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明文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而大多私企工作时间却是12小时?可以告吗?

许仙视角


这个问题应该从实际的情况出发,主要看员工个人是否愿意来定。

我先说一下我以前工作过的一家外企的情况。这家公司以前在我们市是一家可以说最受打工者欢喜的企业,从当时的招工情况就可以看出来,每次招普工20人,就至少有300到400人来报名,没有关系或者不出钱的基本上进不了公司。主要原因是这个公司的工资高(比其它同类公司高出至少40%以上,而且有社劳保),前提是需要加班,每天基本是加班4小时,星期六日也要加班(每个月休息六天)。但它的加班费是完全按国家规定足额发放的,就是平时1.5倍,星期六日2倍,法定假日3倍。记得当时所有员工都很乐意接受,我在公司工作了5年,从来没有听说有同事因为加班去告公司的。(当然,公司在招聘时就会说明需要加班的情况,可能不接受加班的人就没有进来,或者说不同意加班的人自己辞职走人了。)

题主提到大多数私企工作时间是12小时,没有说明白这12小时是正常工作时间,还是包括了加班时间?本人掌握的情况就是,现在绝大部分私企每天正常工作时间都是8个小时(也有一部分是7.5小时的)。但有一部分企业需要加班,每天加班时间为4小时左右,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加起来是12小时。但加班时间是另外给员工计算加班费,而且大部分私企现在加班费都是按国家规定足额发放,就是平时1.5倍,星期六日2倍,法定假日3倍。同时,还会征求员工意愿,对一部分不愿意加班的员工也不作硬性要求。

另外,题主问可不可以告企业?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又不发放加班费,员工是可以告企业的。但我想说的是,既然你不能接受公司,为什么还要留在公司(或者说赖在公司)?直接走人就是了,何必要搞那么麻烦?是不是不什么别的目的?


彤彤雅说


可以告,但企业也不傻,一般没那么容易被告倒的,因为他们已经把违法的事情变成“合法化”了,这就是大家明知道公司要求超时加班,但也不去告公司的最大原因。

如果要告公司,那么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点,工作时间是否超出了劳动法的规定;第二点,是否有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弄清楚这两点是关键。

关于第一点,工作时间是否超出了劳动法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由此可见,如果每天工作时间达12小时,就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的规定了,如果每天都要加班,按五天工作制来说,一个月加班时间就达88小时,也严重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每月不超过36小时了,如果是每周6天工作制的私企呢?那就更加离谱了,由此可见,该公司是违劳动法的,只要证据确凿,是可以向劳动局告发这种黑心公司的。当然,现实当中,很多私企也不是那么傻,私企的人事部门也不是吃素的,他们很可能已经将某此不合法的行为变“合法化”了,比如,有些利用考勤做文章,故意让员工中午不打卡,那么你就无法提供准确的上、下班时间,也就无法告发公司了,又比如说有些公司规定,加班时间是不用打卡的,这样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超时加班证明,所以说,想告赢公司也不容易。

关于第二点,是否有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方面,《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对方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要求支付相对应的加班费,只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也是可以起诉公司的。但同样也最怕公司又使用一些阴招、一些见不得人的手段将不给加班费的做法变成“合法化”,我举一个最常见的例子,有些公司喜欢在劳动合同和工资条上面做文章,将不给加班费变成“合法化”,比如你跟公司谈好月薪制,每月5000元工资,那么劳动合同工资一项写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比如是1700元,人事部也会跟你解释,实际上是按5000元每月发的,然后工资条上面分成几部分,比如基本工资1700元,加班费2000元,绩效工资1300元,那么加起来是有5000元的,假如你们公司要求员工加班,那么,这个时候公司是可以不给你发加班费的,你如果想起诉它,那公司人事部就会马上拿出工资条给劳动局看,劳动局看到工资条也有加班费这一项,也就无话可说了,所以,员工还是玩不过这些黑心企业啊!

综上所述,对于很多公司每天工作12小时这种现象,是可以告公司违反劳动法的,但前提是一定要掌握充分的证据,否则,很可能只会以证据不足来收场,所以,作为一名员工,作为弱势一方,一定要擦亮眼晴识别出这些黑心公司,也一定要时刻多留个心眼啊!


设计制造迷


《劳动法》明文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而大多私企工作时间却是12小时?可以告吗?

