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非法經營 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提要:

非法經營罪是從1979年《刑法》中“投機倒把罪”中分離出來的罪名,旨在解決“口袋罪”犯罪構成要素邊界不清的問題,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但實踐中由於非法經營罪有兜底條款,有擴大化解釋的趨勢。

非法經營罪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捲菸的價格也不斷攀升,無證經營或非法制售假冒偽劣捲菸,都會對市場秩序產生不良影響,依法打擊此類違法行為,對維護地方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意義重大。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 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現場查封的假冒偽劣捲菸

案例回顧

製售假冒

偽劣捲菸被判刑

2018年1月19日,市公安局名山區分局接到名山區菸草專賣局移送的案件線索:2017年11月以來,名山區菸草專賣局在例行市場檢查中,查獲高某、胡某某等人涉嫌銷售假冒偽劣菸草製品,通過對當事人的詢問發現,涉嫌銷售假煙均指向是一個姓胥的煙販。同期,名山區菸草專賣局還接到多起舉報,稱名山東部方向有煙販在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捲菸,並長期在名山區域內送貨。

2017年12月29日,名山區菸草專賣局又查獲萬某某涉嫌無證運輸菸草製品,現場查獲假冒偽劣捲菸114.6條,案值15326元。據取貨人交代,該批捲菸是由一姓胥的煙販幫其組織貨源。

銷售假冒偽劣菸草製品事件短期內集中出現,在當地造成不良影響,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對此,名山區相關部門高度重視,區菸草專賣局經過前期大量的細緻走訪、排查,基本確定了涉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菸草製品犯罪團伙的主要人員,請求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名山區公安分局經初查後認為,胥某某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2018年5月1日,胥某某被名山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胥某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執行逮捕。2018年12月6日,名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胥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向名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胥某某為謀取經濟利益,在未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後向天全、寶興、名山、雨城等地經營者提供假冒偽劣捲菸,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91730元。胥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名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胥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加強相關

法律知識宣教

非法經營罪是與日常生活有緊密聯繫的罪名,有的犯罪嫌疑人對於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不瞭解,犯法而不自知,認為自己只是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應當不構成犯罪,最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方才追悔莫及。

名山區菸草專賣局相關人員認為,在加強依法打擊此類犯罪力度的同時,還應加強對經營者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常抓不懈、未雨綢繆,才能讓經營者引起警惕,守法經營,從而為市場經營秩序營造良好氛圍。

不僅僅是捲菸市場,非法經營還涉及方方面面。《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包括,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負責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在實踐中,界定非法經營罪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對於何謂違法所得,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對不同案件的把握及認定並不相同,有的以獲利數額為標準,有的以銷售金額為標準。二是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沒有違法所得或無法確定違法所得具體數額的情況,如非法經營未遂、非法經營不虧不盈、非法經營虧損或偵查機關未收集該方面的證據而難以認定等情況。導致法院判決陷入兩難的境地:一方面,行為人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必須判處財產刑;另一方面,因為違法所得難以計算,或者根本沒有違法所得,財產刑具體數額無法確定。

面對實踐中不斷湧現的新型個案,法官認為,司法機關在適用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時,應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謙抑性原則,不僅要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也要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蔣陽陽 劉慶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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