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李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檢察官說法】李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1 李二為其堂哥李大與羅三簽訂的魚飼料買賣合同提供擔保。後因李大未按期支付貨款,羅三將李大、李二訴至法院。A市人民法院立案後,對李二經營的魚池及池中價值35萬元的魚採取了財產保全措施,後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李二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羅三飼料款33萬餘元。判決生效後,李二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羅三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A市人民法院立案執行,依法向李二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李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又拒絕申報財產,並將已被查封的魚池中價值35萬元的活魚賣掉後攜款逃走,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检察官说法】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A市人民法院將李二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後將李二抓獲,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以李二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检察官说法】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法院判決】

1 本案經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評析】

1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李二未經人民法院許可,擅自將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財產出賣,亦未將價款交給人民法院保存或給付申請執行人,又拒絕報告財產情況,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刑法第313條,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解釋》明確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員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案中,李二作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在法院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後,拒絕報告財產情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還擅自將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財產出賣並攜款外逃,導致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符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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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應當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不應當抗拒執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就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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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董韻絲

【检察官说法】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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