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老人沒兒子,女兒出嫁,如果老人去世,田地會歸誰?

陳大帥ing


農村老人沒兒子,女兒出嫁,如果老人去世,田地會歸誰?

關於這個問題,需要參考法律法規《繼承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繼承法中,公民財產可由法定繼承,第一繼承人中是公民的兒子和女兒。公民的兒子和女兒有平等的繼承父母財產的繼承權。而在實際的社會俗成規則下,兒子繼承父母遺產的情況比較普遍,甚至大多數地方大多數情況下,父母遺產實際只有兒子繼承,女兒繼承的比較少。但如果父母是純女戶家庭,沒有兒子,則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就到了女兒身上,這既符合國家法律又符合社會既成規則。

在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規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使用權以按人口分配的方式承包分配到集體內的各個成員家庭,農村家庭是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單位。這個家庭基本生產經營的單位雖然在土地分配時按分配發生當年人口獲得,但獲得的承包經營權屬於這個家庭而不是單純地屬於戶主。這種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由一定的時間限制。在農村土地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前提下,各農戶家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規定的期限內才有效。超過政策規定的承包經營期限,各戶的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自動喪失。

根據這些法律法規,農村老人沒有兒子,女兒出嫁,老人家庭的田地歸誰就有明確的目標,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雖然不是直接的財產,但卻是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在農村老人沒有化子的情況下,農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經營權由女兒繼承。在農村土地的有效承包經營期上,女兒不論嫁到本集體還是外集體外地,都可以繼承耕種。嫁到外地不便於耕種的,可以自行流轉他人或有償無償地委託給別人耕種,繼承後的女兒有權收取土地流轉或耕種中的利益。而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期外,所有集體土地全歸集體,不在本集體或在本集體的外嫁女,自然失去對原父母家庭的承包土地經營權。按現在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農村老人沒有兒子,女兒出嫁的情況下,田地承包經營期內女兒可以繼承耕種,承包經營期外,田地歸於集體。


老百姓寧


好像是一零年,我外婆村發生了一起老人去世後,老人的出嫁閨女和老人的親侄子就土地繼承爭搶起了衝突的事件。


外婆村人多土地少,村裡土地多的農民特被人羨慕,秋天往家裡收穫各種糧食的場面讓土地少的村民分外眼紅。

老盛家當年家中有四個閨女,趕上分土地的時候上有父母,下有四個閨女,一大家子八口人,自然分到的土地比別人家中多一些,老盛種了一輩子莊稼,所幸是四個閨女,沒什麼經濟負擔,日子過的平平穩穩。

後來閨女們都出嫁了,老盛的妻子過世後,因為身體緣故,老盛在閨女們的勸說下把土地讓給侄子種,但沒過戶,閨女們提前叮囑:給誰種都行,但那是咱家的地,有我們姐妹四個的一份,千萬不要過戶給別人。

一開始侄子種著地倒是相安無事,提過土地過戶,但被老盛拒絕了,一零年春天老盛去世了,等老人安葬了以後,種著老人土地的侄子又動了想要把土地佔為己有的心思。

這事被老人的四個閨女知道了,於是姐妹四個回村裡維護自己的土地繼承權,跟堂哥鬧騰的臉紅脖子粗,後來去村委解決這件事情,老盛侄子說:誰讓她們姐妹四個沒有一個把戶口留在村裡的?都不是咱村村民了,還想霸著咱村土地,說不過去啊!因此我這個當侄子的才是最應該繼承老人土地的繼承人。



村委領導對老人的侄子說了一聲愚昧,然後找出相關法律條約,讓老人的侄子自己看:農村出嫁女的戶口遷出了村子,那麼她不再是本村村民。但是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未獲得承包地的情況下,可以繼承家庭裡全部耕地的經營權。

而如今的土地法律條約是: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所以出嫁女大部分是嫁到外村得不到相對應的土地,生了孩子也一樣不能分到土地,除非土地到期後再次進行分配確權。

所以老盛的侄子屬於無理取鬧,經過這麼一鬧騰,老人的閨女們算是被提醒了糊塗蟲,家中土地倒是可以繼承,但房屋繼承只能繼承房屋使用權,於是四人一商量,讓家中有倆兒子的小妹把戶口再次遷回村裡,還帶上了一個兒子的戶口,這樣的話,繼承什麼都不需要提心吊膽。

其實老人的侄子只是不懂法,而且出於對土地的熱衷,因此想把土地過到自己名下,但等看了村委幹部找出來的相關法律條約後,主動給四個堂姐妹道歉,老盛的四個閨女也沒太在意這個事情,並沒有因為這個小插曲收回土地,而是讓他繼續種著那些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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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我家的情況,我家婆她奶奶,老人有兩個兒子,也就是我家婆的大伯跟她爸爸,她爸爸生病不在了,她大伯遠在新疆安家,我家婆奶奶就留在老家,她自己居住,然後我家婆天天去幫她挑水、幹活,一直幹到她奶奶去世為止,然後她奶奶的田地都是我家婆繼承的


陳家倆寶


在去年2018年的時候,在我們村裡也重新進行了土地確權。重新頒發了新的土地確權書。雖然說是重新進行了確權,但是和以前的土地面積也是沒有變化的。因為現在在農村,田地是以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所以在農村來說,新生兒,還有去世老人是不會改變農村之前確權的土地面積。在承包期內也不得重新調整田地的面積。

對於題主提出的問題,老人家沒有兒子和女兒出嫁了,老人去世後他的田地歸誰呢?

