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錢沒還完,死亡賠償金能否用於執行?

​ 因意外致死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是否能被認定為可供執行的遺產?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今天,讓我們通過一個案例探討一下這些問題。

2018年,被執行人孫某與妻子因借款20萬元未償還被申請執行人李某申請執行,經核實,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孫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親屬獲得死亡賠償金50萬元。申請執行人李某要求法院執行該筆死亡賠償金用於償還借款。

 人死了錢沒還完,死亡賠償金能否用於執行?

本案中能否執行死亡賠償金的關鍵點在於對死亡賠償金性質的認定。

有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是由於孫某的死亡而獲得,屬於孫某的個人財產,可按孫某的遺產處理進行執行;也有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是給死者家屬的補償,不屬於死者的個人財產,不能執行該筆死亡賠償金。有觀點則傾向於可以將孫某妻子能分配到的部分死亡賠償金用於執行。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是在受害者死亡之後才產生的,因此,不屬於死者生前個人財產。

 人死了錢沒還完,死亡賠償金能否用於執行?

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喪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

從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角度看,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等七方面的內容。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後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並不現實存在,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徵,因此,如果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處理,沒有法律依據。

 人死了錢沒還完,死亡賠償金能否用於執行?

死亡賠償金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係終結於離婚或一方死亡,死亡賠償金產生於夫妻關係終結之後,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可以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案中,孫某妻子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與同順序的其他繼承人共同獲得該筆5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其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可認定為其個人財產,可用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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