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法院公开宣判段某翔、段某春等人涉恶一案

施甸县法院公开宣判段某翔、段某春等人涉恶一案

【导语】10月24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段某翔、段某春等人涉恶一案,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县政法系统领导、干警以及部分群众代表共计90余人到庭旁听。

【解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翔、段某春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从事高利放贷,在催收债务的过程中纠集被告人李某良等人对债务人或担保人随意殴打,或采取多次纠缠、滋扰、谩骂侮辱、跟踪尾随、聚众造势等足以使债务人产生心理恐惧的“软暴力”方式或者轻微暴力的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被告人段某翔、段某春、李某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系“恶势力”犯罪团伙,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解说】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解说】

被告人段某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段某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李某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记 者 毛忠芹 刘瑛丽 通讯员 段院梅

施甸县融媒体中心

本期编审:杨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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