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許仙視角


這個問題應該從實際的情況出發,主要看員工個人是否願意來定。

我先說一下我以前工作過的一家外企的情況。這家公司以前在我們市是一家可以說最受打工者歡喜的企業,從當時的招工情況就可以看出來,每次招普工20人,就至少有300到400人來報名,沒有關係或者不出錢的基本上進不了公司。主要原因是這個公司的工資高(比其它同類公司高出至少40%以上,而且有社勞保),前提是需要加班,每天基本是加班4小時,星期六日也要加班(每個月休息六天)。但它的加班費是完全按國家規定足額髮放的,就是平時1.5倍,星期六日2倍,法定假日3倍。記得當時所有員工都很樂意接受,我在公司工作了5年,從來沒有聽說有同事因為加班去告公司的。(當然,公司在招聘時就會說明需要加班的情況,可能不接受加班的人就沒有進來,或者說不同意加班的人自己辭職走人了。)

題主提到大多數私企工作時間是12小時,沒有說明白這12小時是正常工作時間,還是包括了加班時間?本人掌握的情況就是,現在絕大部分私企每天正常工作時間都是8個小時(也有一部分是7.5小時的)。但有一部分企業需要加班,每天加班時間為4小時左右,正常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加起來是12小時。但加班時間是另外給員工計算加班費,而且大部分私企現在加班費都是按國家規定足額髮放,就是平時1.5倍,星期六日2倍,法定假日3倍。同時,還會徵求員工意願,對一部分不願意加班的員工也不作硬性要求。

另外,題主問可不可以告企業?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企業安排員工加班,又不發放加班費,員工是可以告企業的。但我想說的是,既然你不能接受公司,為什麼還要留在公司(或者說賴在公司)?直接走人就是了,何必要搞那麼麻煩?是不是不什麼別的目的?


彤彤雅說


可以告,但企業也不傻,一般沒那麼容易被告倒的,因為他們已經把違法的事情變成“合法化”了,這就是大家明知道公司要求超時加班,但也不去告公司的最大原因。

如果要告公司,那麼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的規定;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弄清楚這兩點是關鍵。

關於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由此可見,如果每天工作時間達12小時,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規定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的規定了,如果每天都要加班,按五天工作制來說,一個月加班時間就達88小時,也嚴重超出勞動法規定的每月不超過36小時了,如果是每週6天工作制的私企呢?那就更加離譜了,由此可見,該公司是違勞動法的,只要證據確鑿,是可以向勞動局告發這種黑心公司的。當然,現實當中,很多私企也不是那麼傻,私企的人事部門也不是吃素的,他們很可能已經將某此不合法的行為變“合法化”了,比如,有些利用考勤做文章,故意讓員工中午不打卡,那麼你就無法提供準確的上、下班時間,也就無法告發公司了,又比如說有些公司規定,加班時間是不用打卡的,這樣也無法提供有效的超時加班證明,所以說,想告贏公司也不容易。

關於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方面,《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對方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要求支付相對應的加班費,只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也是可以起訴公司的。但同樣也最怕公司又使用一些陰招、一些見不得人的手段將不給加班費的做法變成“合法化”,我舉一個最常見的例子,有些公司喜歡在勞動合同和工資條上面做文章,將不給加班費變成“合法化”,比如你跟公司談好月薪制,每月5000元工資,那麼勞動合同工資一項寫上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比如是1700元,人事部也會跟你解釋,實際上是按5000元每月發的,然後工資條上面分成幾部分,比如基本工資1700元,加班費2000元,績效工資1300元,那麼加起來是有5000元的,假如你們公司要求員工加班,那麼,這個時候公司是可以不給你發加班費的,你如果想起訴它,那公司人事部就會馬上拿出工資條給勞動局看,勞動局看到工資條也有加班費這一項,也就無話可說了,所以,員工還是玩不過這些黑心企業啊!

綜上所述,對於很多公司每天工作12小時這種現象,是可以告公司違反勞動法的,但前提是一定要掌握充分的證據,否則,很可能只會以證據不足來收場,所以,作為一名員工,作為弱勢一方,一定要擦亮眼晴識別出這些黑心公司,也一定要時刻多留個心眼啊!


設計製造迷


《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眾所周知,《勞動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因此,私企把勞動者的勞動時間放到10小時以上,甚至更長,是明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員工對此無法認可和接受,可以到勞動執法部門去投訴,也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要求資方提高收入待遇,對超過8小時以上的時間按規定發放加班費,以此來彌補勞動時間過長對員工身體等帶來的影響。

但是,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又存在兩個方面需要員工認真考慮的問題。一方面,就業壓力問題。也就是說,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企業的延長勞動時間進行投訴,必然會引起資方的強烈反應。只要勞動執法部門介入,資方肯定會按規定調整員工勞動時間和薪酬待遇。但是,絕對不會善罷甘休,會在以後的工作中,對挑頭投訴的員工實施報復。一旦遇到這樣的情形,如何處理,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避免受到傷害。

