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網2019#利用信息網絡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 構成犯罪

#淨網2019#利用信息網絡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 構成犯罪

近年來,網絡犯罪呈高發多發態勢,為進一步嚴懲網絡犯罪,今天(10月25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印發司法解釋明確: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可作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入罪要件。

兩高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客觀行為和入罪標準。

明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客觀行為

——為實施詐騙提供截屏、二維碼 可認定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據刑法規定,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三種行為方式:第一是,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其二為,發佈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

第三種行為是,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

針對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解釋》進一步明確:刑法規定的“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類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後主要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利用信息網絡提供信息的鏈接、截屏、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及其他指引訪問服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發佈信息”。

明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入罪標準

——曾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前科的 可入罪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要件。

《解釋》明確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一是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佈信息的數量,《解釋》規定,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或者發佈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達到相應標準的,屬於“情節嚴重”。

二是違法所得數額。《解釋》規定,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

三是前科情況,《解釋》規定,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的、屬於“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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