這個事情在我們村裡也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我鄰居的一個老爺爺他也是沒有兒子,只有兩個女兒,兩個女兒都出嫁了。而且戶口已經遷到丈夫的那邊去了,老人去世後,他的田地就被村集體收回了。不過有些情況也比較複雜的,我們也要慢慢的具體分析。

第一種情況:老人雖然沒有兒子,女兒也出嫁了,但是還有自己的妻子。老人去世後。田地還是歸自己的妻子繼續承包耕種。因為農村的田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要戶口上還有人在。就由這個人繼續享有土地承包的經營權,繼續耕種。集體也不得收回土地承包權。



第2種情況。老人去世後,雖然女兒出嫁了,但是女兒的戶口沒有遷到丈夫那邊去,女兒的戶口依然在父親的名下。此時女兒是可以繼續享有土地的承包權的。

第3種情況,老人去世後,女兒出嫁之後,把戶口遷到老公那邊去了。如果女兒在老公那邊沒有分到田地的話。那女兒是可以繼續享有父親留下的土地承包權。這是保護婦女的權益,在我國有明文規定婦女和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犯婦女合法權益。如果老公那邊分到了田地之後,那女兒原來享有父親的承包地就會被村集體收回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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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老人沒兒子,女兒出嫁,如果老人去世,田地會歸誰?

在農村,這樣的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土地應該怎麼處理?怎麼繼承?

1、出嫁之後,未遷出戶口,那麼出嫁女的耕地是和父母在一起的。經過2018年的土地確權,女兒會以確權共有人的身份出現在父母承包土地的《土地經營權證》上。這也就是說,出嫁女是和父母一起承包的耕地。那麼就不存在老人去世后土地歸誰的問題,因為土地就是出嫁女承包的啊,她是確權共有人啊;

2、出嫁女的戶口遷出了或者已經在新居住地獲得了承包地呢。這種情況下,只能是通過繼承經營權的方式來繼承土地的承包收益了。這在《土地承包法》中有著明確的司法解釋的。

出嫁女的戶口遷出了,就不算村集體組織成員了。對於之前承包的耕地,只是有經營權了。在新居住地未獲得承包地的情況下,可以繼承家庭裡全部耕地的經營權;

如果戶口遷出了,在新居住地已經獲得了承包田。那麼其在原居住地承包的土地就要被村委會收回了,因為一個人只能承包一份土地啊。雖然這麼說,出嫁女也是可以繼承父母承包田的經營權了。

對於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土地的處理方式需要依據不同的情況來判斷。但是無論如何,父母遺留的耕地村委會是無權收回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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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老人沒有兒子,如果離世,那麼出嫁的女兒有沒有權利繼承父母親承包的土地呢?

關於這個問題,要具體地分析。如果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不管女兒是否出嫁,只要女兒的戶口仍在本村,並與父母共同分有承包的土地,那麼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屬於共有,即使後來女兒已出嫁他鄉,戶口也轉走,但這次土地確權要連同父母親原承包的土地一齊確在女兒的名下。

如果女兒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前已出嫁在本村,分地時也沒有和父母親分在一戶,象這種情況,女兒就和兒子一樣,一般採取確權給了女兒,不叫繼承,叫作使用。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女兒已經出嫁外村並轉走了戶口,在本村也沒有分到土地,可在婆家分有土地,那麼,如果父母親去世,承包方成了絕戶,女兒也在她鄉享有土地,這時留下的土地就歸集體,也不予女兒確權。但考慮到集體收回的地也不多,又比較零亂,暫時也不再重新分配,所以這些地也就歸了女兒耕種,什麼時候有變動時可再收回。

可能我講的不對,但我們就是這麼做得,也是經過各種會議研究後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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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老人沒有兒子,女兒出嫁了,這要擱在從前的話,在我們這裡就算是五保戶了,村集體供養,五保戶的一切財產也會充公。所以農村人就為了不頂“五保戶”的帽子,也會想方設法生兒子。

但是現在不同了!不但法律上規定了男女平等,而且在實際執行的時候,也大都不敢重男輕女了。現在更有法律條文保護出嫁女的合法權益,所以,農村老人如果沒有兒子,女兒出嫁了,女兒會享有與兒子一樣的權利!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女兒出嫁以後,戶口是不是留在村裡?女兒嫁到外村是不是又獲得了一份承包田?這些都是判斷農村出嫁女兒對父母的田地有什麼權利的關鍵。咱們在這裡分門別類地探討一下。