另一方面,如果資方是以計件等方式延長員工勞動時間的,亦即員工實行的是多勞多得、按完成的勞動量取酬,也是很難投訴的。即便其設計的取酬方案極不合理,也似乎很難抓住其把柄,這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能否通過一定的途徑,提高單位勞動報酬,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

資方延長員工勞動時間,又不給予相應的勞動報酬,是目前最為現實,也最為可惡的一種手段。如何規範,有關方面應當研究制定相關辦法,減少資方對勞方的傷害和盤剝。


譚浩俊


題主問題是以工時制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違法當然是可以告的,但如果只是延長工作時間,並且按規定支付相應報酬請先看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接上只對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可告,以下只是個人觀點:

①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每週正常工作時間不超44個小時,我們可以計算出正常工作天數,(44時/周×4周/月)÷8時/天=22天,即有4個週末8天。

②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這條用人單位又有潛在的4天可以安排加班😣。

③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看清楚了這條可以理解為適合所有行業,如服務業因服務的需,如製造業因市場經濟需要等再安排你加班😭。

④有人可能要問:國家法定節假日為何也不放假?那就看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看清楚文字應當依法安排“應當”二字,而不是“必須”,就可用第三十九條了。

⑤激動人心的就是第四十一條了,很多人就抓住這條規定說勞動法是看的了,為什麼這麼說呢?看看: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就是這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個小時,因為很多人加班都遠遠超過這規定了!而勞動部門也沒制止,就被說是看的了!實際呢再看最終勞動法

第一百零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報國務院備案。這條很好理解,大概就是說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勞動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去制定本地區的勞動合同!

說到這綜合下來,你跟用人單位簽定的合同是經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只要你簽定的勞動合同沒有說明加班時間硬性規定了多少,不可超過多少!只有這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時間,並按照雙方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也按照勞動合同支付了加班工資就沒得告了!

我是從事橡膠製造,我們公司還是比較人性化的,加班都遵從員工的意願,我們也在向讓員工少加班而拿高工資的方向推進,讓員工自覺激發潛能,結合工藝改進用最少的時間,產生最大的效益,讓員工參與效益成果分配!實現員工與公司雙贏的結果!

以上是個人理解,歡迎圍觀討論😄


月球上的土著


  可以告,但企業也不傻,一般沒那麼容易被告倒的,因為他們已經把違法的事情變成“合法化”了,這就是大家明知道公司要求超時加班,但也不去告公司的最大原因。

  如果要告公司,那麼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的規定;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弄清楚這兩點是關鍵。

  關於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由此可見,如果每天工作時間達12小時,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規定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的規定了,如果每天都要加班,按五天工作制來說,一個月加班時間就達88小時,也嚴重超出勞動法規定的每月不超過36小時了,如果是每週6天工作制的私企呢?那就更加離譜了,由此可見,該公司是違勞動法的,只要證據確鑿,是可以向勞動局告發這種黑心公司的。當然,現實當中,很多私企也不是那麼傻,私企的人事部門也不是吃素的,他們很可能已經將某此不合法的行為變“合法化”了,比如,有些利用考勤做文章,故意讓員工中午不打卡,那麼你就無法提供準確的上、下班時間,也就無法告發公司了,又比如說有些公司規定,加班時間是不用打卡的,這樣也無法提供有效的超時加班證明,所以說,想告贏公司也不容易。

  關於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方面,《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對方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要求支付相對應的加班費,只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也是可以起訴公司的


只愛陌生人職場


這個五天八小時看怎麼理解。

如果以職業來劃分, 如果真的要五天八小時,那麼警察,醫生,護士,軍人很多人都不是五天八小時,特別是警察和軍人連保險都不能買。

我們很多人都喜歡噴,比如喜歡噴公務員,總認為工資高,上班輕鬆,其實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的難處,我見過很多的公務員加班到凌晨兩點的,也見過醫生晚上下班回來做手術,連續七個小時的,如果都告,他們告誰。

對於企業來說,五天八小時之外,更重要的是他有沒有按法定給您發加班費,如果發了您還有什麼好說的呢,我換了個角度來說,您既然不滿意又為什麼還要幹下去呢,說白了您對這個還是滿意的,不是嗎...

不同的人對這個理解不一樣,就拿我為例,沒事我下午五點就走,有事上通宵,連續幾天都有可能,這些工作都沒有加班費,但是更多的是要搞定這個事,公司才有錢賺,才會有平臺,這是一種責任,和是不是有加班費根本就沒什麼關係。


職場見聞錄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很多人心裡都知道怎麼回事,公司為什麼會安排工作超出8個小時以外到12個小時甚至12小時以上,這裡面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太多,當然這種事情跟我們的一種文化有直接的關係,並不是說大家真的願意這樣上班,其實就是一種無奈的妥協而已。

為什麼在歐美那些地方的公司特別遵守規定,其實跟當地的社會環境和制度有一定關係 ,說白了就是西方國家經濟科技都比較發達,國家的能力能承受得住那樣的工作制度,所以在這些上面他們自己要非常遵守這方面的規定,畢竟這些國家的管理者之間存在著競爭,而這些都是通過拉攏群眾獲得的,當然在多方面會考慮到群眾的感受,在許多事情上面要順從。