众所周知,《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私企把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放到10小时以上,甚至更长,是明显违反劳动法的。如果员工对此无法认可和接受,可以到劳动执法部门去投诉,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要求资方提高收入待遇,对超过8小时以上的时间按规定发放加班费,以此来弥补劳动时间过长对员工身体等带来的影响。

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又存在两个方面需要员工认真考虑的问题。一方面,就业压力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的延长劳动时间进行投诉,必然会引起资方的强烈反应。只要劳动执法部门介入,资方肯定会按规定调整员工劳动时间和薪酬待遇。但是,绝对不会善罢甘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对挑头投诉的员工实施报复。一旦遇到这样的情形,如何处理,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避免受到伤害。

另一方面,如果资方是以计件等方式延长员工劳动时间的,亦即员工实行的是多劳多得、按完成的劳动量取酬,也是很难投诉的。即便其设计的取酬方案极不合理,也似乎很难抓住其把柄,这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能否通过一定的途径,提高单位劳动报酬,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资方延长员工劳动时间,又不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是目前最为现实,也最为可恶的一种手段。如何规范,有关方面应当研究制定相关办法,减少资方对劳方的伤害和盘剥。


谭浩俊


题主问题是以工时制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当然是可以告的,但如果只是延长工作时间,并且按规定支付相应报酬请先看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接上只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告,以下只是个人观点:

①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44个小时,我们可以计算出正常工作天数,(44时/周×4周/月)÷8时/天=22天,即有4个周末8天。

②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条用人单位又有潜在的4天可以安排加班😣。

③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看清楚了这条可以理解为适合所有行业,如服务业因服务的需,如制造业因市场经济需要等再安排你加班😭。

④有人可能要问:国家法定节假日为何也不放假?那就看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看清楚文字应当依法安排“应当”二字,而不是“必须”,就可用第三十九条了。

⑤激动人心的就是第四十一条了,很多人就抓住这条规定说劳动法是看的了,为什么这么说呢?看看: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就是这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因为很多人加班都远远超过这规定了!而劳动部门也没制止,就被说是看的了!实际呢再看最终劳动法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这条很好理解,大概就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劳动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去制定本地区的劳动合同!

说到这综合下来,你跟用人单位签定的合同是经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只要你签定的劳动合同没有说明加班时间硬性规定了多少,不可超过多少!只有这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时间,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按照劳动合同支付了加班工资就没得告了!

我是从事橡胶制造,我们公司还是比较人性化的,加班都遵从员工的意愿,我们也在向让员工少加班而拿高工资的方向推进,让员工自觉激发潜能,结合工艺改进用最少的时间,产生最大的效益,让员工参与效益成果分配!实现员工与公司双赢的结果!

以上是个人理解,欢迎围观讨论😄


月球上的土著


  可以告,但企业也不傻,一般没那么容易被告倒的,因为他们已经把违法的事情变成“合法化”了,这就是大家明知道公司要求超时加班,但也不去告公司的最大原因。

  如果要告公司,那么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点,工作时间是否超出了劳动法的规定;第二点,是否有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弄清楚这两点是关键。

  关于第一点,工作时间是否超出了劳动法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由此可见,如果每天工作时间达12小时,就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的规定了,如果每天都要加班,按五天工作制来说,一个月加班时间就达88小时,也严重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每月不超过36小时了,如果是每周6天工作制的私企呢?那就更加离谱了,由此可见,该公司是违劳动法的,只要证据确凿,是可以向劳动局告发这种黑心公司的。当然,现实当中,很多私企也不是那么傻,私企的人事部门也不是吃素的,他们很可能已经将某此不合法的行为变“合法化”了,比如,有些利用考勤做文章,故意让员工中午不打卡,那么你就无法提供准确的上、下班时间,也就无法告发公司了,又比如说有些公司规定,加班时间是不用打卡的,这样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超时加班证明,所以说,想告赢公司也不容易。

  关于第二点,是否有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方面,《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对方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要求支付相对应的加班费,只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也是可以起诉公司的


只爱陌生人职场


这个五天八小时看怎么理解。

如果以职业来划分, 如果真的要五天八小时,那么警察,医生,护士,军人很多人都不是五天八小时,特别是警察和军人连保险都不能买。

我们很多人都喜欢喷,比如喜欢喷公务员,总认为工资高,上班轻松,其实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难处,我见过很多的公务员加班到凌晨两点的,也见过医生晚上下班回来做手术,连续七个小时的,如果都告,他们告谁。

对于企业来说,五天八小时之外,更重要的是他有没有按法定给您发加班费,如果发了您还有什么好说的呢,我换了个角度来说,您既然不满意又为什么还要干下去呢,说白了您对这个还是满意的,不是吗...

不同的人对这个理解不一样,就拿我为例,没事我下午五点就走,有事上通宵,连续几天都有可能,这些工作都没有加班费,但是更多的是要搞定这个事,公司才有钱賺,才会有平台,这是一种责任,和是不是有加班费根本就没什么关系。


职场见闻录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很多人心里都知道怎么回事,公司为什么会安排工作超出8个小时以外到12个小时甚至12小时以上,这里面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太多,当然这种事情跟我们的一种文化有直接的关系,并不是说大家真的愿意这样上班,其实就是一种无奈的妥协而已。

为什么在欧美那些地方的公司特别遵守规定,其实跟当地的社会环境和制度有一定关系 ,说白了就是西方国家经济科技都比较发达,国家的能力能承受得住那样的工作制度,所以在这些上面他们自己要非常遵守这方面的规定,毕竟这些国家的管理者之间存在着竞争,而这些都是通过拉拢群众获得的,当然在多方面会考虑到群众的感受,在许多事情上面要顺从。

