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權確認糾紛可以要求對方舉證嗎?

褐瞳19700909


關於共有權確認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

共有權權確認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的一種,因此提起共有權確認訴訟,由此產生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以及《證據規定》的規定,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


1、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誰主張,誰舉證”指的是主張案件事實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此原則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以及《證據規則》中都有規定,在此不做贅述。既然作為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那麼在舉證責任分配時就應當得到遵守。


2、舉證責任倒置――法定的例外

在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分配體系中,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簡言之,舉證責任倒置是指:依法應當由一方當事人證明的事實,轉而由對方當事人舉證證明。舉證責任倒置作為“誰主張,誰舉證”的例外,在適用上是及其苛刻的,即舉證責任倒置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能適用。

在《侵權責任法》、《證據規定》、《公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都對舉證責任倒置有所規定,而題主所指的“共有權確認”不屬於舉證責任倒置的範疇,依法應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不能要求對方舉證。


但是,如果相關證據由對方保管,在法定條件下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此處的提供,與舉證有很大的區別。

以上就是小董對這個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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