴處者”。

《會約》體現了司馬光的節儉美德,對豪華相尚、儉陋相訾的北宋官場的奢靡之風,是一種自覺抵制。同時,《會約》對今天的公款接待或私人請客,也是一種很好的指導,既能體現東道主的好客之道,又不會逼得東道主打腫臉充胖子,寅吃卯糧,甚至負債操辦。【部分圖片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等網絡】

文轉自中國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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