我们的不一样,我们国家是人口大国,真正的发展也只有几十年的时间,在科技和经济发展上面存在许多困难阻碍,特别是来自西方国家的干扰,而我们的发展举步维艰,想要短时间赶上甚至超越是非常难的,但是经济要发展和老百姓生活就业等方面的问题的结合就注定了我们面对的东西不一样,而且想要发展就要付出一些代价的。

这个过程非常的困难,发展经济就必须要有足够的经济活力,而我们在高端技术方面还有差距,绝大多数都是集中在低端的制造业,这些工作解决了我们的就业问题,而在多方面的竞争和压力的情况下,就会有不一样的行为做出来,最主要的是主动权在谁手上,这个其实就是一种无奈,从上到下其实都是如此。

为了达到发展的目的,一些东西是需要妥协的,而当然在这里面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所以在工作中出现超时的行为其实也是有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认的,你想保持这个发展的速度,你就要让企业过得舒服,而企业过得舒服了一些人就会跟着过得舒服获得好处,这种情况下上班族能怎么样。

当然外来投资者其实并不是不守规矩的,反而是最守规矩的,而我们国人自己开办的公司才是最狠的,这也说明了我们自己人对自己人出手最狠,上班远超12个小时的基本上都是本土企业,外来企业反而非常少这种情况,杀熟是我们的特色,而玩各种计谋也是我们的强项,玩人脉拉关系这种事情最拿手。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在事情的处理上面往往会掺杂着礼尚往来人情世故之间的关系,所以很多时候规矩就是为这种开绿灯,而且中国汉字和文化博大精深,每一句话都可以看做不同的意思,当你认为白纸黑字已经是证据的时候,有人就可以把这些说成另外一种意思,这里面有金钱的力量也有文字游戏的功劳,几千年的传统一直都是这样。


无法超越的足迹


可以告!我举实例教你怎么告吧:首先不能实名告,若实名告时,老板开除你并扣你工资,你不服去劳动仲裁到法院打官司,几个月才结案,你必须先预备半年住宿及生活费!要告用匿名!我的实例:2oσ7年,我在江苏省苏州昆山一公司工作,发现邻近一个60OO多工人的外资昆颖电子厂,工人每月没有一天假期,每天加班,平均月工资1600元左右,我气愤不过,一封匿名信,直接把台湾老板张子文,分别告到昆山市.苏卅市劳动局及江苏省劳动保障厅!2o天转月后,全厂工资改革,每月2天假期,月平均工的约22OO至2300元。但我很保密,因害得老板每月减少了几百万元的收入,怕被老板指使人来暗杀我!这是我的亲身经历!供大家参巧。


工作的敌人


可以告!如果工作8小时,每周双休!企业只要给的劳动报酬超过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就不算违法!可是最低标准工资也就够支出所在地区的日常消费,每月几乎是没有储蓄的!法律也没有规定企业必须把利润按比例分配!最基层的工作是不需要复杂的技术和学历要求!只要你想胜任一个岗位只要勤加练习几个小时或者几天就可以成为熟练工!如果不想做,企业马上另招人来顶替你!最基层的员工是没有和企业谈判的筹码!除非是全体员工罢工导致企业生产受损!企业才会选择谈判!

不像某国家,即使国家项目也不能占用个人的假期!不像中国的企业,只要是企业重要客户服务人员都是7×24小时随时待命!慢待了客户有可能在此企业的职业生涯就面临着结束了!现在每个企业几乎都是互通的,出了事故,整个行业都会选择不录用的后果!


执着尔淡然


不要听那些律师的鬼话。我是企业里面负责人力资源部的。这个问题从2个方面来辩证的看。

从企业的角度,人工成本现在越来越高,所以,利用现有的人力提升劳效,创造效益最大化,这是资本逐利的本性。但是真正优秀的企业,应该创造一种机制和氛围,让员工自愿加班,提升效率。对企业来说,给员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制,以及超出预期的考核激励,员工都会主动加班。

另一方面,员工如果加班,给与合理的加班费,或者调休,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如果这一点做不到,这个企业也很难发展的很好。


从员工的角度,要看公司的薪酬结构如何设计的,一般企业的工资结构会分为几个部分。

基本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设置

岗位工资:体现岗位技能,职务高低

绩效工资:有一定浮动弹性

加班工资1:比如实行单休的,固定每周六上班的,会拆出周六的工资,作为加班费。

加班工资2:比如正常8小时之外的加班,按照小时计算,一般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74小时*1.5 或 2 来计算工资。

如果公司能够做到上述的工资结构拆分,在当前这种环境下,还是基本合理的。


可以找公司要一下工资条,如果不是上述的工资结构,恭喜你,可以去劳动部门仲裁,你会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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