一,老人去世,女兒對父母的房子享有繼承權,這個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關於宅基地的使用權,如果女兒的戶口也還在這個村裡面,宅基地權利也可以過戶到女兒的名下。

二,老人去世,女兒如果在出嫁前取得了承包地權利,那麼老人的承包地和女兒的承包地就會在一起,他們一起作為共有人享有土地承包權。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延包原則,老人的承包地自然就歸女兒種了!村集體不得收回。

女兒出嫁後無論是戶口遷沒遷走,只要在別的地方沒有分得新的承包地,父母的承包地都歸女兒種了!

三,但是如果女兒出嫁後戶口遷到了別的村子,而且又分得了新的承包地的話,那麼原來在娘村子的承包地就不能再承包了。父母去世後,全家所有的承包地那就應該按照絕戶處理,收歸集體了!

不過在實際生活中,遇到的問題不會這麼簡單,往往會五花八門。一些偏遠地方的農村集體一般也不會主動招惹得罪人。只要老人有後代,房子宅基地還有承包田都會給老人後代的!

但如果在城郊農村,宅基地和承包地都非常緊張的話,可能就會出臺一些土政策,侵犯出嫁女兒的權利。出嫁的女兒們一定要注意學懂法律,小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歡迎大家留言交流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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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問:農村老人沒兒子,女兒出嫁,如果老人去世,田地會歸誰?


鄉鑑為您答疑解惑。農村土地應該說是農民最重要的財富之一,即便當前種地賺錢難,但廣大農民依舊捨不得退出承包地。隨著國家明確提出“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即土地承包關係在2057年前將保持當前現狀不改變。雖然國家從法律層面上保障了廣大農民的土地權益,但一些基層農村落實過程中往往有些偏差,尤其是在保障出嫁女的土地權益方面還比較欠缺。

我國農村土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的,也就是說農村土地不是承包給某個人,而是承包給這個人所在的家庭,戶主僅為家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代表。要看你是否享受到承包地的權益,主要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的“共有人”欄目有沒有你的名字在內。

由於我國農用地資源是有限的,因此農村土地承包必須遵循“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基本原則,即只要土地承包的家庭不消失,即便家裡只剩一個農民,其家庭的承包地依舊不改變;也不會因家裡新添人口再給你分地。


農村老人沒有兒子,女兒出嫁了,如果老人去世,田地會歸誰?

農村承包地歸誰,只能針對承包經營權而言,因為土地的所有權始終歸村集體或國家,而承包經營權是歸承包戶的。

去世老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誰,這個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出嫁女的戶口沒有遷出(依舊在孃家),那麼,去世老人的家庭戶並沒有消失,因為他的家庭戶頭上還有兒女在。因此,對於這種情況來說,家裡田地的承包經營權依舊歸承包戶所有,只不過最好是將戶主(去世老人)變更到女兒頭上,以更好地保障出嫁女的土地權益。

2、如果出嫁女的戶口遷出(戶口落到婆家),那麼,去世老人的戶頭上因沒有其他成員在而自動消失了。對於這種情況,出嫁女是無法享受孃家原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村集體承包給老人的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


鄉鑑


根據我國最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出嫁婦女的戶口沒有遷出,仍然在原居地的話,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合法保護,任何個人和集體不能強制侵佔和掠奪,也不能收回。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老人去世,又沒有兒子,其女兒仍然享有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如果女兒出嫁以後,戶口遷到了新居的地,並且在新居里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那麼它在原居地,就不能再繼續享有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了。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會被村集體收歸集體所有。

當然,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該女子享有依法繼承父親的土地承包經營收益的權利。也就是說在該承包地上種植的農作物的收益,女兒可以合法繼承。如果該片承包地已經轉租給別人,那麼轉讓的租金也可以留給女兒合法享有。在承包期結束以後,該片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其女兒無法繼續進行承包。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點粗淺看法和認知,如果你有什麼不同的意見和建議,歡迎在下面留言評論,說說您的觀點。感謝您的閱讀,如果您選好答案的話,歡迎點贊評論關注。


止茶


這個問題,要看什麼情況。

比如老人去世,自己沒兒子,只有女兒,而且女兒也出嫁了,那麼老人的田地該歸誰種?

首先,土地屬於村集體,三權確立的情況下,土地沒有繼承權。

但是呢,假如老人去世後,村裡並沒有重新分田地。比如我們這邊,從九幾年最後一次分地後,就再沒動過地了。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老人女兒是可以種老人田地的。

我們村有兩個這樣的例子,閨女一直種到了現在。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假如村裡或者政策要重新分田地,那麼女兒就不能再種去世母親的田地了,老人原本的田地,被村集體回收後再進行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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