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了庭沒判決,已經持續兩個月,之前檢查院已補充偵查,現檢查院又退回公安偵查,是怎麼回事?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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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題主的介紹,既然已經開過庭,那就說明已經到了審判階段,但開庭並不意味一定馬上宣判,還要看合法合規的審限有無經過。一般刑事案件一審審限是兩個月,至遲不超過三個月,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可延長到六個月,情況特殊還需要延長的,可報請最高院,得到批准可無限期延長。

實踐中,一審管轄法院為了案件不出轄區,也可向檢察院“借”審限,也就是由公訴人提出延期審理補充偵查,補偵時限為一個月,再次移交新證據到法院後,審限又開始重新起算,這樣的“借”審限可以進行兩次。

但審判階段的補偵主體是檢察院,而不是公安機關,這也就是你問題中的關鍵。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七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對於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收集證據和進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偵查機關提供協助;也可以書面要求偵查機關補充提供證據。也就是說偵查主體必須是檢察院,但公安機關可以協助。

如果一定要從這樣的訴訟程序變化預測實體判決的話,這種情況可能是證據確實不足,法院不敢下判。



呂博雄刑事律師


補充偵查是一個證據補足過程,目的是為了使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更加充分,從而讓案件事實更為清晰,適用法律更為準確。在三個階段可以進行補充偵查:一是審查批准階段;二是審查起訴階段;三是案件審理階段。法庭開了庭,檢察院仍然可以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屬於案件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案件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1.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公訴人(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向人民法院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人民法院審查後可以決定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是有時間限制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完成案件的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被告人有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的(如自首、立功等),而檢察院準備的材料中沒有這一方面的證據的,應當通知檢察院補充。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法庭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兩個月之內審理完畢,最遲不能超過三個月。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需要補充偵查的,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重新計算。也就是說,一旦出現補充偵查的情形,從補充偵查結束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綜上所述,法院開了庭沒判決,已經持續兩個月,之前檢查院已補充偵查,現檢查院又退回公安偵查,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合理的。補充偵查在公訴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也是可以進行的。需要進行補充偵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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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律人


實踐中像這樣的情況並不少見!如果僅僅是法院因為審限問題向檢察院借時間那也無可厚非,從根本上說並不違法。但如果確實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要求延期審理,並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在審查起訴期間已退回公安機關兩次),這就是違法的!有人說,這僅僅是程序上的問題,是保障實體正確的手段,這是藉口,程序公正得不到保障,實體怎麼可能得到保障。審理過程中,法官不能主動要求檢察院補充偵查,因為他沒有這個權限!在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後,有兩個選擇,一,補充偵查後,符合起訴條件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起訴,二,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建議公安撤回起訴,不接受可以作出存疑不訴。現在已經過審理,說明起訴時,承辦人已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需要再補充偵查,庭審中又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延期審理,並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這就與檢察機關審查案件職責相沖突!使法律強制性規定形同虛設!給人的感覺是這個案件無論怎麼做,一定要判刑。(有政治任務)


用戶53268928055


依我之見:法庭審理中檢察院以證據需調查核實重新鑑定的而休庭延期審理期間又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是合法的。

為什麼之前已退回公安機關兩次補查,現在法庭審理中檢察機關又退回公安補查是合法呢?以下本人從刑事訴訟法理和實務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在法庭審判一章中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丶需對證據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公訴人丶當事人丶訴訟代理丶辯護人有權向法庭提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對證據核實,可以重新勘驗丶檢查丶查封丶扣押丶鑑定並由法庭裁定休庭延期審理。

二,檢察機關對於申請延期審理需要‘’調查核實‘’的有關司法法醫學鑑定丶司法精神病鑑定等專業性很強的專業問題已不能通過自行補查所能解決。為此,《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檢察機關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解決上述專門性問題。

三,那麼,有人問刑事訴訟法不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只能兩次嗎?現在法庭審理中檢察機關又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合法嗎!如前(一)介紹的在法律規定了法庭審理中公訴人有權針對證據中的鑑定意見休庭延期審理,也就規定了在審判環節檢察機關有權對證據中的鑑定等問題再次補查,而法律規定一一對於公訴案件的補查,既可自行補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所以,在審判環節檢察機關建議延期審理‘’依法‘’是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查的,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

法律禁止的是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環節,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不能排除反覆無休無止的退查。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證據仍不能達到刑事公訴案件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的,應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可見,‘’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限兩次‘’一一法律規定的是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在法庭審理中以證據需核實鑑定等建議休庭延期審理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再次補充偵查。


唐先明75443043


首先告訴你,你的案子可能有了轉機。為什麼?開庭後,法院不作判決,退回檢察院,說明證據不足,如果經過補充偵查,不能補強證據(我的感覺時過境遷再取證有點難,不難的證據早就固定入捲了),判刑就夠嗆。到時候,因證據不足,就不能判刑,這是不是好事?當然,經過補充偵查,證據補強了,能證明你有罪,肯定判刑。還有,就是在法庭上你交待了檢察院沒有掌握的新犯罪線索,也要退回偵查。其二,因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是合法的,在刑事訴訟法中有此規定。


路過此處看風景


補充偵查,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一共有四次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有兩次,法院審判階段有兩次,所以這個檢察院在審判階段補充偵查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二百零五、二百零八條第三項,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審判期間,公訴人認為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到建議延期不得超過兩次,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審判期間的補充偵查,可能是證據或者案件事實出了問題需要補充偵查,但這種情況比較少見,更多的是法院忙不過來,利用這個程序重新計算審限而已。


張毅刑辯律師


不合理.正常程序法院開庭後是不能繼續退回補充偵查的,一般都是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個關口有可能退偵,然後起訴到法院又是一個關口(法院認為證據鏈條不夠完善,事實不清也可以退偵)按你這麼說的無非就是一種情況,法院向檢察院借了時間延長.總之,從你的描述中可以得知嫌疑人十之八九要被判刑


掃黑除惡歡迎舉報


一個刑事案件要經過偵查、公訴和審判的程序。退回偵查一般是在公訴階段,但是進入審判程序,法院(法官)在審查該案件時發現問題,也啟動退回偵查的程序。像這種開了庭又退回偵查,應屬於在審理過程中,又發現該案有遺漏案情或者是枉法追訴的等情形(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王萬東


如果涉案人數較多,一般一審都不會判決,檢察院會做補充偵查,補充證據,法院也會忽悠各種該退贓退贓該交罰金交罰金,然後擇期宣判,基本上也都三個月後了,然後二審的話就比較快,最慢三個月。


用戶7326695242055


依照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在法院審理階段,檢察院享有兩次以需要退回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為理由的退補機會,但每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個月。因此這個案件中檢察院申請將案子退回補充偵查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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