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時期的結婚證離婚證,其中一個證已有百多年曆史,保存完好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同樣,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文書,一般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頒發。做為社會人,只要您走進婚姻,您就得持有結婚證才合法,同樣,要想解除婚姻,也得有離婚證才得行。在重慶市沙坪壩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就為大夥展示了不同歷史時期的結婚證、離婚證。這是民國20年的。

這是民國37年的。

這是民國32年的。

這是民國34年的。

這是民國37年的。

1951年時的離婚證是這樣的。

1953年的。

1959年的結婚證。

1962年的結婚證。

1975年的結婚證。

1977年的結婚證。

2004年的結婚證。

這個時間就有些久遠了,清朝的休書,也就是離婚證。休書一詞來自古時的不合理的社會法律制度,但卻是公認的,合法的。等於現在的離婚法。不過當時一般情況是男子寫於妻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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