我們的不一樣,我們國家是人口大國,真正的發展也只有幾十年的時間,在科技和經濟發展上面存在許多困難阻礙,特別是來自西方國家的干擾,而我們的發展舉步維艱,想要短時間趕上甚至超越是非常難的,但是經濟要發展和老百姓生活就業等方面的問題的結合就註定了我們面對的東西不一樣,而且想要發展就要付出一些代價的。

這個過程非常的困難,發展經濟就必須要有足夠的經濟活力,而我們在高端技術方面還有差距,絕大多數都是集中在低端的製造業,這些工作解決了我們的就業問題,而在多方面的競爭和壓力的情況下,就會有不一樣的行為做出來,最主要的是主動權在誰手上,這個其實就是一種無奈,從上到下其實都是如此。

為了達到發展的目的,一些東西是需要妥協的,而當然在這裡面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所以在工作中出現超時的行為其實也是有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默認的,你想保持這個發展的速度,你就要讓企業過得舒服,而企業過得舒服了一些人就會跟著過得舒服獲得好處,這種情況下上班族能怎麼樣。

當然外來投資者其實並不是不守規矩的,反而是最守規矩的,而我們國人自己開辦的公司才是最狠的,這也說明了我們自己人對自己人出手最狠,上班遠超12個小時的基本上都是本土企業,外來企業反而非常少這種情況,殺熟是我們的特色,而玩各種計謀也是我們的強項,玩人脈拉關係這種事情最拿手。

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在事情的處理上面往往會摻雜著禮尚往來人情世故之間的關係,所以很多時候規矩就是為這種開綠燈,而且中國漢字和文化博大精深,每一句話都可以看做不同的意思,當你認為白紙黑字已經是證據的時候,有人就可以把這些說成另外一種意思,這裡面有金錢的力量也有文字遊戲的功勞,幾千年的傳統一直都是這樣。


無法超越的足跡


可以告!我舉實例教你怎麼告吧:首先不能實名告,若實名告時,老闆開除你並扣你工資,你不服去勞動仲裁到法院打官司,幾個月才結案,你必須先預備半年住宿及生活費!要告用匿名!我的實例:2oσ7年,我在江蘇省蘇州崑山一公司工作,發現鄰近一個60OO多工人的外資昆穎電子廠,工人每月沒有一天假期,每天加班,平均月工資1600元左右,我氣憤不過,一封匿名信,直接把臺灣老闆張子文,分別告到崑山市.蘇卅市勞動局及江蘇省勞動保障廳!2o天轉月後,全廠工資改革,每月2天假期,月平均工的約22OO至2300元。但我很保密,因害得老闆每月減少了幾百萬元的收入,怕被老闆指使人來暗殺我!這是我的親身經歷!供大家參巧。


工作的敵人


可以告!如果工作8小時,每週雙休!企業只要給的勞動報酬超過所在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就不算違法!可是最低標準工資也就夠支出所在地區的日常消費,每月幾乎是沒有儲蓄的!法律也沒有規定企業必須把利潤按比例分配!最基層的工作是不需要複雜的技術和學歷要求!只要你想勝任一個崗位只要勤加練習幾個小時或者幾天就可以成為熟練工!如果不想做,企業馬上另招人來頂替你!最基層的員工是沒有和企業談判的籌碼!除非是全體員工罷工導致企業生產受損!企業才會選擇談判!

不像某國家,即使國家項目也不能佔用個人的假期!不像中國的企業,只要是企業重要客戶服務人員都是7×24小時隨時待命!慢待了客戶有可能在此企業的職業生涯就面臨著結束了!現在每個企業幾乎都是互通的,出了事故,整個行業都會選擇不錄用的後果!


執著爾淡然


不要聽那些律師的鬼話。我是企業裡面負責人力資源部的。這個問題從2個方面來辯證的看。

從企業的角度,人工成本現在越來越高,所以,利用現有的人力提升勞效,創造效益最大化,這是資本逐利的本性。但是真正優秀的企業,應該創造一種機制和氛圍,讓員工自願加班,提升效率。對企業來說,給員工提供良好的職業發展機制,以及超出預期的考核激勵,員工都會主動加班。

另一方面,員工如果加班,給與合理的加班費,或者調休,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如果這一點做不到,這個企業也很難發展的很好。


從員工的角度,要看公司的薪酬結構如何設計的,一般企業的工資結構會分為幾個部分。

基本工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設置

崗位工資:體現崗位技能,職務高低

績效工資:有一定浮動彈性

加班工資1:比如實行單休的,固定每週六上班的,會拆出週六的工資,作為加班費。

加班工資2:比如正常8小時之外的加班,按照小時計算,一般會按照最低工資標準/174小時*1.5 或 2 來計算工資。

如果公司能夠做到上述的工資結構拆分,在當前這種環境下,還是基本合理的。


可以找公司要一下工資條,如果不是上述的工資結構,恭喜你,可以去勞動部門仲裁,你會勝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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